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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新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加入时间:2014-10-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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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务部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简称“新办法”)已于2014年9月6日发布,将于10月6日起施行,届时,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的,将适用新办法的规定。
作为致力于为浙江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作为浙江省商务厅的常年法律顾问,金道国际经贸法律部长期关注“走出去”相关法规的修订,在主办网站(www.zhejianglegal.com)上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自新办法公布后,我们仔细研读了新办法的规定,对比现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其他相关规定,旨在为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一份对于新办法的全面解读。
    总体来看,此次新办法修订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精神,配套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关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的”的规定,最终修订并废止了商务部2009年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简称“5号令”),重新定义了适用核准程序的境外投资类别,确立了以备案为主的管理模式,下放备案权限,调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性,同时简化了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
 
一、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
    与2009年的5号令以核准为主的管理体系相比,新办法依据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相关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此外,中方投资额的数额大小将不再是区分所适用管理程序的决定性因素,新办法也取消了对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也就是说,新办法实施后,区分备案与核准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有,以及是否涉及敏感行业”。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与商务部4月16日发布的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该定义删除了“发生战乱的有关国家和地区”。而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即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其中,对于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中,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名单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进行查询,网址是cs.mfa.gov.cn/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而对于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可通过联合国中文网站(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进行查询。
 
二、简化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限
    新办法明确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分工,规定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或核准;地方企业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印制并颁发《证书》;需要核准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核准。
    对于备案的要求,新办法规定,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只需如实、完整地填写《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对于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新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同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商务部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直接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其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于15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再由商务部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所述时限均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在2009年的5号令和4月的征求意见稿中,征求使(领)馆意见的时间并不包含在所规定的核准时限之内。
    同时,新办法还取消了企业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程序。
 
三、与发改委审核程序的关系
    2014年4月8日,发改委已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颁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简称“9号令”),已于5月8日起施行。
9号令适用于企业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因此,企业境外投资,仍将可能涉及发改委和商务部两方面的审核。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和发改委各自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类别并不一致。根据9号令的规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另外,9号令以中方投资额的数量为标准,规定了发改委审核的范围,即中方投资额的数量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不论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均须经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此外,虽然商务部的新办法从突出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的角度,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但9号令仍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结语
    此次新办法是政府及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的具体体现。虽然在具体细节上,新办法与其他相关法规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地方,但不可否认的是简政放权是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指导方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主体性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巩固,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退回到公共服务及信息提供者、管理者的角色。作为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团队,今后我们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并及时推送以下相关信息:
政策层面,研究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走出去”战略布局研究,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别和重点行业规划,为企业提供宏观指导。
    法制层面,关注《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
    投资信息层面,读精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年度发展报告、国别产业指引等,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等公告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对外投资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保障境外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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