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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贸出口企业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加入时间:2010-12-22           来源:何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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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金融危机以来,外贸出口企业交易法律风险空前加大。本文拟在对外贸出口企业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进行浅析,以帮助外贸出口企业初步了解交易风险并做相应防范,主要体现在外贸出口企业交易过程中与外商、与国内工厂的相关合同条款如何拟定、交易中相关资料处理等方面。
  【关键词】:合同   样品   无单放货   退税

  一、外贸出口企业交易风险现状

  据权威机构对国内1000家外贸出口企业的调查,68%的企业有过因贸易对方信用缺失而利益受损的遭遇,其中损害最严重的就是信用风险所造成的拖欠货款和合同违约。中国企业“应收账款延迟收付”的比例已超过50%。特别是在出口依存度达60%~70%的外贸大省浙江,很多企业深受牵连。2008年浙企报损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总报损金额为2678万美元,占31%,报损率为213%;欧洲总报损金额2504万美元,占29%,报损率为118%,而2009年以来这些地区的高报损率已迅速蔓延到了东欧、南美,以及以印度为主的亚洲地区,这无疑暗合了金融危机的蔓延路径。这些危机,从2009年以来丝毫未现缓解征兆。09年一季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共接到出口项下的报损案件198起,总金额达3700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7813%和50%;金额报损率达到3115%。
  以上数据显示的是外贸出口企业交易中收汇的残酷现状,这也是外贸出口企业交易中最常见和最主要的法律风险之一。
  以下是笔者接触到的金融危机下的一个真实案例。
  A公司是国内某知名外贸出口企业,2009年与国外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价值数百万美元的货物,双方约定了(D/P即付款交单,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D/P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D/P 60 DAYS FROM B/L DATE的付款方式。之后,A公司指定了国内C银行为托收行,国外D银行为代收行,托收指示中列出了完整和明确的指示。
  几个月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却迟迟未收到货款。通过查询,A公司才知道货物已被提走,原来D银行仅凭客户的承兑就放了单,C银行与D银行均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A公司。A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国外取证等相关流程的繁琐,A公司一直艰辛地徘徊在维权道路上。
  看到调查中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面对案例中A公司这样的艰难处境,笔者深深觉得:分析外贸出口企业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如何进行相应的防范,非常之重要。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浅析,以帮助外贸出口企业初步了解交易风险并做相应防范,主要体现在外贸出口企业交易过程中与外商、与国内工厂的相关合同条款如何拟定、交易中相关资料处理等方面。

  二、与外商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同订立时的问题
  1.合同订立形式
  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现实中,很多形式发票或订单虽经双方签字后也具有合同效力,但其内容过于简单,许多关系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内容都没有规定,导致了当事人的责任分配不清,争议产生后没有有效的解决依据和方式。因此外贸出口企业在交易中应签署条款完善的书面合同,有关主要条款会在后面提及。
  对于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订立的,最好应事先或事后拟定书面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注意收集资料,如交货凭证、验收凭证、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通过传真签订合同时,应同时在合同的背面签字传真,因为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如质量条款和仲裁条款等恰恰在合同背面。建议通过传真件方式签订的合同最好事后能将原件补齐备案存档。
  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合同是否成立时,合同法解释二对合同形式和合同效力进行了扩大解释并从宽认定。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实务中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还是非常之必要的。
  2.合同签章
  关于合同签章,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自然人签名。自然人签名以清楚的中文签名为宜,避免草书、也不要帮外商签名。外方签署为英文的,应尽量在合同上事先打印上签署人的名字,以防事后因签名字迹不清而无法确定签署人。
  (2)印章。须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使用财务专用章、部门公章或个人私章。如对方不盖章,则签约代表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外贸出口企业应仔细审查委托书是否明确该代表的权限。
  (3)骑缝章、骑缝签名。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最好进行骑缝签名避免日后纠纷。
  (4)修改核对章。对于合同中的修改部分,应在修改处加盖核对章或签名。
  (5)摁手印。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鉴于实务中对于手印认定比较麻烦,所以笔者建议尽量不要仅采用这样的方式。
  3.合同签订地
  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而且这个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最好写境内,这个主要是考虑到维权时的便利。
  (二)样品的确认问题及样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样品确认问题非常关键,确认国外客户需要的样品型号及规格,包装、说明书、每单数量要求、形式发票的格式等细节不容小觑,必要时可结合邮件及光盘、照片。建议外贸出口企业应封存样品,制作样品标签,要留样品及其生产批次等相关资料以备日后核查。与国外客户一定要确认好正确的寄样地址,防止错寄、贻误商机。
  如果是外商提供样品(图纸、工艺单等)的,应做如下安排:
  1.一方面,应与外商在合同中约定:样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如侵权,由外商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我方因此所受损失。
  2.另一方面,应与工厂约定:此样品仅用于购销合同目的,不能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否则应赔偿我方因此所受损失(这种情形下一般是外商事先与我方有约定)。
  如果是外贸出口企业提供样品的,应在合同中订立保护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以防止合同相对方利用该样品实施侵犯我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选择付款方式的问题
  货款支付方式主要分为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L/C(信用证付款);T/T(电汇)。
  我们建议外贸出口企业尽量避免货到付款,也尽量少采用银行托收的方式,要注意由于不同国家的银行对D/P的操作理解不同,如被作为D/A处理,则容易造成国外买家不需要付款即可获得单据,最终拒付货款的情况。案例中A公司的艰难处境就是因D/P被国外银行操作为D/A而造成的,这种情形在浙江省的外贸出口企业中并不少见。
  如果客户坚持选择D/P,应争取CIF价格成交,建议外贸出口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失,外商借故拒不付款赎单时,外贸出口企业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们建议,应尽量选择预付一部分货款,其余开立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关于信用证的开立,一方面应在合同中规定由某双方共同认可的信誉度高的银行开立;另一方面应尽量采用见票即付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而避免长期信用证,更要杜绝信用证软条款。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四)质量条款及验货的问题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严格规定检验条款的内容。对于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应该明确约定以双方一致认可的鉴定机构或验货机构的鉴定结果为依据,不能约定以外方质量异议为产品质量是否有瑕疵的依据。例如可以约定:一旦出现货物质量争议,买方应与卖方一同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验货时,出口企业应派员在场,涉及工厂的,应让工厂相关人员对验货结果签字以防止货物质量出现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形。
  (五)谨慎选择贸易术语
  我国外贸出口企业最常使用的是CIF和FOB贸易术语,特别是FOB得到更多青睐。但FOB条件下,常会出现船货衔接的冲突以及无单放货的风险。为解决此问题,建议在合同中可以增加约定:买方在规定的时间派船到指定的装运港受载货物。如果买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派船到达指定的港口,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买方负责。同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有及时提货的责任以及买方没有及时提货的违约责任。
  (六)无单放货的问题
  为减少无单放货的风险,外贸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并尽量选择指示提单而非记名提单。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 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的问题
  外贸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约定外商延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解除合同(取消订单)时,应赔偿外贸出口企业的损失(包括工厂索赔、可得利益损失等)。
  (八)争议条款的问题
  在争议条款中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比如可以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胜诉方聘请仲裁代理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三、与工厂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同订立时的问题
  关于合同订立时的相关问题,与上述第三部分大致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二)样品确认的问题
  如果是外贸出口企业向外商提供样品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应是从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中抽样而得。保证待寄样品的质量是严格符合国外客户要求的。可在合同中的质量条款约定:凭样品交货。
  这里同样需要封存样品、制作样品标签、保留相关资料等。
  (三)出口企业提供辅料加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出口企业提供原材料、辅料交由工厂加工成品的,应明确在合同中约定辅料由谁提供以及是否从货款中抵扣面料款。约定好抽检方式,以防止万一发生问题,责任无法分清。
  送料凭证的底单和相关的资料应保留存档,以备后用。
  (四)质量条款及验收问题
  除了前述的“凭样品交货”的条款,建议再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应由国外客户最终确认,约定如果国外客户因为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时的处理。
  (五)交货期及违约金的问题
  与国内工厂要明确约定交货期,应当对延期交货的后果在合同中规定,比如可以规定:工厂在多长时间内没有交货,外贸出口企业有权以单方面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并要求工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关于异议期限,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的,如果有约定异议期限,在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为有效,未约定异议期限的,异议期限为三个月。
  这里特别要提到一点:如果合同约定延期交货的后果是按照特定标准抵扣罚款的,合同条款的表述应当以“参照”为宜。比如,有的合同中规定,若延期交货的以空运费标准扣款,但是如果该批货物事实上并未通过空运运输的话,该条款就很难起到罚金的作用。这时候,笔者建议,可以将该条款改为“扣款参照空运费标准”,这样一来,即便货物未通过空运运输,还是可以得出扣款的具体数额。
  (六)工厂结算引起的退税风险
  国内工厂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出票日期对于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的规定,外贸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因此外贸出口企业与国内工厂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厂开票的期限,否则应由工厂承担退税损失(补交税的损失)。这样可以防止因工厂未及时开出增值税发票延误了申报期限而导致税收损失。

  四、小结

  2010年,整个国际经济环境仍然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国际经济尚未真正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境,短期内外贸交易形势亦不容乐观。建议外贸出口企业在接到国外客户的订单时,不要急于下手,可向经验丰富的律师或资深外贸人士进行咨询,做到有备无患。在真正出现纠纷时也应尽早寻求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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