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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11-6-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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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某国有企业拟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特委托本所出具律师意见书。本所国际经贸法律部高级合伙人崔海燕与王嫣、李俊凤律师组成团队,从投资主体、投资行为、投资目的地国的合法性及投资程序等各方面为该企业出具了专业的律师意见书。
  随着浙江企业“走出去战略”的不断实施,本所国际经贸法律部重视并加强了对境外投资法律服务的研究和实践,2010年成立了专业网站“浙江境外投资法律服务中心”(www.zhejianglegal.com),以更好地为浙江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011年2月,本所受某公司主要债权人之一浙江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之委托,公司法律部朱智慧、吴红亮律师作为该债权人之代理人参与本次破产重整程序。2010年12月21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刊发(2010)广民破字第1-1号公告,宣布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日前,由本所高级合伙人、国际经贸法律部负责人崔海燕律师承办的申请人某境外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典型案例,被收录于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0年第一辑)中。
  该案系本所承办的一系列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个案例,在国内诉讼部分,本所高级合伙人崔海燕和钱雪慧律师共同代表杭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合同无效案件获得胜诉判决,而某境外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在伦敦又提起国际仲裁并申请承认和执行。后经两位律师和客户的共同努力,这一系列国内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一并调解结案,使得这场长达3年的纠纷尘埃落定。

  ※2011年2月10日,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绿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高新区科莱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上诉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撤销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至此,上诉人杭州绿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终于反败为胜,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由此造成的商誉损失。
  本案涉及一种节能炉具实用新型专利,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被告在败诉的情况下委托本所张延来律师,经分析后,律师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排烟通道”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制定了以此为核心的诉讼策略,并补充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及情况说明。经开庭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诉人的代理意见,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2011年1月,本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部主任朱智慧律师受台湾某上市公司之委托,为该公司在厦门之合资事项中所涉的相关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台湾公司评价:朱智慧律师的法律意见“法律分析层次分明,……,本公司将会倚为一重要参考”。

  ※2011年1月,本所受某主要债权人之一浙江某外贸公司(该公司涉及债权金额预计在3亿元以上)之委托,公司法律部、国际法律部合作成立了律师团队,作为上述债权人之代理人参与破产清算程序。本所公司法律部主任朱智慧律师、国际经贸法律部主任崔海燕律师担任律师团队的负责人。  2011年1月5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刊发(2011)甬仑商破字第1-1、2-1号公告,宣布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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