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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及应对
加入时间:2011-10-20           来源:魏新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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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按规模划分,大企业有185家,中型企业有6000多家,其余都是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从今年上半年情况看,发展总体正常,基本面尚好。大致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工业生产继续保持平稳增长,但出口增幅加快回落;二是企业效益仍然保持较高水平,但企业亏损有所回升;三是生产能力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但企业关停有上升趋势;四是新增注册企业继续保持增长,但企业注册增速放缓。
  但由于受国内外复杂环境及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各种不利因素的不断累积和叠加,我省中小企业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双重压力,“内忧”突出表现为中央宏观调控力度加大,企业融资环境恶化,“外患”突出表现为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企业出口环境趋紧。与2008年金融危机时外需锐减、订单减少完全不同,今年中小企业订单很多,但面临缺钱、缺电、缺工等要素制约,企业自调能力更弱。主要表现在:融资困难不断凸现、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原材料成本压力不断增加、用工矛盾不断突出、税费负担有所反弹等。
  我这里有一组数据,可以反映上面的情况:我省1-5月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33.7%,但利润主要集中在从事资源性行业的大企业大集团,而传统产业中的广大中小企业,则面临比往年更为严峻的生存发展形势。1-5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亏损面为15.6%,亏损额达81.8亿元,同比增亏27.6%。
  在这样的发展环境下,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防范有关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稍有不慎,就可能坠入万丈深渊。一句话:伤不起。那么,当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到底有哪些呢?应该说,法律风险关涉企业经营的每个环节,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这里,我着重就司法层面反映出来的几类与企业经营管理关系比较密切的问题与大家作一交流:
  一、合 同 风 险
  合同是经营主体对外开展业务的重要纽带,合同风险也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一纸合同,看看不那么起眼,但一不小心,有的时候仅仅是错了个别字,就有可能让你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反映到司法诉讼层面,合同纠纷一直以来都是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老大”,2009年占61.7%,2010年占57.3%,今年1-6月份占56.4%。下面,我结合近几年法院审理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从企业管理、合同技术以及如何应对等三个方面谈些具体的看法:
  (一)企业管理层面
  1.企业公章的保管及使用
  这是一个小问题,但也是一个大问题。公章在企业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不像国外,个人的签名可能更具法律意义,因为笔迹很难模仿,而刻一个公章实在是容易之极),我国合同法第32条就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签章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也可以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仅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这么重要,但在实践中却经常被忽视,许多企业的公章放置随意,管理不严,给企业经营留下很大隐患。这里,我提醒大家两点:
  (1)未经企业允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以企业名义签署合同,加盖企业印章,其行为依然可能构成有效,企业仍然受该合同约束。
  (2)为避免企业因内部人员擅自行为影响企业利益,建议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公章保管、使用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权益。
  2.对业务人员的授权及管理
  (1)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明确的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事项及授权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2)在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应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3.务必亲自签署重要法律文件
  无论是在签署重大合同,还是签发有关内部管理方面的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最好亲自审阅后再签字。为什么要强调亲自签署呢?这也是我们从诸多的合同纠纷中得出的经验之谈。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是他人代签名的,可能会引发对方不承认等不测因素,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合同技术层面
  1.如何防范交易伙伴恶意磋商,泄露商业秘密
  首先,您在和交易伙伴磋商前,应尽可能事先获得对方相应的资信证明,仔细审阅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相关的文件,查明对方是否定期年检,超越营业期限,超越经营范围,是否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的经营现状、商业信誉和实际谈判目的,尽量避免未经慎重判断就提供自身的商业信息。
  其次,如涉及自己商业秘密的,您与任一合作伙伴进行磋商之前应先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及对方保密义务、违反该保密义务的责任等事项。该保密协议的签署使得与您磋商的任何当事方都能将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的重要性了熟于心,既为恶意磋商的人敲响了警钟,又为可能过失泄密的当事方提了醒。
  2.如何约定产品质量条款
  质量条款应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是符合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还是通常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卖方在多长时间内对哪些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对成套产品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如果您是购买方,建议您在合同中明确提出质量异议的方式并尽量给自己留出足够的异议时间。产品质量实行抽样检验的,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方法和比例。
  3.约定产品价格条款应注意什么
  约定价格条款,应尽量避免使用活价、按质论价、老价格、水涨船高等模糊用语。同时明确合同价格除产品本身价格以外,是否包含了运输费、保险费、税费、价格汇费等履行费用,如未包含,则需在合同中单独对履行费用的种类、总量和双方承担的费用数目进行约定。双方无法就合同履行费用达成协议或补充协议的,由债务人负担履行费用,但由于债权人地址变更、迟延受领等原因造成履行费用增加,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动,则可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调整: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价格的大写与小写应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时,并不意味着该价格条款无效,而一般是大写优于小写。
  4.如何约定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额,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前就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如果合同双方是以定金方式来约定违约责任,那么您应注意 “押金”、“订金”、“保证金”、“定金”的区别。“定金”的法律含义是一旦支付定金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收受定金方违约将双倍返还,而“押金”、“订金”、“保证金”不具有这种特定的法律含义。
  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人因撤销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在重大误解合同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在显失公平合同中,遭受明显不公平的人是撤销权人,在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中,受欺诈、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则丧失撤销权。法律规定提出撤销的期限为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您如果是撤销权人,建议您在上述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上述情形出现合同就自然解除。解除权人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才解除。
  (三)处理应对层面
  1.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2.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一般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2)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3)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诉讼时效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期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使有约定也无效。故建议您在与他人产生纠纷后及时行使诉权,以免您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对此法院不作释明和主动审查。当事人还需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才提出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3.合同纠纷中一般应准备提供哪些证据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引起合同纠纷的原因很复杂,所以在诉讼中当事人通常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中选择适当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供:
  (1)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据材料,以及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和代理权限的证据材料;
  (2)提供合同书的原件,以便查明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主要条款是否明确、齐全;
  (3)提供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的证据材料;
  (4)提供对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证据材料;
  (5)提供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
  4.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什么
  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收集证据应迅速及时,以免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
  (2)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而且应客观、真实,以使收集的证据能起到证明的效力;
  (3)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方式、方法等必须合法,不能制造假证和伪证;
  (4)当事人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应尽量收集原件、原物,如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收集复印件、照片、副本和复制品,并注明证据的来源或出处。对有些面临灭失、难以固定或不宜在庭审时当庭提供的证据等,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5.合同纠纷诉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依法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客观原因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由法院依据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时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保证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7.借用他人空白合同文书或银行账户发生纠纷应列谁为被告
  在与业务伙伴往来过程中,经常出现借用他人银行账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现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既认“信”也认“人”,如发生合同纠纷诉争,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将被共同列为诉讼当事人。建议加强公章、介绍信、银行账户等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8.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该怎么办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调整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2)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请求法院调整的,法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
  (3)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同时考虑到公平原则的实现,也可以对违约金偏高或者偏低的情况依法做出调整。
  二、财 务 风 险
  当前,正如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的,我省中小企业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双重压力,特别是中央宏观调控力度空前,企业融资环境持续恶化。根据有关调研,我省一些在银行难以贷到借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纷纷求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率持续高涨,6月份综合年利率达24.47%,接近基准利率的4倍;小型企业利息净支出已相当于利润的1/3;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和融资景气指数二季度分别为95.2和97.7,均跌入不景气区间。
  从司法层面看,全省法院今年1-6月份共受理涉金融类、涉企业债务类案件49909件,分别下降5.99%和10.5%。但与一季度相比,二季度降幅已明显收窄,企业发展趋势日趋严峻,个别地区企业主弃企逃债现象增多。如4月份以来温州已有江南皮革、波特曼咖啡等三家民企倒闭,企业主出逃;7月初宁波两家船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资金链断裂后失踪,欠款数亿元。而因企业倒闭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全省法院今年1-6月份收案4.6万件,数量虽较去年同期下降2.77%,但涉诉标的额达123.65亿元,同比增加近8亿元,上升6.6%。
  因此,大家对财务风险需要十分的关注。下面,我就企业财务风险的表现、成因及防范,谈几点意见:
  (一)财务风险的表现
  1.资金周转困境。长期以来,浙江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一致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据统计,2008年浙江企业资金缺口就达到1200亿左右,今年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下肯定是更大。资金周转困难在很大程度上与正式的金融供给不足有关,导致许多企业不得不借助民间借贷、社会集资等途径筹措资金。而不规范的融资又使得企业资金链形成不良循环并加剧债务困境,引发大量诉讼。有的不规范融资行为还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经济犯罪问题交织。如飞跃集团系列案件,陷入困境时民间借贷高达10亿元左右,已超过资产总额。
  2.债务风险升级。法院受理涉企业债务案件后,容易引发其他债权人的“恐慌性诉讼”,案件数量的剧增,使企业原本在可控范围内的债务风险迅速放大并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或其他严重后果。如宁波某家具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公司负责人被公安部门控制,法院陆续受理部分债权人的起诉,其他债权人闻讯纷纷效仿,短时间内30余名债权人和400余名职工集中起诉。但法院调查后发现,该企业实际上尚有继续经营的可能,如按一般程序处理很可能会使一般债务风险迅速演化成为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甚至引发企业停产倒闭。
  3.风险多方转移。基于涉案企业利益关系分布的交错性等原因,债务人风险往往会向股东、债权人、担保人等利益关联方传导和扩散。很多案件中,担保人因需要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受到债务人风险链条波及被同时起诉。有些企业之间还形成了复杂的互相担保网络,任何一家企业因陷入债务危机涉诉,其风险都将延伸至担保网络的各个节点,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和担保人均可能陷入诉讼困局。比较典型的如绍兴江龙控股、纵横集团系列债务案件,牵涉到的担保企业都多达10余家,债务风险进一步扩散和延伸。
  (二)成因分析
  1.资本运作异化。一些涉案企业受火爆的虚拟市场和泡沫市场暴利诱惑盲目进入不熟悉的投资领域,如期货、股票和房地产市场等。由于货币政策从紧,价值泡沫破灭,通过债务融资进行投机的企业损失惨重,导致资金链断裂。例如义乌金乌集团,除运用自有资金大肆投机股、房两市外,还盲目进军服装加工、原材料批发、酒店服务等多种产业,受当时宏观政策影响,电力、房地产等投资项目无法产生预期收益,而对外借款纷纷到期,资金链迅即断裂,因而陷入连环债务诉讼。又如绍兴华联三鑫系列债务案,也是因为该企业在估计不足的前提下涉足期货市场,导致炒作失败而引发的。同时,一些涉诉企业长期以少量资本运作巨额资产,盲目扩张产业,明显超越自身所能承受的负债规模,国家银根一紧缩,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有的企业在债台高筑的情况下还铤而走险,拆借民间高利贷,由于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无可挽回地导致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欠息欠税最后欠薪进而导致企业倒闭,并陷入诉讼困境。如南望集团原是一家注册资本达2.4亿元的著名民营高科技企业,位列浙江省软件企业十强 ,但为追求规模扩张,向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市场借入超过23亿元的巨额资金,由于不能有效运作而陷入债务危机,被债权人申请重整。
  2.企业自身防御机制差。我省相当数量的企业尤其是加工型、外向型的中小企业,一般都走低价扩张、以量取胜的发展模式,其产品价格低、利润薄,对外在需求依赖程度大,生产经营比较被动,抗风险能力极弱,市场稍有波动就会受到冲击。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及国内经济大环境的持续影响,这些企业的利润明显下降,相当部分难以抵御风险而停产,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形成了债务诉讼危机。如嘉兴法院审理的44家民企关闭后引发的系列债务诉讼案件,近40%就出于这方面的原因。
  3.卷入资金担保怪圈。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涉企业债务案件中,因担保责任导致债务危机的占很大比例。如绍兴法院受理的纵横集团系列债务案件,涉及的担保企业多达10余家,其中不乏优质企业。在这类案件中,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授信企业可能就要承担巨额担保清偿责任。这种企业间相互担保行为,在某种时候对于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固然能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其对优质企业资金安全的杀伤力也很大,甚至直接危及企业生存。
  (三)防范策略及应对建议
  企业层面
  1.切忌盲目扩张。大家都是企业家,这个比我在行,我就不具体展开讲。
  2.慎用民间融资。民间借贷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稍有不当就可能性质变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风险掌控的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
  一要量力而行。是否采取民间融资?采取多大规模的民间融资?能够许诺多少的回报率?项目收入的实际结果如果达不到预期或者出现变化是否能够应对?等等问题,都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操作。民间融资的利率往往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会使借用的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企业切勿以过分超过自己实际偿还力量的数额和利率借入民间资金,以免被套上还款的枷锁,或者出现借新资金还旧资金的不可收拾的局面。
  二要注意技巧。(1)控制人数。民间融资,对象贵精而不在多。而且借给企业钱的人数少,所形成的影响面就小,不太会引起注意;即使出一些问题,局面也比较容易控制。(2)完善方式。a. 坚持低调行事,实行一对一操作,不要大张旗鼓。b. 坚持控制利率,尽量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c. 手续完备,与资金借出人签订借款协议,写明资金用途;收到资金出具收条。d. 坚持镇定,发生问题后企业主不要逃跑、藏匿,以免出现加重后果甚至改变行为性质的不利后果。
  三要控制风险。(1)借入和使用资金要诚信,不要虚构资金用途或者隐瞒真实的用途,在借款协议或者收条上写明真实的资金用途;拿到资金后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只要借入的民间资金的确按约定使用在企业的经营上,即使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也只是正常的民事纠纷,而不会被按照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2)不要借短期资金用于企业长期项目。民间借贷的期限往往比较短,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比较合适。但企业要上新项目的话,其所需资金的期限会比较长,项目很可能会在一两年后才产生效益,具备还款能力。借入的短期民间资金用于长期项目的话,很可能会使企业的资金难以继续,造成不能还款的纠纷出现。(3)坚决不向专门的高利贷者特别是有黑社会背景的高利贷者借资金。企业如果要想正常发展,就必须远离这些人。一旦企业和这些人打上交道,就像吸毒一样会摆脱不掉,而且还很可能会派生出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形。最终不仅会毁了企业,还很可能害了创业者本人。
  司法层面
  我省法院在能动司法主旨下帮助企业解困思路可概括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涉企案件中“三个尽可能”原则。即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加核心竞争力。二是涉企案件中“三保要求”。即“保企业、保民生、保稳定”,主要内容是在涉企纠纷中切实保护社会生产力,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在涉企案件中优先保障员工工资落实;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中加强沟通协调,全力保障社会稳定。
  1.调整管辖机制。管辖机制调整是司法资源配置的内容之一,即从案件入口把关,确保案件审理实效,并成为涉诉企业解困举措的重要方面。
  一是调整级别管辖。2008年2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浙江高院对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进行调整,将原由中、高级法院一审的90%以上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使大量借贷和劳动争议等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在涉企诉讼案件成倍增长的情况下,为企业就地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
  二是调整类别管辖。针对浙江民间借贷不同于普通消费借贷,具有很强生产经营性且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等特征,浙江高院于2008年4月开始对民商事案件分工作出调整,首次将民间借贷案件划入商事审判范围,以更为灵敏有效地把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是实行集中管辖。针对部分重大涉企案件当事人多且分散等问题,本着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等目的,浙江高院于2008年10月28日下发《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依法支持各地政府妥善化解风险,并先后对飞跃集团等案件指定集中管辖。这一做法为涉诉行业龙头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经营创造了条件,最大程度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引发区域性系统风险。浙江高院还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密切关注集中管辖案件审理动态,指导相关中级法院及时依法作出司法决策。
  2.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强制措施是在涉企案件审理执行中,适度收缩司法强制性,达到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存,缓解危机的目的。如浙江高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第3条中确定的慎用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对暂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诉讼中慎用保全措施,灵活运用信用担保、抵押、第三方担保及“动态查封”等形式,尽量不使企业停工停产,但对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和继续经营前景欠佳企业,果断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如台州中院集中管辖飞跃集团系列案件,就采取动态保全方式,并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并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参与沟通协调等方式,使债权人全部主动申请法院解除财保措施。
  3.制定具体政策。针对涉企案件新特点和运行态势,及时出台相应政策,体现能动司法要求。一是民商事审判方面,针对融资借贷、财产保险类纠纷高发等实际,结合浙江特点确定全省法院涉及民间借贷、企业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典当和财产保险等纠纷案件突出问题处理原则。针对本省金融市场实际,在商事审判中倡导“银企合作”理念,对涉诉企业因生产融资等需要参与的如“抱团担保、增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试点和民间新型合法放贷等金融创新行为,通过审判实践予以肯定支持。二是刑事审判方面,针对企业陷入资金困境后向民间集资等融资手段增多等问题,2008年底,浙江高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出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确定不轻易动用刑罚的原则,保护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民间融资行为,防止因机械执法而扩大打击面。
  4.实证案例。2008年以来,浙江各级法院审慎受理、审理执行涉企业案件,并结合涉诉企业本身不同状况及当地区域产业特征,探索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相应审理模式,形成富有浙江特色做法,不仅顺利化解个案纠纷,还将问题处理提升到企业解困司法对策高度,以相对积极措施拓展了司法权领域。
  (1)杭州南望集团“司法重整式”
  南望集团全称为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中国十佳专利企业,连续五年位列全国软件百强,市场占有率一度列国内同行业榜首。南望集团因资金链断裂爆发严重债务危机,累计负债高达23亿元,多家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纷纷起诉。浙江高院及时向省委报告了南望集团涉诉情况,并提出了可适用司法重整挽救的建议。杭州中院于2008年5月份受理了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成立重整清算小组,指定该小组为管理人。在法院引导下,确定“主业保留、原股权清零、债转股”的破产重整思路,并形成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是是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以合理价格向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转让原南望集团全部股权,债权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债转股,未选择的由新组建南望集团在规定时限内偿付。债权人会议及时表决通过了该草案。2008年12月杭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目前正按计划积极实施。南望集团系列案是修订后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法院首次对规模民营企业适用重整制度的一次探索与尝试,为通过司法主导下破产重整手段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提供了一个范本。
  (2)绍兴江龙集团“清偿重组式”
  江龙集团全称为浙江江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特宽幅印花生产基地,系绍兴印染行业龙头企业,下属十多家具有控股或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江龙集团盲目融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各关联企业相继停产,总负债达25亿多元。绍兴中院集中管辖此批案件后,确定“依法确认债权,拍卖企业资产,依法平等清偿,实现资产重组”思路,并采取两种方式确认清偿债务:一是对未设定抵押的银行债权,由政府协调担保企业或重组企业偿还并给予政策扶持,二是对其他债权均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和清偿,设定抵押债权的优先受偿,未设定的在执行程序中按比例清偿,仅用40余天完成全部1300余件审执案件的确权清偿,并对江龙集团四块实体进行打包拍卖,由竞拍企业实现资产重组和生产恢复,重组后企业均已恢复生产,原江龙集团职工大部分恢复工作。江龙集团系列案是浙江以清偿重组方式解救困境企业的第一例,在短期内通过资产重组恢复生产,保护生产力,促成产业调整升级,保护产业优势和市场占有,并同步确保债权人权益和职工权利。
  (3)台州飞跃集团“协助重组式”
  飞跃集团全称为飞跃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缝制设备行业龙头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受企业规模过度扩张等影响发生资金链断裂,多家法院均受理相关案件并采取财保措施,债务总额达20多亿,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浙江高院依法指定台州中院集中管辖涉飞跃集团18件债务纠纷案件和2件执行案件,诉讼标的总额近3亿元。考虑到飞跃集团尚未停止生产经营、政府主导重组等情形,台州中院确定慎用强制措施、协助政府重组等思路,多次召开政府和飞跃负责人参加的债权人会议,通过积极协调,所有债权人均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且其余社会债权人和银行债权人均未提起诉讼。法院还多次参加政府召开债务危机处置及并购重组协调会,对债务处置和企业并购重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尽可能提供法律支持,积极促成67%的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保障飞跃重组顺利进行。2009年1月,在当地优质企业星星集团介入下,飞跃集团核心业务重组成功,负债率降到55%左右。飞跃集团系列案件,是对严重资不抵债、自身重组困难、需外力介入企业重组的典型范例,既依法平等保护了各地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保住了企业生产能力,促进产业整合提升,其重组过程对于民企应对金融危机而言具有“样本”意义。
  三、用 工 风 险
  从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还不能适应《劳动合同法》的新要求,在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不知道如何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与规范自身内部管理之间的关系,不懂得如何防范和控制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从企业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劳动纠纷基本类型以及如何应对处理三个角度谈一些看法:
  (一)企业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企业内部而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未能合理确定,劳动管理不规范,企业内部缺乏协调机制等,导致劳动争议频发。同时,存在个别劳动者利用企业的管理漏洞,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等现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问题。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在不少企业主眼里,利润就是一切,将企业利益和劳动者权益对立,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为了积累资本往往不择手段,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比较严重。企业主为追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违反劳动法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2.人力资源管理缺乏,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企业主管理理念落后,只有劳动用工,没有人事管理。追求通过压低人力成本来提高企业利润,而无视员工的自尊和权益,忽视人力资源的价值,导致员工对企业的心理对立,为以后的争议埋下隐患。许多中小企业缺乏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资纠纷等政策的了解十分有限。有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对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导致企业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规、政策相悖。
  3. 用工管理未及时调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企业没有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及时清理,未及时根据新法要求在用工管理上进行调整。有些企业主表示对这部法律“听说过,没看过”,没有将它放在心上,原有与法律政策相悖的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然存在。同时,在国家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大力宣传普及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显著提高,企业一旦有违法之处,极易引发争议乃至诉讼,导致企业陷入被动。
  4.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双方当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基本常识,但有些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管理不规范,往往埋下诉讼隐患。在尹某诉某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一案中,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将劳动合同文本带离现场由他人代签,发生诉讼后,尹某指称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获鉴定确定,从而只能认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5.纠纷预防意识淡薄。面对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有的企业管理者仍然我行我素,认为是少数职工故意闹事捣乱,因此千方百计进行打压,而忽视与职工进行沟通,忽视对劳动者情绪疏导和为劳动者提供申诉机制,导致矛盾升级。一旦纠纷在外部以有利于员工的方式强制解决,有的企业非但不从自身内部找原因,反而牢骚满腹。最后,企业不但失去了人心,而且在经济上、形象上也有诸多损失。
  6.工会组织的缺位或工会职能的错位。中小企业目前大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少数中小企业虽然有工会组织,但在职能上存在错位,工会维护劳动者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劳动纠纷的基本类型
  1.劳动合同纠纷
  (1)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一些中小企业仍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尽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类企业都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些中小企业并没有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的更少。
  (2)合同内容存在违法现象。有些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由企业单方制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作为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极不规范,造成合同有效性及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存在争议。
  (3)劳动合同履行问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争议的多发环节。这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时,企业不注重提取并保存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事后可能因无法证明系劳动者主动辞职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二是在过错性解雇中,企业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指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事先应当设置“录用条件”,如果适用“严重违规”解除合同,规章制度中就应该对“严重违规”规定具体标准。
  2.劳动报酬纠纷
  (1)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在闯某诉某医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和《补充协议》对工资有不同约定。且《补充协议》约定月工资总额“含一切费用”不够明确,无法解释已包含超时工资的意思,因此,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2)对最低工资标准理解有误。根据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括加班费,但在王某诉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一案中,被告单位发放的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不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缺失。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方式一般有现金支付和银行转账两种,有时候两种方式并存,但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时,往往不予列明工资报酬的组成名目和分项数额,有时甚至忽视报酬支付凭证的留存保管。
  (4)加班工资争议。绝大部分企业缺乏加班制度的管理,从而容易引起加班费争议。如在梁某诉某邮政大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用餐时间是否应当算作工作时间产生争议。在王某诉某保险公司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下班时间后继续开会的时间是否算作加班时间存有不同意见。
  3.参加社会保险纠纷
  涉及社会保险的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比重较高,这些请求原告多数情况下和劳动合同纠纷同时提出。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常常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在拥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中小企业尤其普遍,需要引起重视。如在吴某等人诉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保安公司即以发放一定补助的方式替代社会保险,从而引发诉讼。
  (三)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及应对建议
  首先,强化四个意识,防范用工风险,预防劳动争议
  1.双赢共荣意识。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既有隶属性,又有平等性,企业与劳动者不是对立的,而是“双赢共荣”的关系。通过强势压榨劳动者,也许会为企业带来短期利益,但容易引起严重对立,进而影响企业的持续竞争力。企业的发展和繁荣,既要依靠企业本身的资金,也要依靠全体劳动者的劳动。企业必须将公司治理理念从“资本绝对治理”转变为资本与人的和谐互助,在作出决策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从而破除劳资矛盾的根本对立。
  2.科学管理意识。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树立科学的管理意识,尤其需要对传统的基本管理模式、经营理念,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方式进行客观评估,及时作出调整。
  3.成本意识。矛盾冲突的程度,直接决定了矛盾解决成本的大小。在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如果任由发展,矛盾冲突经历的处理程序越多,当事人所付出的成本也越大。因此,企业面对与劳动者的矛盾,应尽快平息化解,防止矛盾升级。
  4.证据意识。劳动争议一旦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相对比较严格,一旦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因此,在人事管理过程中,企业要注重管理过程证据化,此类证据将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谈判的重要资料,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也可成为支持企业主张的证据。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用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规章制度。首先,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冲突,要保证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有效。其次,规章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就具体问题的规定应该尽量细化、量化,从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有据可依。再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完备,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最后,规章制度的执行不能忽视程序机制,保障规章制度得到正确实施。
  2.考勤制度。首先,企业要制定完备的考勤规定,在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要在考勤表中及时、精确地记录,尤其是员工旷工或擅自离职等特殊情况。其次,企业要注重对考勤资料的定期收集和存档管理,考勤统计表要有被考勤员工本人的签名认可,考勤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存档。再次,以员工考勤卡辅之以部门负责人审批的加班申请单,作为认定加班时间的依据,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是否另行支付加班费。最后,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同时要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保证员工身体健康。
  3.工资制度。首先,劳动合同及企业规章制度要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及构成,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可表现为一定的计算方式,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企业可以把对员工的行为规范要求列入奖金发放的考评体系中。其次,规范工资发放与签收管理,明确支付的款项中哪些是工资,哪些不是工资,尤其要明确哪些是加班费,并要求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保存。再次,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必须依法认真处理,如延长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看护假、探亲假等。
  4.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制度。企业应正确理解和把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情形,并针对性地加强用工管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分为四种形式: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到期终止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结束劳动关系的争议主要是结束形式、结束理由与事实、结束程序等方面,焦点大多在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的标准与金额。为此,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证据管理:一是以书面形式明确结束劳动关系,由员工签字确认,并明确结束劳动关系的事实、理由与时间,必要时可与劳动者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二是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要细化过错性解除及奖惩制度的依据,细化试用期录用条件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量化“重大损害”的标准。三是注意保留构成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四是要注意保存履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证据。
  最后,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及其运行机制,畅通企业与员工合理沟通渠道
  企业领导者应高度重视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完善,构建企业民主化管理制度及员工沟通渠道,防范劳动争议。
  1.要解决工会组成人员的问题。工会组织应当采取自下而上,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工会的基层干部必须由员工信任的人来担任,改变工会人员同时也是企业管理人员的模式;避免员工不信任工会导致工会无权、无力、无能、形同虚设的问题。
  2.要充分发挥工会的“协商契约权”,即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再由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子合同,由工会介入劳资关系,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发挥工会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作用。通过在工会内部建立劳动者不满情绪的申述和疏导处理机制、设立员工投诉信箱等办法了解员工对企业政策的反应,将关于企业的负面信息归类整理,为企业管理提供有益借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完善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等,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排查处置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隐患。
3.要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能。由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协商解决争议问题,工会代表在争取劳动者权益时要有理、有节,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级,努力促进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和谐。另外,工会代表诉讼权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探索,可摸索由工会代表代理劳动者出庭参加诉讼的做法。没有条件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小企业内部可组建“劳动关系委员会”,由职工和企业管理者同比例推选成员组成,并定期交流沟通,及时协调潜在纠纷,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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