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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型连锁酒店律师法律服务体系初探
加入时间:2011-10-20           来源:廖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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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回顾了经济 型酒店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发展过程,侧重分析经济型酒店的连锁经营形式、特征 及主要风险。结合经济型酒店连锁模式及各阶段的特性,笔者尝试构建律师法律 服务的四大体系,既能提供一般性法律服务,又能就专项性事项展开系统的法律 服务,在此基础上为经济型酒店行业迅速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托。
  【 主题词】   经济型酒店   连锁    特许 经营   律师   体系

一、经济型酒店的起源及发展
  经济型酒店又称 为有限服务酒店,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中期高速公路旁的汽车旅馆,其最初 特征是为驾车旅游者提供住宿和简单的早餐等有限的服务。如今,经济型酒店在 欧美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成熟的酒店产品。
  以干净、舒适、方便、实惠 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经济型酒店在我国的发展始于1996年,上海锦江集团旗下的“ 锦江之星”作为中国第一个经济型酒店品牌问世。进入21世纪,各种经济型酒店 品牌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国内领先的经济型酒店品牌包括本土的 锦江之星、如家、7天、汉庭以及来自跨国酒店集团的雅高(Accor)、宜必思 (Ibis)、速8(Super 8)等。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超过70%的酒店都属于经济型 酒店,国内则不足10%。按照豪华酒店与经济型酒店1:7的合理比例,再加上市场 需求仍在不断加大等因素,我国经济型酒店仍处于上升发展时期①②。可以预见 ,在未来几年本土经济型酒店与跨国酒店集团在中国经济型酒店市场的竞争必将 愈演愈烈。

二、经济型酒店的连锁经营之道
  与建造三星级以上 酒店动辄数亿元人民币的投资相比,建造一座拥有100间标准客房的经济型酒店只 需投资4-5千万元人民币,通过收购改造现有的旅馆、招待所费用更低,但如果通 过连锁方式来发展经济型酒店,加盟费用会降低至500万元左右。速度对于建立竞 争优势及赢得超额回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能够快速发起进攻并快速反击 竞争对手也决定了企业的成败。连锁经营是世界酒店发展的主要趋势,欧美等发 达国家的饭店总数中超过半数都是连锁经营的。笔者认为,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 ,连锁经营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连锁经营是我国经济型酒店实现快速扩张的 必由之路。
  (一)经济型酒店的连锁形式
  在原国内贸易部1997 年3月27日颁布《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中第一条明确提到“连锁店指经营同 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 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这一定义基本上涵盖了连锁经 营的基本要件及特征。经济型连锁酒店的竞争优势就在于其低成本、低风险、高 速度的战略扩张,而其扩张形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
   (1)直营连锁(Regular Chain,简称RC):是指由经济型酒店总部通过吞并 、兼并或独资、控股等投资途径,设置多个业务内容统一的分店,在总部的统一 领导下进行统一经营。总部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连锁店,分店也毫无疑问地必须 完全接受总部的指挥,充分发挥了规模效应。直接连锁的主要任务在于“渠道经 营”,意思指透过经营渠道的拓展从消费者手中获取利润。因此直营连锁实际上 是一种“管理产业”,是三类酒店连锁形式中关系最为密切的形式。连锁初期一 般采取直营店的方式,在积累实力和品牌以后,开始选择其他连锁形式。
   (2)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Franchise Chain,简称FC):是指经济型酒 店总部以特定的契约关系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服务和经营系统等授权给连锁店, 各个加盟店在总部的指导和约束下进行统一经营,支付一定的费用,承担相应的 义务,经营权集中于总部的连锁方式。特许连锁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 作技术优势,从而转移指导,让连锁店能很快地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使得 连锁网络日益壮大。这种形式是介于直营连锁和自愿连锁之间的一种半紧密形式 。
  (3)自愿连锁(Voluntary Chain,简称VC):是指自愿加入连锁体 系的酒店,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经济型酒店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自愿连锁体系的运作着重于总部和连锁店二者间的沟通,以达到观念一致为首要 合作目标。总部与分店的关系以经营为纽带,总部统一进行市场营销活动,提供 经济型酒店的统一经营标准和信息,分店按照总部的技术标准来规范经营,是三 类酒店连锁形式中最自由和松散的形态。③
  (二)经济型酒店连锁形式 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直营连锁与特许连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产权关系的 不同,特许连锁的主体之间没有资产的纽带,双方之间是契约的关系。直营连锁 有着控制性强、经营模式稳定等优点,但不利之处在于总部的前期投入资金庞大 ,总部对直营店承担的是连带法律责任。直营连锁这一比较适合经济型酒店前期 发展时采用,比如锦江之星在门店数超过80家后才开始允许加盟,这样一方面可 以积累成熟的连锁经营经验,为后续展开特许经营做好铺垫;另一方面市场开拓 前期可以稳扎稳打,更好地树立品牌统一的形象。
  特许经营虽然有着投 资组合灵活、投资人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优点,但其缺点有:一是加 盟店急于独立的愿望,加盟商在加盟一段时间,掌握了经营技巧取得成功后,就 会要求离开特许经营网络,不再向总部交纳相关费用,以便于获得更多的盈利; 二是加盟店拥有的自主经营权往往会导致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个别加盟店的不当 行为将会给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品牌和信誉带来不利影响。
  2.自愿连锁 与特许连锁有相似的地方,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自愿连锁中总部与连锁店之间 系依靠合作经营合同来维持关系,各自分别是独立的经营实体,而特许连锁之间 系依靠特许经营合同来维持关系的。由于自愿连锁是某一龙头企业为协助中小企 业对抗大型连锁店而发起的,因此相比特许连锁来说,自愿连锁的总部一般是非 营利机构,不收或少量的收取会费,自愿连锁成员的经营自主权比较大,相互联 系松散,盈亏由连锁店自担,总部承担的只是经营指导的责任。
  3.实际 当中,三种连锁形式既可以是单一的连锁模式,也可以多个连锁模式在一个连锁 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可以根据酒店的发展需要灵活组织连锁的形式,只是在共 存的状态下,每一单一的模式都要遵循各自的经营规则。例如,速8酒店在中国区 采取的全部是特许连锁的经营模式,7天酒店连锁采取的全部是直营店的形式。但 如家酒店连锁作为行业的领跑者,保持每年70%的开店率,只靠直营店已经无法满 足其扩张的需求,因此发展加盟店成为快速完善连锁网络的必然举措。但如家也 非常重视特许业务的稳步发展,通过坚持“以直营为主,兼顾特许经营”的战略 ,如家直营店和特许加盟店的比例保持在7:3的比例。为了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标 准统一,真正贯彻如家的管理理念,如家在加盟店采用“加盟+派驻管理”的模式 ,加盟店的店长是如家酒店的员工,以此保证品牌与服务的标准化④。

  三、经济型连锁酒店投资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在连锁经营当中,三种连锁 经营形式的法律风险大小各有不同。直营连锁模式因为酒店总部对连锁店员工、 资产、财务等直接控制,其风险是相对最小的,其风险程度即相当于总公司对分 公司的管理风险程度。自愿连锁模式虽然为合作的最为松散的关系,但相对于其 他连锁形式,总部更多的只是经营指导,而不是监督和控制。在三种连锁形式当 中,特许连锁中法律关系最为复杂,利益诱惑也最大,可能产生的诉讼纠纷也最 多,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以特许连锁为例来论述经济型连锁酒店投资管理中的 主要风险及律师相应的作用。
  (一)对经济型酒店总部的法律风险
  1.管理失控的风险
  连锁店在加盟一段时间后,可能会产生脱离连锁 体系的想法,一方面的原因是利润达到或超过预期,连锁经济酒店认为已经掌握 了经营管理方法,再不需要从总部接受培训或支持,从而不想交纳特许权使用费 ,产生独立门户的想法;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实际利润达不到原来的期望值,连锁 店产生不满情绪,想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此以来,酒店总部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时 间精力来培训连锁店,而且在无意中为竞争对手培养了中坚力量,并存在泄露自 己商业秘密的问题,使得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⑤。
  此外,连 锁店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减少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会存在隐瞒营业额的情 形。特许合同中一般订有“被特许人应按营业额的多少比例向特许人缴纳特许权 使用费”的条款,连锁店可能会另造账册,虚报营业额欺骗总部。由于实际条件 的限制,总部对此一般都无法查证⑥。
  2.审核加盟商不严的风险
   成熟的品牌在选择特许经营时,对连锁店都制定有严格的标准,除了相应的资 金准备,还有需要对未来的连锁经营商进行审核,是否能够理解总部的经营理念 ,是否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是否具有良好的沟通执行能力,只有通 过这样的审核才能保证连锁体系的整体一致性。实践当中有些不具备合法主体资 格的潜在加盟商为获得连锁商的资格,对总部隐瞒其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欺 骗特许人,从而在连锁合作之后暴露出连锁加盟商素质过低的问题⑦。
   理想的特许加盟商并不好找,在经济型酒店极速发展的北京奥运会前期,酒店业 市场发展迅速的期间,总部为了抓住经济型酒店扩张占领市场的机遇,对加盟商 的审核和评估势必放松要求,导致影响连锁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对 特许加盟店的法律风险
  1. 被欺诈的风险
  由于经济型酒店具有回 报率高、市场空间大等优势,在特许连锁过程中,存在大量投资商被欺诈的情形 。这种情形大多是发生在区域性的经济型酒店品牌之中,在全国性的知名品牌中 发生的情形还是极少。特许人在授予特许经营权之前往往会向投资商承诺未来的 回报率如何高、经济型酒店的发展前程如何美好、连锁体系中的广告和培训是如 何完善等等,如果不是这些诱人的条件,投资商根本就不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但实际是特许人或许根本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格、或许不具备履约的能力、或许 准备将投资商交纳的保证金卷款逃跑,因此加盟商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必须对 总部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以分析到底是投资机遇,还是投资陷阱。
  2. 失去自主权的风险
  失去自主权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由于总部掌握着特许经营体系的主导权,特许经 营合同往往由其起草,并且形成格式条款合同,往往会在合同条款中人为限制加 盟商的各项权利,例如知情权、退出权、地域特许权等等。另一方面是在特许期 间,总部过度地干预连锁店的经营自主权。特许连锁对外表现为统一的经营体系 ,但内部是依靠特许经营合同而产生的指导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打破总部和 加盟商之间的平等关系。总部有时为了自己的战略需要,甚至可以刻意通过过度 干预连锁店的经营自主权来达到迫使连锁店退出的不法目的。

  四、律师 在经济型连锁酒店投资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经济型酒店总部,特许经营律 师应当凭借自身的综合法律知识、经营学知识以及累积的特许经营经验,为其打 造全新的经营模式、经营合同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在特许连锁系统发展过程中, 加盟招募、合同签订、公司并购以及改制上市,也都离不开特许经营律师的参与 。
  对于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律师不只是为其解读特许经营合同,更重要 的是能凭借经验和知识帮助识别特许经营陷阱,通过尽职调查来选择信用好的总 部。
  此外,特许经营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可以区分为:一般性和专项 性法律服务、诉讼性和非诉讼性法律服务、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服务等类型。 笔者将结合特许经营的各个阶段以及特许经营的主要风险,就律师提供的一般性 和专项性法律服务进行初步论述,认为特许经营律师需要打造自己的四大法律服 务体系。
  (一)招募调查法律服务体系
  这一体系主要是围绕招 募前期准备、加盟商审核、信息披露、特许资质审查、排除欺诈风险等方面进行 ,通常特许经营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有:
  1.评估总部特许连锁的资质。 总部是否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第七条中规定的特许人资格,如“特 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及 总部是否拥有成熟的经济型酒店的“品牌、经营模式以及是否具有指导、支持、 培训的能力”,将影响到总部的特许资质问题。无论是作为总部律师或者是加盟 商的律师,都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综合其他事实,作出《可行性分 析报告》等法律意见。
  2.准备特许招募的书面材料。特许经营商务文件 编制工作是庞大而复杂的,《特许经营合同》并不能涵盖连锁双方的全部事项, 只是个主合同,需要其他附属合同包括《加盟手册》、《加盟申请表》、《特许 加盟意向书》、《保密协议》、《保证金协议》、《知识产权特许使用合同》、 《经济型酒店连锁店运营管理规范》等。
  3.审查特许信息披露的情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整个章节均系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时间、形式和内容等,就是为了保证被特许人的知情 权,为了保证特许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许经营律师需要利 用这些披露的重要信息来进一步分析特许加盟中的风险,从而能进行有效防范, 特别是针对特许欺诈的情形。
  4.审核特许加盟商的资质。一家经济型连 锁酒店运作得好不好,经营它的受许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特许人必须仔细评估 和选择潜在的受许人,确保其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律师不仅仅需要从书面申请 材料中进行分析,而且需要与受许人进行交流和调查,综合掌握受许人的背景、 经济实力、经营能力(是否具有经济型酒店经营经验、财务能力、管理能力等) 和申请的动机等,这方面可以借鉴加权理论,对需要审核的内容进行加权系数综 合得出总的分数,然后对多家潜在的加盟商进行分数比较,取总分较高的作为加 盟商。
  (二)筹备经营法律服务体系
  这一体系主要是围绕有连 锁意向的双方进行签约、开业、培训支持等一系列经营活动,通常特许经营律师 提供的法律服务有:1.商圈调查、门店选址;2.装修门店、办理消防、卫生、特 种行业许可证以及环保审批;3. 税务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开户;4.《特许经营 合同》起草、审查和签订;5.交纳保证金、加盟费;6.人员招聘、初期培训、酒 店员工管理;7.兼并、上市。
  美国《THE FANCHISE ADVANTAGE》(直译 为《特许的优势》)一书中有句话是这样告诫的“有100个特许连锁系统,就有 100种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复杂性可见一斑⑧,因此《特许经营合同 》的起草、审查和签订系这一体系最为重要及复杂的内容。
  特许经营合 同具有无名合同、合同双方处于不平衡的地位(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混合 性、持续性合同的特征⑨,在起草、审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特许经营体系的整 体性、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无效、可撤销及后合同义务等问题,其不足 之处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法律文件予以弥补。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是根据特 许连锁系统的特点量身定做的,并且是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集合约定,因此合同 中每一条款的设定不仅受到特许连锁系统的影响,同时每一条款的变更也会对其 他条款规定的内容以及特许经营活动产生相应影响。例如,对于特许品牌使用费 数额的设定,在经济型酒店行业中采取标准各不相同,如果数额定得低的话,加 盟费收入无法支撑总部的发展;定得过高,加盟者可能望而却步,同样也会影响 到特许连锁系统的发展⑩。如家酒店的使用费包括每月总收入4.5%的特许品牌使 用费和每月总收入1.5%的特许服务支持费,共为6%{11}。锦江之星的使用费由两 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计费营业客房收入的4.5%;第二部分为按加盟店开业时的 实际房间数计算的固定费用,按每间客房10元/月计算{12}。汉庭连锁酒店的特许 品牌使用费为每月营业收入的3%-4%,特许品牌支持费为每月营业收入的2%-3%, 但在2009年,汉庭推出可选的全新加盟方式——“捆绑式”加盟,将加盟店收益 与汉庭紧密捆绑,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具体操作是:签约前,汉庭根据项 目地段及周边市场情况与加盟商协商经营目标,如加盟店实际经营达不到预期目 标,则汉庭将按比例减免加盟管理费,直至不收取管理费;如经营业绩超出预期 指标,则汉庭将有超额的利润分成{13}。相比较而言,汉庭连锁酒店的特许使用 费交纳模式应当是更为灵活的,能帮助没有经济型酒店经营经验的加盟商度过加 盟前期资金紧张的难关。
  此外,针对特许连锁中的管理失控和自主权受 限的风险需要在特许经营合同进行有效防范,对连锁店的监督控制权和经营自主 权进行“艺术的平衡”。经济酒店总部需要做到对连锁店营业收入的真实掌握, 以保证自己品牌特许使用费不会受到损失,可能要考虑对连锁店的财务账本及资 产进行有效监督审查,但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不要过多干涉连锁店的独立经营,避 免加盟商觉得被总部架空,无法对自己的资产进行掌控,也无法行使自己的经营 管理权。
  (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
  这一体系主要是围绕经 济型酒店的商标权、专利权、店面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通常 特许经营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有:
  1.知识产权的对内许可和对外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酒店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经济型酒店生存立足之根本,应当进行 全面立体的保护。例如商标作为经济型酒店的品牌标识,都注入了总部创始人的 多年心血,如家连锁酒店的商标,强调客栈干净、简洁、经济、温馨,崇尚洁净 似月,温馨如家的理念,借助Logo把“月亮下面我的家”的理念清晰地传播给消 费者,非常形象并具有一定的感染力{14}。为了更好地发展酒店的规模,需要对 商标纠纷进行相应的预防,包括战略性注册商标的使用、驰名商标的认定等。在 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双方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利益和风险责任方面的分享和承 担,合同条款需要措辞准确,表达规范无歧义,并明确受许人的违约责任。在发 生商标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特许经营律师需要运用相关法律进行有力救济。
  2.商业秘密的对内许可和对外保护。商业秘密是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知、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其特点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一般来说,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时, 需要另外再签署《保密协议》,约定由受许人承诺不向第三人泄露被许可使用的 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受许人的雇员及合作者。《保密协议》还可以用来扩 展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双方约定认可对总部有重要意义的秘密,并明确违 约责任的承担。
  (四)经营终止法律服务体系
  这一体系主要是 围绕经济型酒店连锁经营中合同解除及经营关系终止后费用处理、竞业禁止一系 列事项处理及权利保护,通常特许经营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有:
  1.解除 权的正确适用。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因合同履行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应当遵 循合同法的规定,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 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受许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借 鉴了国外的做法,目的是加强对受许人的保护力度{15},但作为特许经营律师需 要清楚,这一任意解除权也只是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范畴,排除的是特许人要求继 续履约的抗辩,但并不是否认特许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特许经营合 同应当对这一方面进行对己方有利的审查修改。
  2.合同解除后各项费用 的处理。特许合同中需要考虑合同解除后关于各项费用如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 、保证金的处理。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予以明确,就会产生理解的冲突了, 特别是针对特许权使用费。实践当中在合同解除时,往往是受许人不愿意提供计 算的依据,比如会拒绝提供经济型酒店准确的营业收入或隐瞒部分营业收入,即 使是特许人申请委托审计,但原始账本可能也存在虚假的情形,最终会影响特许 人的收入。这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固定收费和比例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来保障特许 人的合理收入,例如在比例收费无法达到某一标准时或受许人无法提供完整审计 材料时,可以参照某一固定收费方式来计算使用费{16},以保障特许人的合理收 益。
  3.后合同义务与竞业禁止协议。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有关竞业 禁止和保密义务的约定,仍然对受许人具有约束力。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处于特 定地位的人不得从事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的行为。加盟店改换门庭的行 为在连锁业内被称之为“翻牌”,也就是加盟商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的“跳 槽”{17}。针对受许人可能存在的翻牌行为,特许人并非无所作为,特许人应当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加盟商竞业禁止及违约责任的条款,那么受许人翻牌后就 应当承担相当于合同期内翻牌的加盟商的收益,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

  结语
  经济型连锁酒店在国内的快速发展,也为律师带来了施展 技能的巨大舞台。如果律师能够深入掌握连锁经营的特点,从连锁体系的整体性 、持续性来综合构建连锁经营的四大法律服务体系,并同时能协调好总部和连锁 商之间的沟通和信任,那么经济型连锁酒店发展必将能拥有更为美好的未来。

  廖志松,本所侵权法律部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①许艳萍 :《经济型酒店问题及对策研究》,《企业经济》,2006年第1期,第101-103页 。
  ②沈涵:《中国经济型酒店研究:动态视角下的结构演进》,四川大 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3-188页。
  ③沈涵:《中国经济型酒店研究: 动态视角下的结构演进》,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3-188页。
  ④樊永恒:《如家一样的酒店》,海天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166页。
  ⑤余冬爱:《特许经营商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页。
  ⑥余冬爱:《特许经营商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 147页。
  ⑦余冬爱:《特许经营商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 版,第146页。
  ⑧林晓:《特许经营商务法律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240页。
  ⑨欧阳光等:《公司特许经营法律实务》,法律出 版社2007年版,第104-105页。
  ⑩林晓:《特许经营商务法律解决方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11}来源于如家酒店官网信息: http://www.homeinns.com/other/joinus.aspx#05,《如家酒店连锁特许加盟主 要费用》。
  {12}来源于锦江之星官网信息: http://www.jinjianginns.com/ProDevCoo/ProDevLists----dt2.html,《加盟手 册》。
  {13}来源于汉庭连锁酒店官网信息: http://www.htinns.com/join/main.html,《加盟收费政策》。
  {14}张 慧:《经济型酒店竞争策略选择》,《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1期
  {15} 欧阳光等:《公司特许经营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16}欧阳光等:《公司特许经营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17}林晓:《特许经营商务法律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 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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