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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热点问题解读
加入时间:2010-12-18           作者:魏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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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嘉宾:
  上午好!
  今天与大家交流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的热点问题,我将以律师的视角来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热点问题概述
  我国《侵权责任法》主要保护的对象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在法条中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18种民事权利,在这18种权利中将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也列入《侵权责任法》范畴。在18种民事权益之外,只要符合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都可以被《侵权责任法》调整。为何如此考虑,因为《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制裁侵权行为之法,是一部谴责侵权行为人之法。一旦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被破坏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犯了,《侵权责任法》就启动了。《侵权责任法》也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之法,关系到一旦民事权利被侵犯,如何来保护、如何来救助、如何来救济,这是《侵权责任法》的特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行为、结果、过错三个要素。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是否被侵权,需要考虑行为的性质、导致了一个怎样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确定一个大前提,再来考虑法律规定,最后得出结论。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侵权责任法》中四个热点问题。
  1.“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既是一个法律话题,也是一个哲学话题。生命是无价的,因为无论一个人来自农村或城市,从其出生至步入社会,生命是在变化之中的,它无法用价格来衡量,但是《侵权责任法》为何又要提“同命同价”呢?按照哲学的观点,生命有价本是个伪命题,生命无法用金钱加以量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后,死亡赔偿金赔偿的不是生命本身,它赔偿的是在生命死亡后引发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失。在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后,受害人的家属还要生活,侵权人应当填补其所造成的损失。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实施,在这一司法解释中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的,而结果往往因为死者身份、地区的差异等因素,造成不同的赔偿结果,这令人诟病。2005年发生在重庆的一起交通事故令三位花季少女丧身,实际上,三位花季少女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的同学,但因为城市农村的差异,造成赔偿的标准存在二倍多的差距,所以2006、2007年在全国范围就“同命同价”问题展开了热烈地讨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颇为重视并作进一步研究。在这次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将同命同价纳入了法条当中,但并非在所有的人身侵权案中适用同命同价,在两个不同的侵权案件中,还是会存在差异化。在同一侵权行为,特别是车祸、矿难、火灾、空难、沉船及建筑物倒塌等案件时,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实际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最好诠释,展现了权利的平等以及对生命的尊重。
  2.“人肉搜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层面讲的是网络用户,如果用户实施恶意的链接、披露他人隐私,构成侵权;第二层面讲的是网络用户侵权之后,被侵权人通知各大网站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站不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个层面是网站明知他人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即使找不到侵权人,网站也需要承担责任。
  “人肉搜索”是网络带来的新鲜名词,我们仍念念不忘人肉搜索在查贪反腐中的汗马功劳,如网络上的“南京九五至尊”香烟照片引发的贪腐案和云南“躲猫猫”案件中的网络力量。法律的终极追求在于保障权利,我们不能忽视人肉搜索在现实中、潜在中对普通公民因个人隐私无端遭受泄露所造成的巨大痛苦,这样的人肉搜索无疑是对法律的亵渎。当前网络侵权现象严重,很多人通过博客、论坛等网络形式,私自公布他人电话号码、住址、图像、视频资料等隐私,随意侮辱他人,这违背了法律精神。我也相信在座各位在生活中也有同感,新房子购买后就经常接到中介的电话,我就纳闷他们是如何知道我的姓名、手机号码和住址的?对此,个人和单位在遭受网络隐私侵犯后,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对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加以注意、监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或明知信息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后及时处理,以避免损失或损失的扩大。
  那么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到底可以搜索什么内容?这有一个案例,关于江西防总办副主任平其俊接受采访时官话连篇,我也看过这段视频。你可以对其讲话内容及个人进行评论,但最后通过“人肉搜索”把其妻子及家庭关系全部披露出来,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其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样的“人肉搜索”应当是不允许的。
  3.医疗机构过度检查
  这一内容应当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过度检查导致医疗费不合理的增加,患者完全可以拒绝为此埋单,若过度检查而导致产生其它人身损害,患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例如我的一位亲属到某医疗机构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用2万7千元,最后确诊没有疾病,但检查内容却包括艾滋病、梅毒等,真正与自身有关的检查费用只有1700元。尽管我没有选择维权,但我保留维权的权利。过度检查,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一个医疗道德的问题,是医院对患者是否负责任的问题。
  过度检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范,采取与所患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诊疗检查。医院等医疗机构基于其强势、专业地位,在患者就医时杀鸡用牛刀,往往进行过度的检查,令患者苦不堪言,是非常不“低碳”的。媒体曾报导过一个案例,因多脏器功能衰竭的七十四岁恶性淋巴瘤患者翁文辉,被送进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心内科重症监护室,抢救无效在医院病逝。他住院六十七天,经医生建议,自购四百多万元的药品交给院方作为抢救急用,累计共花费五百五十万余万元医疗费,检查费用接近七十万元。医院实施过度的检查,一方面可以创收,另一方面也为了规避医疗责任。此外,今年5月8日,广州龙先生的5岁女儿,误吞一根3厘米长的铁制弯针,被送至广州一家医院治疗。5月10日,女孩大便时将弯针排出。龙先生发现医疗费高达3366.30元,收费清单上竟有217个检查项目,包括梅毒、艾滋病、类风湿检查等。出生不到一周的婴儿,在广州某儿童医疗中心79小时内做189项检查,其中包括艾滋病、梅毒、类风湿、糖尿病等项目,花费近6000元。这种过度检查的行径不仅违背医生的执业道德,更是对患者的欺诈及不负责任。
  一些医疗机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小病大治,开大处方,形成天价医疗费用。如何避免被医疗机构过度检查?一旦怀疑被实施了过度检查,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患者在就医前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主管部门,咨询了解自己该接受哪些必要的检查及费用;其次,在就医过程中,务必保留相关检查项目的收费凭证;最后,如果出现医患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的合理性作出鉴定。
  4.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救济则无权利”,只要大家善于运用法律,就可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侵权责任法》的核心精神就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以人为本的要义。
  之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仅限于行政法领域,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之一。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展开谈一下,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通过四个方面来确定:一是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二是侵权人的行为方式;三是侵权人的收入状况;四是其他综合因素。
  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次明确规定,是人权观念日益进步的良好体现,真正反映了民众的意志。对于民众而言,一方面应注意平时待人接物的方式方法,避免不慎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而造成自身损失;另一方面,若自身遭到人身侵权而造成精神损害,也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交通事故之处理
  1.交通事故的处理范围
  现在是一个交通的社会,交通事故经常发生在你我他身上,事故处理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行政、刑事权利,相对比较复杂,其处理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行政程序;第二个是民事调解;如果赔偿协商不了,接下来第三步就涉及民事诉讼;如果后果更严重的话就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2.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程序技巧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现场勘查是比较重要的,主要涉及到七个方面: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痕迹,还包括天气状况。勘查之后,主要就是进行二个检查,一是人检,例如酒精检测;二是车检。如果车速较快的话,再做一个测速鉴定,在这七个方面确定后会作出事故认定。
  3.交通事故应当认定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如果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4.交通事故的复核程序
  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书面申请复核,写明请求事项、理由及主要证据,上一级部门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可以利用这一程序为自己争取关键的时间和权利。有以下原因的不予受理:一方向法院起诉、肇事人已被批捕、采取简易程序处理或路外事故的。如果受理,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以一次为限,然后召集当事人宣布。如果上级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的,下级部门必须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复核被更改的可能性,业内认为机率只有20%,不是太高。
  5.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我们业内被称为“小判决”,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我们知道判决有一审、二审,还可以重审。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诉性的口子一直没有打开,只能由上级进行复核,而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我预计在10年之内,随着国家法治的推进和公民素质的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书肯定具有可诉性,以司法来审责行政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今天我讲一个自己办理的推翻事故认定书的案例,案件发生在丽水,当事人是一名律师。他的车当时行驶在一个T型路口,被后面一辆呼啸而来的警车撞飞,经抢救无效死亡。警车是在执行公务完毕回派出所的路上发生事故。在这个案子中,我的当事人已经在路口打了左转向灯,县交警大队却认定死者承担次要责任,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经我们律师调查后发现,事故认定缺少肇事车辆车速的检测,于是我们向浙江省公安部门反映,后来测出警车的车速为80-90公里每小时,属于严重超速,也正是因为抓住了关键的测速这个点,最后事故认定书被推翻。
  6.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2)目前浙江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611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16683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每年为10007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为7375元;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每年为27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住宿费:150元/天。
  7.单位如何防范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第一,单位车辆租赁、借用给他人使用时,单位要通过联系单进行审批,尽到审慎义务:是否饮酒、醉酒、有无驾驶证、机动车车况检查和其它不宜驾驶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需要注意平时单位车辆的维护和管理问题。
  第二,注意单位车辆的平时维护及驾驶人员管理,特别是要保持车辆的适驾,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遵守交通法规及公司制度。
  第三,单位挂靠车辆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等一下看是否能在提问阶段进行一些探讨。
  8.如何与保险公司理赔
  第一,及时报案。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及时向交管部门报案后,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二,积极施救。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因此,投保人应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放任、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经证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积极协助。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因此,向保险公司报案后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查勘、照相、定损。
  第四,收放有度。一不要怕麻烦而自行私了,将导致拒赔;二是什么都要赔,将可能导致自己车辆的保险费率被调高。
   
  (整理人:廖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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