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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评论 >> 热点评论
北京7.21暴雨后的法律问题
加入时间:2013-7-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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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北京市遭遇61 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因灾死亡人数达79 人,受灾人口约190万人,造成经济损失逾百亿。沉重的数据值得我们对城市规划和预警制度进行反思。而因暴雨引起的合同违约以及事故索赔等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北京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能否据此主张免责?
1.不可抗力的概念及种类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理论上,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冰雹、火山爆发、雪崩、泥石流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2.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
    我国法律并未具体规定或者列举不可抗力的内容和种类,合同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合理分配商业风险的角度,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后,除援引法律规定主张免责之外,还可按合同约定主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的证明
    不可抗力是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中的法定抗辩理由,但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种类不同,出证机关也有不同,如对于自然灾害,出证机关可以是当地的气象部门、地震管理部门以及专司防灾救灾职能的部门等,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也可作为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对于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等,一般由政府或者中国贸促会出具书面证明。
4.北京暴雨与不可抗力
    北京暴雨应属外来、不可抗力因素,其一般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免责事由。但当事人应当尽到相应的保护义务,否则暴雨不能成为其的免责借口,如物业公司未及时通知业主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公司未尽到相应的保障财产或者人身安全义务等。并且,其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另一方也要依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作为,主动配合,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因其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无权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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