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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庆讯囚获真盗
加入时间:2009-7-9           作者:点评人: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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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有贾人持金二十斤诣京师,寄人居止。每欲出行,常自执管钥。无何,缄闭不异而并失之。谓主人所窃。郡县讯问,主人自诬服。庆疑之,乃召问贾人曰:“卿钥恒置何处?”对曰:“恒自带之。”庆曰:“颇与人同宿乎?”对曰:“无。”曰:“与同饮乎?”曰:“日者曾与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庆曰:“主人特以痛自诬,非盗也。彼沙门乃真盗耳。”即遣捕沙门,乃怀金逃匿。后捕得,尽获其所失金。 

 ———录自《北史•柳虬传》

  译文:有个商人携带二十斤黄金到京城,借他人房屋居住。每次外出,常常自己拿着房间的钥匙。没有多久,房间紧闭如常而黄金却全部丢失。商人说是房主人偷的,郡县官府对房主人进行拷讯审问,房主人只好被迫认罪。柳庆听说后,觉得可疑,便找来了商人问:“你的房间钥匙经常放在什么地方?”商人回答说:“经常自己带着。”柳庆问:“你可曾与别人一同住宿过吗?”回答说:“没有。”又问:“与别人一同喝过酒吗?”回答说:“前一阵曾与一个僧人痛饮过两次,醉得大白天还醒不来。”柳庆说:“房主人只是因为刑讯痛苦才被迫认罪的,并不是盗窃犯,那个僧人才是真正的盗窃犯。”当即派遣差吏前往逮捕僧人,结果僧人已经携金潜逃。后来捕获归案,并如数查获了商人所失之黄金。

  点评:古代社会将“罪从供定”奉为圭臬,只要获取了口供,即可定罪。基于这种朴素的思维模式,为了获取口供,古代的官员们便可堂而皇之地进行刑讯逼供,进行“大刑伺候”,成为古代社会合法的暴行,正所谓“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而刑讯逼供所带来的,则是给所谓的罪犯在肉体与精神上带来双重折磨。现代刑事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揭示了古代社会刑讯逼供的弊端:“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我国现今反对刑讯逼供,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但是口供的“魅力”仍然引得侦查人员进行刑讯逼供。佘祥林说“当时我已被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早已处于昏睡状态,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经验与教训让我们已对此作出了思考,我们不希望看到一个余祥林倒下去了,一百个余祥林又出来了这样的悲剧。

  当然,历数刑讯逼供的弊端也并非是对口供这种证据形式进行否定。相反,口供应该得以被重视,作为证据之王,当然也有其自身可以荣耀之处,毕竟其是历史的积淀,经验的总结。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我们的法律对侦查机关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在证据链中的作用也日趋淡化。在我国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出现了零口供规则,即虽然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但在充足的实物证据面前,法院依然可以定罪量刑,这无疑可以转变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式,提高侦查技术,重视获取口供之外的其它证据。

  柳庆讯囚获真盗,寥寥数言,却反映着司法审判对“追求公正”这一古老格言的孜孜以求。无论是不轻信口供,还是反对刑讯逼供,实质上都是对这一格言的最好诠释。随着文明的进步,社会的进步,这一亘古不变的真理必将获得进一步的传承与发展。

*麻策,本所刑事法律部实习律师,宁波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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