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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金融改革与法律服务
加入时间:2012-9-13           作者:朱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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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来,在中国社会经济中持续热门的词汇,莫过于“中小企业”了;而今年以来,最热门的词汇则是“金融改革”。

  中小企业之所以成为关注重点,是由于中小企业困境的产生。从用工难、融资难直至跑路、跳楼事件,中小企业危机逐步升级成为社会焦点。金融改革之所以成为热门,是因为这是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脱困而开出的良方,从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到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再到筹备中的泉州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都希望从金融改革中找出振兴实体经济与中小企业的新路。

  业界讨论中小企业困境,经常归源于美国金融危机。但奇怪的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中,中国金融机构却并无危机,反而因利润过高而备受指责。同样奇怪的是,都是陷入困境的企业领导者,华尔街的高管们因在危机中照常获取巨额报酬而受到批评,温州老板们却扎堆跑路跳楼,用“鲜血与生命捍卫他的信用”(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语)。

  美国的企业老板少有跑路跳楼,可能是因为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美国企业即使遇到了危机,老板们也可以通过合法的破产保护而方便地甩掉包袱,轻装上路。当然,甩掉的包袱还是得有人承担的,最终全压到了金融机构身上,所以老板们不用跑路,而金融危机会产生。

  但是,中国不也有新的企业破产法?不也引进了国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吗? 为什么温州老板们扎堆跑路跳楼却不去扎堆申请破产重整呢?可见,中国现在缺乏的可能不是破产法律制度,而是社会大众的认知,尤其是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对于“破产保护”的理解与执行,至少我们没有让多数企业老板认识到破产法律制度是保护自己的有效途径。法律没有在这次中小企业危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不是因为没有法律,而是因为法律没有被理解、没有被运用、没有被信赖。

  由此又想到了金融改革。温州金融改革启幕之初,就有律师进言说金融改革应先从立法开始,这真是一针见血的真知灼见。中国30多年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一直觉得我们法律人应该反思,为什么作为改革起始标志的小岗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从按血手印“托孤”开始的?为什么改革者总是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改革必然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突破,但难道改革只能在突破现有法律中实现吗?在已经积累了30多年改革经验的今天,是否应该建立起立法先行、先改法律再行实施的改革理念呢?如果有效的法律可以因各种借口被突破,那么我们将永远不能建立起法律的权威,法律也就难以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作用。

  2007年底,在首届浙江中小企业法治论坛上,我曾作了题为《新法律框架下中小企业的新机遇与挑战》的演讲,分析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法律变迁,对中小企业如何寻求法律服务以适应这种变迁提出了意见建议。我本来以为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来与中小企业共同探讨法律的运用与支撑作用,但没过多久,国际金融危机就爆发了,直至今天仍未过去。然而,也正是在危机中,我们发现了法律服务在帮助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新作用,2012年我将这一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提升归纳为“从挽回损失到创造价值”。

  郎咸平教授在分析金融危机时,曾引用100多年前梁启超先生的话:“华人不善效颦,徒慕公司之名,不考公司之实。”对于有限责任、法人财产权、信托责任等现代公司的基础,即使已经经过了100多年,即使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我们的企业家们是否已经有了实实在在的了解与体会呢?郎教授认为梁启超先生是当时最伟大的经济学家,他在1910年就已经提出了“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强而有力的法制国家才能生存”,(“而中国则不知法制为何物” ,虽然当时的中国已经有了《公司法》)。而美国人直到1929年经济危机之后才知道对付危机必须依赖法律,并且直到1934年才真正开始实施。

  今天,中小企业要摆脱困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有待于经济政策与经济环境的改善。但是,市场经济毕竟是法治经济,让中小企业真正理解、运用、信赖法律,真正在“公开公平公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这些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下运行,我们将不会惧怕任何危机。

  经济学界有“口红效应”之说,指在经济衰退时,文化创意产业如电影电视等,以及廉价化妆品如口红等的需求量会逆势增长,因为人们在这种时候需要花小钱买安慰,也能静心欣赏创作。虽然中小企业在危机中并不需要廉价的安慰,但却同样能静下心来做一些事情,例如看看法律服务到底能为企业带来什么价值。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律师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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