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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的三个“三”
加入时间:2016-3-16           来源:全国律协理事 杭州市律师协会原会长 胡祥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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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协会的三重责任

     (一)政治责任。在我国刚刚恢复律师制度的初期,广大律师还是事业编制,属于“体制内”的法律职业人士。但律师体制改革之后,特别是大量的合伙所和个人所出现以后,律师便被认为不属于传统观念里“体制内”的职业。然而,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制度又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律师制度的政治属性。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2015年8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律师要提高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这也可以说是中央对律师执业的政治定位。

      律师协会要引领律师行业不要完全游离在“体制外”,而是主动、恰当地纳入到整个“体制内”。具体而言:1.结合律师的职业定位和行业特性,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精神,如贯彻党的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2.指导、培养律师的政治敏感性、警觉性。3.针对与律师有关的重大事件,律师协会要有自己的态度,发出自己的声音。4.引导律师积极地参政议政。2012年杭州“两会”换届时,杭州律协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下,主动与人大、政协、统战等部门沟通,积极推荐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总数比上一届增长81%。同时,在每年“两会”召开前,杭州律协召集代表、委员开会,交流参政议政的经验,会后及时汇编律师参政议政的成果。5.引导律师注重宏观形势,积极参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来临时,浙江省律协在省司法厅的支持下,安排优秀律师赴全省各市、县为党政领导、企业管理人员讲课,解剖金融危机,为很多企业进行免费的法律体检,产生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所以律师协会要引导、推荐优秀律师从政。

     (二)社会责任。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环境。我们经常在讲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律师行业亦同样如此。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对律师职业的这一定位,更加凸显了律师的社会责任。由此,律师协会要更多地引导律师关注社会问题、社会生态、社会发展。

      结合杭州律协的实践,笔者认为律师协会应当引导律师承担如下社会责任:1.律师在承办每个案件时都要注意自己肩上所扛的社会责任,维护其社会形象,正确处理好“名”与“利”的关系。2.积极关注社会民生,引导律师广泛参与诸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食品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社会公益的案件,并尽心尽力地办好。3.引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为律师办理该类案件创造条件。近年来,杭州市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4.对一些行业垄断、不公平的现象,律师协会该出手时就出手。5.大力推进“律师进社区、进乡村”活动。起初,杭州市财政给予每位参与“律师进社区、进乡村”的律师每人每年6000元的补助,后来提升至8000元。这项活动很有社会意义,中央政法委做了专题报道,省委、市委书记批示肯定。

     (三)行业责任。第一,律师协会应当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为此,律师协会首先应对行业本身做正面的宣传。其次,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杭州律协每届发布一次《杭州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取得了良好的反应。最后,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媒体对杭州律师的负面报道较少,这非常有利于维护杭州律师的正面形象。

      第二,律师协会应当争取行业的应有地位。杭州律协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得益于此,习近平同志、张德江同志和赵洪祝同志在浙江担任省委书记期间,均考察过杭州律师与法律服务工作,杭州律师备受鼓舞。律师协会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鼓励律师积极开展相关的服务。杭州律师在杭州律协的鼓励下,有组织地参与“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提出要求,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要求每一位副省级以上的领导每年必须下基层接受群众信访一到两次。为此,省政府组织了随访律师团,优秀律师有机会跟随省领导一同下基层接访,发表专业的律师意见,进而得以发挥一定的社会作用。

      第三,律师协会应当保护律师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上,孟建柱书记在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律师协会作为广大律师的“娘家”,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主动作为,做到哪里的律师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哪里的律师协会就率先站出来。在维护律师行业的合法权益上,律师协会应与公、检、法等部门多沟通,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工商、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多协调,以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税务部门多交流,以切实解决律师行业的税收问题。

二、律师协会的三大功能

     (一)对外协调和维权。从我国司法体制的架构来看,律师业并不被纳入司法体制的范畴以内。也正因如此,众多律师有一种体制外“没人管”的感受。这种缺乏归属感的感受使得不少律师在遇到困难、挫折甚至遭遇不公平的待遇时,不是寻求“组织”的帮助、支持,而是设法通过一些个人关系去化解。

      从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看,虽说有“公、检、法、司”这么一个体系,但是在这个体系内,司法行政的地位明显低于公安、法院和检察院,且“公、检、法”之间还有一个相互制约的功能,但是司法行政没有制约“公、检、法”的职能。这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我们不便妄加评论。律师这个职业虽然不在司法体制内,但律师的职业行为显然是“司法活动”整体的组成部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地位不平等的几个职业群体在司法活动整体范围如何相处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摆在律师协会面前一个重大而棘手的问题。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杭州律协采取了以下几项举措:第一,依靠市委成立了两个层面的维权委员会。一个是由市政法委专职副书记牵头,由公、检、法、司等部门副职参加的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另一个是公、检、法、司、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一名中层干部参加的维权委员会。第二,依靠市人大,通过刑诉法、律师法等执法大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通过与公、检、法等部门召开各种形式、各个专题的座谈会,解决办案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第三,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在律师法已修改、刑诉法未修改前,由市公、检、司三家制定一个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第四,时常向市政法委、人大、政协汇报工作,争取理解,获得支持。

     (二)教育、培训、制订行业标准(规范)。律师协会应当花大功夫对律师进行教育培训。业务培训不仅要搞新法培训,还要注重业务技能的培训,特别是一些新型业务。
同时,教育培训不应局限于业务培训,还应关注律所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例如杭州律协举办过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培训班,讲解合伙人在律所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编写了《杭州律师事务所管理手册》,对律所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些主要问题作了梳理;也举办过行政人员培训班;在征税方法改变时,协会还邀请税务部门的专家给每个律所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不仅如此,律师协会更应将教育培训的对象重点锁定在青年律师身上,杭州律协多年来坚持做好对执业不满三年的律师要进行专题培训,还出版了《第一步:青年律师启示录》。律师协会还须重视对青年律师的风险教育培训,为此,杭州律协编写了《律师业务风险指引》。

     (三)奖惩。以杭州律协的实践为例。杭州律协做到奖励制度化,设立评审委员会,制定奖励制度。每一届评选一次杭州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其他奖项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同时,杭州律协做到惩罚程序化,对律所、律师的惩处,严格使用调查、取证、协调、听证、处罚等公开、透明的程序。

三、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两结合管理的“三个点”

      新修改的《律师法》不仅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律师行业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以宏观管理为主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在行业内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即我们常说的“两结合”管理模式,还体现出了管理重心下移的特点。孟建柱书记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两结合”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是我国的特色和优势,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体制保障。吴爱英部长在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如何在“两结合”管理模式的框架下,探索律师协会在行业内的自律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行业组织的职能,应当是律协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会长与分管局长的协商机制、方法特别重要。在工作中,会长既要领会司法行政对律师管理的总体设想和整体要求,又要有自己独立的见解,有点子,有想法。这些点子、想法在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先与分管局长沟通,得到理解、支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长办公会议与律协党委的分工合作。会长办公会议是行业协会的议事机构,是一个出点子、出方案的智囊机构。杭州律协每月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每周由会长轮流到协会值班,及时处理相关事宜。在此基础上,对行业协会的重要活动方案、重大制度设计、重要人事安排等,会长办公会议都邀请律协党委领导一起参加,共同协商,以形成较为成熟的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进行审议。这种协商机制是“ 两结合” 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两结合”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

     (三)秘书处与律管处的配合。秘书处已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而律管处主要负责落实司法行政的决议,传达司法行政领导的意见、事务所年度考核。在现行的制度中,秘书处与律管处的工作联系较多,有的还相互交叉。为了提高相互配合的默契和协同作战的效率,杭州律协建立秘书处和律管处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相互沟通信息。具体工作则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配合,协同作战。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了司法行政的优势,强化了协会的职能,加强了相互间的沟通协商,是完善“两结合”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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