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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评论 >> 热点评论
刘伶俐事件:员工患病,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加入时间:2016-8-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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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女教师刘伶利,患癌之后不仅没有从学校得到抚慰和帮助,反而被学校开除。最近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法院作出开除无效的判决,最终,刘伶利还是没能等到学校的处理结果,含恨辞世。
 
   回顾一下本事件
2012年8月26日,刘伶俐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签订《聘用合同》。
2014年10月,刘伶俐被确诊患有卵巢癌。
2015年1月14日,刘伶俐的母亲到博文学院为女儿请假,此时院方才知道刘伶俐得了癌症。母亲希望单位能继续给孩子买医疗保险,院方并未应允。
2015年1月19日,五天后,博文学院发布《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以旷工为由将刘伶俐开除。
2015年5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决开除决定无效,恢复劳动关系。
博文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6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14日,李伶俐去世,博文学院一直未履行判决。    
2016年8月22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正式回应:
    一是坚决执行法院终审判决,恢复刘伶利的劳务关系;
    二是对人事处处长江雪芸做出停职处理的决定;
    三是72000元的工资及丧葬抚恤金补偿。
2016年8月22日晚,博文学院在官网刊发道歉信。
2016年8月23日,双方达成和解,并现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刘伶俐作为患病员工,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又是如何规定的?
 
   一、有关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员工患病,医疗期内的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患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两种方式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存在重大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员工患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可见,医疗期满后,只要职工能达到从事原工作的条件,就应当从事原工作。若不能,则由用人单位安排转岗。在上述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因医疗期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从用人单位领取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另外,如职工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该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才有权利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职工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裁减人员,不得将其列为裁减对象,亦不得以其不胜任工作或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员工患病,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三)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生活补贴计发问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
 
   事件评析
   “刘伶俐事件”背后反映出的是用人单位对患病职工权益的漠视和中国式维权的艰难。除了惋惜和遗憾之外,我们希望劳动者通过此类事件懂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劳动者的尊严。我们更希望用人单位对此类事件引以为戒,关爱员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合理合法处理劳动关系,对法律多一分敬畏,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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