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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调查和复审”的介绍及对国内企业的若干建议
加入时间:2008-11-3           作者: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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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引言
  美国的反倾销法律规定在1930年经修改的《关税法》的第VII部分。美国执行反倾销法律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商务部(DOC),另一个是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商务部负责裁决是否存在倾销及其幅度,而国际贸易委员会则负责裁决倾销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了美国新兴产业的建立。
  本论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侧重于介绍美国反倾销调查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复审程序包括行政复审、司法审查以及WTO复审的规定。第二部分则根据美国反倾销的法律和实践,对可能面临反倾销调查程序的中国企业提出若干建议。
  第二部分“美国反倾销调查和复审”的介绍
  一、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
  根据《关税法》第731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新兴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决进口产品是否低于或有可能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国际贸易委员会则裁决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或为进口所作的销售(或销售的可能)是否对美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严重阻碍了美国新兴产业的建立。如果这些因素被证实,那么被调查商品就会被基于正常价值超出出口价格或者结构出口价格的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二、商务部对倾销幅度的确定
  为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在进口产品受调查期间,商务部必须在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或结构性出口价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如果正常价值超出出口价格或结构性出口价格,那么倾销就被证实存在。但商务部将忽略最小倾销幅度,即在调查程序中是2%,在行政复审程序中,这个比例是0.5%。
  如果调查涉及市场经济国家,调查期限为截止到反倾销申请日前一个月的一年;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整个调查过程为六个月。商务部通常按照销售日期来决定哪些商品的销售是落入调查范围之内的。销售日期通常是指交易双方达成实质性交易条款的日期,除非有相反证据,发票日期通常被视为销售日期。
  以下笔者将分析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计算正常价值的不同方法。
  (一)市场经济国家
  如果出口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那么正常价值就是受下文提及的有关因素调整后,出口国同类产品在其国内首次出售或许诺出售的价格。但如果在出口国不存在这样的销售或许诺销售,或者出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是不适合的,即在出口国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的总数量或总价格少于出口给美国市场产品的5%,或者出口国特定的市场条件使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或结构出口价格之间不可进行适当的比较,那么正常价值将建立在以下基础上:
  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即出口国同类产品出售或许诺出售给最大的第三国的价格,但前提是这些销售至少是美国销售总量的5%,而且不存在特定的市场条件,使得商务部无法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或结构出口价格之间进行适当比较。
  结构价值,即出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实际的或者替代的利润额,以及销售、一般、管理费用。如果出口国市场(前提是该市场是适合的)的销售价格均低于生产成本,那么在此情形下结构价值也可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决定正常价值时,如果在出口国或第三国,有20%以上的产品是低于成本销售的,那么商务部将忽略这些价格。另外,为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或结构出口价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商务部将对上述提及的每种价格作出相应调整。商务部将增加出口美国的包装费用,并扣除包含在可比市场价格中的以下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任何可以退回或免缴的国内税收。而且,商务部会根据在美国市场及可比市场上不同的情况增加或减少正常价值,这些情况包括数量上的差异、商品的物理特性、贸易方式及其它销售情形。
  出口价格是指商品在进口到美国之前的购买价格或同意购买的价格,通常用在购买者与外国生产者无关联的情况。结构出口价格是指商品在进口前或者进口后,由生产者、出口商,或与生产者、出口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卖方,出售给第一家无关联的购买者的价格,通常用在购买者和出口商之间有关联的情况。
  商务部通过对出口价格或结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来决定商品是否存在倾销。为确保在两者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商务部需要对出口价格或结构出口价格进行调整以使价格回到商品的出厂价。通常商务部增加包装费用(如果该费用没有包括在价格当中)、进口税折扣,及反补贴税。同时,商务部将减去运输费用和出口税收。为计算结构出口价格,商务部还将减去在美国销售产品的佣金和其它费用、在美国进一步生产或装配的费用,以及在美国销售获得的利润。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
  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那些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进行运作的国家,所以在这些国家,商品的销售不能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
  为决定哪些国家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 该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
  2. 劳工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
  3. 该国对合资公司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
  4. 政府拥有或控制生产方式的程度;
  5. 政府控制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
  6. 商务部认为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
  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律,中国作为一个最重要的贸易国仍旧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最近在一个关于学校笔记本的案例中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审查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是美国商务部作出结论,认为尽管中国在市场改革中获得了进步,但它仍旧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决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品的正常价值是采用不同的方法,也就是美国商务部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者的生产要素来推定正常价值,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产品所需的劳动工时;
  2. 所用原料数量;
  3. 所耗能源及其它公用设施的数量;
  4. 包括折旧在内的代表资本成本。
  上述生产要素通常以替代国的价值来确定,替代国必须是(1)经济发展水平与涉案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当;(2)是受调查产品或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
  除生产要素外,正常价值还包括替代国的管理、销售费用、利润、包装费用。美国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法律,会从那些被商务部认为是合适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最佳可获得信息中收集替代价值,并且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从市场经济国家以市场价格进口产品时考虑该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为避免替代国价格计算方法的策略之一是申请市场导向的行业待遇。如果被确定为市场导向的行业,将以其国内市场或第三国的价格或成本计算正常价值,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采用的同样方法。
为获得这个待遇,该行业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 政府不能干预被调查商品的定价或产量; 2. 被调查商品所属的行业应是私有的或集体所有制; 3. 所有主要的投入应该是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的。
但是,尽管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试图申请获得市场导向行业待遇,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家企业获得美国商务部的批准。
  因此另外一个可供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申请的就是单独税率(适用于出口商,而非生产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如果能证明其出口活动在法律上(De jure)和事实上(De facto)均不受政府控制,美国商务部将会给予单独税率。
  要证明出口活动在法律上(De jure)不受政府控制,需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不存在对出口企业的经营和出口许可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2. 存在下放公司控制权的立法规定;
  3. 中央及(或)地方政府存在下放公司控制权的其它正式措施。
  要审查出口活动在事实上(De facto)不受政府控制,美国商务部需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出口企业能够无需政府许可及批准自定出口价格;
  2. 出口企业能够保留出口销售的收益并决定利润分配或自负亏损;
  3. 出口企业有权协商并签订合同及其它协议;
  4. 出口企业能够独立于政府自行选择管理层。
  如果申请者符合上述标准,美国商务部将给于单独税率,这种税率等同于必须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这种税率同样适用于所有提供产品给该出口企业的生产者或供应商,通常被称为“联合税率”。其它未递交单独税率申请的企业或没有充分证明不受政府控制的企业则将适用一个全国统一税率,这一税率通常是申诉方要求适用的税率。在计算全国统一税率时,应剔除零幅度、最小幅度及利用可获得事实计算所得的幅度。
  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认定
  如前所述,申诉人必须证明美国的产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实质性的损害威胁或者美国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性的阻碍。以实质性损害为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实质性损害包括两方面的调查,一是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二是实质性损害与倾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需要分析进口量、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种进口对美国生产者的影响,其中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力、投资回报、产品能力的利用,同时须考虑对就业、库存、工资、筹资能力,以及对美国产业发展和生产活动的负面影响。另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量值。
  关税法771(7)条规定,如果来自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上是相互竞争的,并且与美国国内的同类产品相互竞争,那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累积考量从所有国家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总量以及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只要相关申诉是在同日提起的,或者申诉是由美国调查机构在同日自行提起的。但是如果从一个国家的进口量是可以忽略的,那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这个国家立即终止调查。771(24)条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从某涉案国进口的产品总量低于所有产品总进口量的3%时,并且所有低于3%的国家的总进口量不超过进口总量的7%,则该国的进口量可以被忽略(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上述比例则分别为4%和9%)。
  四、反倾销调查和复审的程序
  (一)发起调查
  反倾销调查可由美国商务部根据其职权主动发起或由利害关系方代表国内产业提起申诉并附有合理获得的信息作为支持。申诉须在向美国商务部提起的同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
通常在收到申诉书的20天内,美国商务部要决定该申诉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 申诉是否包含了关税法731条所规定的各个因素并有合理获得信息的支持;
  2. 申诉是否代表国内产业提起。
  对于上述第二个条件,支持提起反倾销申诉的生产者或工人所产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而且在所有支持或反对提起申诉的生产者总产量中占50%以上。在决定厂商是否支持时,有些生产者或出口商需剔除考虑。按照731(C)(4)(E)的规定,在美国商务部决定发起调查之前,任何相关企业均可以对产业支持事项提交意见或信息。
如果美国商务部作出的决定是肯定的,那么就会发起调查,否则,就驳回申诉。
  (二)初裁
  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调查阶段可分为六个部分:(1)成立调查机构和制定调查时间表;(2)问卷调查;(3)调查小组会议,各方提交意见;(4)小组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和备忘录;(5)各方再次提交意见,委员会予以投票;(6)委员会作出决定并陈述观点。
  除非美国商务部驳回申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当事人提起申诉之日或美国商务部自行发起调查后45天之内,或者如美国商务部将决定是否发起调查的期限从20天延期到40天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该延期后25天内,根据当时其能掌握的信息材料来判定是否存在本国相关产业受到损害的合理推定。如果委员会认定受调查产品的进口量是可忽略的,或者对损害存在作出否定的裁定,那么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将终止。
  2. 美国商务部的初裁
  调查发起以后,美国商务部向选定的应诉方发送调查问卷。应诉方有30天(另外问卷发出后有7天收卷时间)的时间对这些问卷作出回答。必要时应诉方可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延长期限。收到应诉方的首次答卷后,美国商务部一般会发出补充问卷要求应诉方澄清某些信息或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的初裁后,通常在美国商务部发起调查后的140天内,美国商务部将根据所有在作出决定时的现有材料信息,对于是否有足够理由相信或怀疑受调查产品正在或可能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作出初裁。这一期限可在关税法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形下缩短至发起调查后90天或延长至发起调查后190天。
  3. 美国商务部初裁的效果
  如果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的初裁结论,美国商务部应采取下列行动:
  (1)倾销幅度的决定。如果调查涉及的是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将对每个受到调查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分别预估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对那些未单独受到调查的则估算一个统一的其它税率。如果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将对那些必须应诉企业预估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对符合适用单独税率条件的申请者预估一个必须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对其他的企业均适用一个全国统一税率;
  (2)根据以上预估的倾销幅度在每一受调查产品进口时要求预交押金、提供付款保证或其他担保;
  (3)暂停所有受调查产品的清关。
  如果初裁结论是否定的,那么美国商务部还是要继续调查,但在此情形下进口商无须预交押金或提供付款保证。
  (三)终裁
  1. 美国商务部的终裁
  美国商务部通常在初裁后核查外国被调查方和进口商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然后在作出终裁前要求各方提交书面意见,并在一方提议时召开非正式的听证程序。
在初裁作出后75天内,美国商务部将做出终裁,即被调查的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正在或可能将在美国销售。根据735(a)(2)条款,作出终裁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初裁公布后的135天;如果终裁结论是否定的,则即刻终止调查程序。
  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前的损害调查与初裁时的调查相似,包括发出问卷,出具听证前的调查报告,各方提交意见,举行听证会,出具最终的调查报告,停止资料的递交,委员会投票,最终作出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的时间有两种情形。如果美国商务部的初裁是肯定的,那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后120天内,或在美国商务部发布肯定的终裁后45天内做出美国相关产业是否受到损害的终裁。但如美国商务部的初裁是否定的但最终裁定为肯定的,那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美国商务部肯定性的终裁后的75天内做出终裁。
  3. 美国商务部终裁的效力
  如果美国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美国商务部会决定倾销幅度,下令所有进口商须缴纳与反倾销税率相等的押金、付款保证或其它担保。如果商务部的初裁是否定的,商务部应在作出肯定性的终裁后要求按733(d)(2)条款的规定暂停清关。
  如果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均作出肯定性的终裁,那么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如果其中有一个决定是否定性的,那么在该决定公布之日起终止调查程序,美国商务部将终止停止清关的程序并取消以前进口商提交的付款担保、其他担保或返还押金。
  (四)行政复审
  反倾销行政复审通常发生在反倾销税命令公布在《联邦公告》上一年届满时,商务部根据外国生产商、出口商或美国国内利害关系提起的请求启动,其适用的规定及程序与调查时的类似。由于美国的反倾销税征收体制是追溯既往的,所以行政复审的目的在于计算复审期间销售到美国的受调查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然后海关按此实际征收,并据此为复审后进口的产品确定预缴押金的金额。与调查程序相似,美国商务部会向外国生产商和进口商分发问卷,并在收到和审查答卷后决定是否在作出初步决定前进行实地核查。美国商务部通常在提出复审请求后245天内作出初步决定,并在收到复审请求372天之内作出最终决定。
  (五)日落审查
  与WTO的规则相一致,美国法律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须在5年届满时进行审查,这些审查即称为“日落复审”。美国商务部将考虑在调查程序以及此后的年度复审中确定的加权平均倾销税率,在决定发布之前及之后受调查产品的进口量以及其它合理因素审查撤销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否可能导致倾销继续存在。另外,美国商务部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如撤销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可能存在的倾销幅度。在日落复审程序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在于考虑可能的进口量、对价格的影响、如果撤销决定将给国内产业带来的影响等因素,审查撤销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否可能导致损害继续在合理预见的期限内持续存在。而且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会考虑它此前作出的对损害的认定、国内产业是否在决定作出后有所改善以及国内产业是否在决定撤销后很容易受到损害等因素。“累积”这一方式在日落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
  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发布之日起满五周年前30日内发动日落复审程序,并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复审公告。收到所有回应以后,他们才决定是否进行全面复审、快速复审或者不进行复审。适用快速复审的,美国商务部在复审发动后的120天内,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复审发动后的150天内,直接做出最终裁决;而全面复审程序的期限分别是240天以及360天。
  (六)司法审查
  任何利益方如果对反倾销决定不满,均可向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审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是位于纽约市的专业法院。美国关税法第516A节规定了可提起司法审查的决定的类型。为启动司法审查,传票须在《联邦公报》发布反倾销决定后30天内提起,诉状则须在传票发出后30天内提交。对法院作出决定的时间则没有规定。
  司法审查只审查行政机关的案卷资料。如果行政机关的裁决无备案的实质证据支持,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认定该裁决违法。在适用“实质证据”标准时,只要在行政机关的案卷记录上有证据支持其决定,那么即使法院不同意行政机关对证据的观点,也必须维持其决定。实质性的证据被定义为“理性判断可接受的足以支持结论的相关证据”。 法院在决定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时,首先探求国会的意向。如果国会对该问题没有直接的规定或者法律是含糊不清的,法院会考虑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建立在“对法律的可接受的解释”基础上,如果是,那么就会遵从行政机关的解释。
  如果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决定以后60天内向位于华盛顿特区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组成一个三人小组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结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将由全体法官审理该上诉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决定是重新适用司法审查标准予以审查的,即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有实质证据的支撑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WTO 审查机构
  要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反倾销税令进行司法审查是最常用的方法。然而对于位于WTO成员国内的当事人,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是另外一个选择。但是,对行政机关裁决不服、希望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企业个体并不能直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而必须请求成员国对那些作出的反倾销决定不符合WTO规定的国家提起WTO的审查程序。该成员国在考虑是否以及何时提起该程序时,政治因素起着重要作用。
通常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有60天进行协商的程序,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将有一个6到9个月的专家组审理时间。如果任何一方对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则有一个90天的上诉审理期间。因此, 大多数的WTO 争端会在12到15个月内得以解决,当然不同的个案期限会有所不同。
那些希望将案件提交WTO审查的当事人需要注意,WTO程序与司法审查的显著区别在于WTO为申请国提供的并非溯及既往的救济,如果被请求国遵守了WTO的决定,在要求的时间内修改或消除了不当的措施,那么申请国无权要求任何赔偿(报复)。
  第三部分  对中国企业的若干建议
  通过对美国反倾销调查和相关审查程序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分析,下面着重于对可能面临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提出一些建议,但不涵盖企业可以采取的所有措施。
   一、慎重决定是否应诉
  中国企业不能忽视反倾销调查,或者根本不予参与。否则,美国商务部别无选择,只能根据现有事实裁决或作出不利的推定来计算倾销幅度,很多情况下就是申请人所提的倾销幅度。高的倾销幅度可以使中国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驱逐出美国市场,而且当进口商今后从其他国家进口同一产品时,中国企业将很难再进入美国市场。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美国商务部将在20天之内决定发起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申请日后45天内初裁。因此,程序进程相当快,中国企业必须很快决定是否参与,而且,鉴于调查程序对时间以及资料的要求很高,中国企业尽快决定参加调查并作出答辩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对中国企业在作出决定时的一些建议:
  1. 计算可能的反倾销幅度
  2. 评估美国市场以及其他市场的重要性,以便判断在可以改变市场的情况下,参与调查支出的费用是否值得;
  3. 判断与申请人和解的可能性,以便申请者撤回其申请。
  一旦决定应诉,中国企业下一步要考虑的是聘请专家,包括律师、咨询师以及经济师。在反倾销领域,律师以及其他专家是有效应诉的关键因素。在华盛顿特区有许多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中国企业成功应诉,但是往往需要高额的费用。反倾销调查需要大量的数据,计算倾销幅度并评估损害,因此聘请专业的专家队伍显得相当重要。最近,许多美国律师事务所都聘请了咨询师和经济师为他们的客户提供全套服务。聘请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好处在于他们非常熟悉美国的法律制度,从而使胜诉的把握性增大。如果一个中国企业真的十分重视美国市场,那么聘请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是非常必要的。但中国企业必须注意协商律师费用时不能出价太低,否则他们不会花太多时间在案件工作上,由此对自己不利。换句话说,就是付出与得到是相当的。现在的付出比将来败诉退出美国市场要好的多。如果中国企业能够胜诉或者得到较低的倾销幅度,就有可能成为独家出口商。所以中国企业应该在未来的市场份额与律师费用之间综合平衡。
  另外一个建议是中国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律师,中国具有反倾销专业知识的律师作为合作伙伴进行应诉,可以作为与国外律师事务所联系的桥梁,同时可以减少律师费用支出。  
  二、如何应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损害作出初裁,如果结论是否定性的,那么程序就会终止。所以损害认定程序是胜诉的最好机会,中国企业必须对大量的资料以及时间性要求予以高度关注。
中国企业必须在较短时间里决定应诉策略、收集相关事实资料。一个可考虑的重要因素是并非出口导致了损害。比如,在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其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由于产品存在质量等非价格因素,使国内企业与进口低价产品之间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在这个程序中,进口商在帮助中国企业应诉时能够扮演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我们强烈建议中国企业与当地进口商合作,利用他们对美国法律和美国市场的熟悉,对是否造成损害进行答辩,并寻找低的替代价格以降低倾销幅度。他们甚至会让他们的最终客户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证,提出使用中国原料会带来实质性的政治压力,因为美国企业依靠中国进口的原料。除去这方面的压力,中国企业没有其他政治压力施加给美国。
  三、如何应对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决定
  如果中国企业决定应诉,就必须尽快建立一支包括销售和会计人员、法律人员在内的专家队伍,中国专家必须首先和小组成员讨论策略。前面已经提到,市场导向行业待遇是中国企业可以采取的策略之一,因为如果被美国商务部认定,在计算正常价格时,国内价格的适用要比替代价值更为有利,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企业申请成功,但是鉴于形势的变化,今后企业得到准许的可能性也还是存在,因此,中国企业不能忽略了该策略。另外一个策略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单独税率。如果中国企业在30天内提交申请,美国商务部必须指出其中的缺陷并且再次提供机会,但是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提交相关申请,那么企业就失去了这些机会。
  如果在中国市场存在相当多的生产厂家或者出口商,美国商务部会选定3到8家最大的企业作为必须应诉企业。问卷包含5个部分:1. 被调查公司的结构和业务范围等总体信息,2. 国内或第三国产品的销售信息;3. 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资讯;4. 进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推定价值;5. 其他在美国生产的进一步信息。通常中国企业被要求完成第1. 3. 4部分。在短时间内完成上述问卷并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对中国企业的压力相当大,所以必须尽快组成专家队伍来完成信息采集和提供工作。如果中国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里按照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者根本没有尽力合作,美国商务部就会认为这些企业属于不合作的企业,从而使用他们现有的信息,或者对他们作出不利的推断。
在初裁阶段以后,下一个挑战是如何面对核查。核查的目的是审核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美国商务部会考察中国企业以核实销售情况以及产品因素。由于美国商务部考察者是抱着怀疑态度而对材料进行核查的,所以中国企业在接受核查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中国企业必须建立一支包括销售、会计、金融、信息服务以及法律人员在内的专家组,其次必须复查美国商务部提供的核查提纲,修正任何微小的错误,委派一个能够清楚准确回答核查者提问的企业人员,对每一个话题准备充分的材料。中国企业发现每个核查者的风格差异并且与核查者进行合作也是相当有利的。与美国商务部不进行充分的合作会带来极端不利的后果,他们会因此使用他们现有的信息,或者作出对他们不利的推断。
  四、如何应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
  参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人员的调查和听证是非常重要的。中国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听证会上提供的证言可能会影响应诉的成败。由于他们的对手在申请之前已经给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中国企业在一开始就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会以及公开听证给中国企业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他们可以以此表明他们对案件是非常重视的,并且在尽力提供相反的观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听取外国生产者的陈述非常有兴趣,因为他们可以以此勾勒出整体的情况,而不仅仅限于已经收到的回答和简要概况。所以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与他们已经做好充分准备的外国进口商一起,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参加这些协商会以及听证会,生动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他们的意见就会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听取并理解。否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只能从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事实信息和法律问题,根据记录在案的书面的材料和简要情况进行审查,结果往往是对申请者的观点更为重视。
  五、裁定后的程序
  在调查以后,真正重视美国市场的企业应考虑到美国程序的追溯性特点而参加年度复审。在5年日落审查期满以前申请复审,否则反倾销命令又将持续5年。在反倾销命令发布后一年时间里,中国企业可以测试性的销售使得美国商务部或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反倾销复审调查,这样或许可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较低的倾销幅度。如果他们对美国商务部或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不满,中国企业还可以考虑向国际贸易法院或联邦巡回上诉法庭提起诉讼,这样还存在推翻行政性命令的可能。最后中国企业还可以劝说中国政府运用WTO争议规则的规定质疑美国的反倾销措施。总之,如果从其出口量以及从美国市场获得的利益考虑,中国企业认为应诉所付出时间和精力是值得的,就必须努力抓住每一个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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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海燕,本所高级合伙人,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2001年赴英国、香港学习培训一年,2006年赴美国华盛顿培训WTO及美国贸易救济法律及实务,为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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