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日本語 中文版
    · 热点评论
    · 公司法律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国际法律
    · 知识产权法律
    · 劳动法律
 
金道评论 >> 热点评论
《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合规审查要点概览
加入时间:2016-6-21           来源:
分享到: 更多

     笔者近期接受同行出具有关“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地方政府子基金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咨询。因该业务尚无类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而属于省内地方政府部门应国资监管需要而产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笔者认为,经办该业务亦当遵照律师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范式和准则,并研读相关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从而把握该业务的审查要点和风险点。

     本文即为该类政策解读文章。

     浙江省转型升级基金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
     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

     浙江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方向和范围
     主要投资行业方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浙江省转型升级基金(含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推进重点领域转型升级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并适时作出调整。
     禁止投资行业: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禁止从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除外。

     浙江省转型升级基金组织架构


     浙江省转型升级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出资比例要求
     (一) 与市县政府合作设立子基金: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的40%,且子基金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具体参见浙财企[2015]109号文)。
     (二) 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30%(资天使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省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省转型升级基金出资金额的3倍。
     (三) 少量全省性重大项目实行直接投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浙江省转型升级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的选聘条件

 
打印此页】【返回】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 2008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 浙ICP备06043916号 | 策划制作 合众软件  | 邮箱登录 | 内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