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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评论 >> 热点评论
合理回报VS高(or固定)回报,哪个才是真毒药?
加入时间:2016-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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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记·货殖列传》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商者,逐利之人也!追求利益最大化固然没错,然而在漫长的PPP生命周期里,如“利”之所求缺乏“合理性“,则恐命不久矣!
 
  畅谈伊始,先来看两幅长春汇律污水处理项目的关系图及生命周期图:

图一   长春汇律污水处理项目关系图

图二   长春汇律污水处理项目生命周期图 
  看到长春汇律用五年的时间走完了21年的历程,不免有些伤感,如再细致了解双方不止的诉讼风波,更让人心寒,这样的“婚姻”为何会走至“劳燕分飞”的地步?
  很多人或者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都将这次婚姻的失败归结为——政府信用风险,理由自然是当初约定了固定回报,后面不履行了,无论是所谓的政策变动也好,还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也罢,总之,是政府失信了。但我个人对此尚有些不同想法,政府失信确实有之,但其根本性的原因还是这样的固定回报机制是否合理。
 
  针对长春汇律污水处理项目,认为其错有三:
 
  一、固定回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在双方商定此项目时,限制外商固定回报已经禁止。《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1998年9月28日)即明确:“二、5.严格规范吸收外资行为,坚决纠正和防止变相对外举债,包括违反风险共担原则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固定回报的做法。吸收外商投资,要贯彻中外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负亏损的原则。”
 
  虽然就固定回报的禁止是在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0号)以及2002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后,才彻底贯彻,但此前的侥幸已是一错。
 
  二、唯“利”是图,不量力而为
 
  虽说合同约定的利绝大部分保障外资方,但作为政府方又何尝不在“逐利”?为了政绩的体现,为了招商引资,政府方不顾自身能力,大包大揽,许诺以高回报,最终导致“两败俱伤”。
 
  三、不见未雨绸缪,只能一拍两散
 
  长期合作的项目本身即存在诸多风险,企业方将“政府信用”当做唯一的赌注,无论发生何等风险均让政府买单,其结果如何能完美?
                                                                    
  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作为一项需要长期合作的项目,“合理”二字应当贯彻始终!为此,个人建议现在有意进入PPP领域的企业以及正在大力提倡的政府方,均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做好项目的前期考察工作,预估风险、测算成本及利润比。在项目前期一方面要征求咨询机构的意见,同时更应当听取专业法律、会计人士的建议,让“项目合法”应当成为前提。
 
  二、对于回报设置弹性机制。以相对合理的价格为基准线,明确上下浮动空间,一旦出现越线情形,可触发重新谈判机制或价格调整机制,不让这块蛋糕被一个人独占。“分享”是最好的合作基础!
 
  三、政府信用它既是“事”,也不是“事”。如果所有的操作均在阳光下,在现阶段的大环境下,政府信用它不是“事”;但如果存在诸多非合法性的操作,“周期”一到,那就不仅是政府信用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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