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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评论 >> 热点评论
专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Q&A
加入时间:2015-3-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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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何时施行?
      2015年5月1日起。
 
Q2、还叫“具体行政行为”吗?
      不了,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修改为“行政行为”。
 
Q3、哪些人可以成为被告?
      只允许“民告官”,不允许“官告民”。因此,被告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复议机关将恒为被告。维持——复议机关+原机关;改变——复议机关;未作复议——公民选择,选谁谁被告。
 
Q4、哪些人具有“原告资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受害人、善意信赖人、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投资人、非国有企业、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股份制企业、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等。
 
Q5、“告官能见官”,该“官”是谁?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般是正职领导或内部分管领导。“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具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Q6、受案范围扩大了哪些?
      扩大了行政处罚类型,增加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征收、征用、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行政协议等。还有“双重兜底”,即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及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Q7、管辖主要发生了哪些变更?
     (1)中院管辖变更:取消了“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管辖;调高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被告案件的审级。
     (2)地域管辖变更:复议案件确立了“最先立案”法院管辖的原则;确立了跨行政区域管辖原则。
 
Q8、作为类案件起诉期限有哪些调整?
      (1)直接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予受理。
      (3)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不予受理。
 
Q9、破解“立案难”,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1)可以口头起诉。
      (2)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必立” 、“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人救济途径。
 
Q10、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
      (1)行政赔偿案件。
      (2)行政补偿案件。
      (3)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如罚款,法律设定的幅度是二百元以下,原处罚决定是二百元,经过调解,可以以一百元结案。
 
Q11、行民交叉案件的如何审理?
      可以“行政附带民事审理”,不可“民事附带行政审理”;或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案件审理需要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Q12、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有何调整?
      “规章”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Q13、行政判决现在有哪些类型?
      (1)“维持判决”改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判决撤消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
      (4)给付判决。
      (5)确认违法判决。
      (6)确认无效判决。这是对行政行为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能够做出确认无效判决的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重大违法和明显违法两个条件。
      (7)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与赔偿判决。
      (8)变更判决。
 
Q14、法院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处理?
      (1)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对于可以继续履行而原告也申请继续履行的,判决被告继续履行。
      (2)对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或者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而当前已无履行可能的,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3)被告变更、解除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判决给予补偿。
 
Q15、诉讼中哪些期限有调整?
      (1)被告举证期限: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2)一审审限: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3)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4)上诉案件审限: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
 
Q16、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各方同意的。
 
Q17、行政案件能再审吗?
      (1)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A、当事人申请;B、法院依职权;C、检察院抗诉。
      (2)必须属于以下8种类型: A、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B、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D、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E、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F、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G、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H、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Q18、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现在如何解决?
      (1)直接通知银行账户内划拨。
      (2)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罚款。
      (3)公告。
      (4)司法建议。
      (5)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Q19、以后行政侵权怎么办?
      新《行政诉讼法》删去侵权赔偿责任部分,但并不意味着行政侵权行为不再可诉,而是意味着可以直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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