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日本語 中文版
金道论坛
金道期刊 >> 金道论坛
电子商务中 “炒信”行为以及“专业炒信”平台的法律定性分析
加入时间:2015-9-7           作者:
分享到: 更多
       【内容摘要】:“炒信”,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基础上产生,是炒作信用的简称,通常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进行。“炒信”行为的作出,最早只涉及炒信商家、以及炒信者两方,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炒信”的范围、规模也日益剧增,形成“专业炒信”平台,甚至“加盟”了电子商务领域上下游公司——如快递公司、手机服务商,形成产业化,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以及其他商家产生极其不利影响。经深入研究分析后,笔者认为“炒信”行为是其行为主体(炒信商家、炒信者、电子商务上下游如快递公司等协助者)对电子商务平台作出的违约行为,涉嫌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并涉嫌对其他商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以“炒信”为业的“专业炒信”平台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炒信;违约;欺诈;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
 
       炒信”产生的基础是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细数我国常见的电子商务平台,如购物类淘宝网、京东、当当网等;出行类携程网、滴滴打车等;团购类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等等一系列电子商务平台,都存在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平台用户均可以在平台上对各类商品、服务做出自己的评价。虽然信用评价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原理几乎完全一致,即以已购买过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本身,以及整个购买过程的体验,作为新的消费者购买的参考。因此,为了便于表达及分析,笔者将挑选用户最多、使用范围最广的淘宝网为例,分析“炒信”的法律性质。
 
一、“炒信”现状分析
 
      (一)“炒信”产生的原因
 
      淘宝网在建立之初即创造了一整套信用评价体系,其运行规则为:(1)交易后,商家与消费者对该笔交易作出评价,分“好”、“中”“差”三等,并累计各种评价分数,“好”评则信用度加1分,“中”评不得分,“差”评扣1分;同时消费者还可以较短的文字对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购物体验进行描述。(2)根据累计的评价分数,得出商家及消费者的信誉等级,一共分为十级,以心、钻石、皇冠的形式体现。因此,信用度等级越高,则表明该商家或者该消费者交易次数更多,且获得好评更多,消费者在选择时也往往倾向于选择信用度等级更高的商家,细心的消费者还会浏览具体评价的文字内容。为了获取消费者的亲睐,部分商家通过“炒信”获取信用度,并由炒信者在评价文字内容中极尽赞美之词。
 
      整个“炒信”行为对于炒信商家及炒信者而言都有利可图:对于商家而言,可以随心所欲根据自身的需求发布虚假物品成交的信息从而提高相关物品的销售及店铺的信誉,达到扩大人气、快速叠加信誉积分的目的,并使自身产品被浏览及购买的概率增加。对于“炒信”者而言,动动鼠标即可获得不菲的佣金。据统计,高峰时期,一位职业炒信者每天至少可获1000元的佣金。
 
(二)“炒信”的方式及参与主体
 
      “炒信”的方式一般是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淘宝规则》及《天猫规则》对虚假交易作出了如下界定,“虚假交易,是指用户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等不当利益,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典型的方式为:炒信商家以自己的亲属或朋友作为炒信者或者委托第三方作为炒信者,由炒信者在炒信商家的淘宝店铺购买商品,在炒信者购买商品后,实际上不进行发货。随后由炒信者对该次交易作出好评,以提高交易数量,增加好评数,进而达到提升淘宝店铺的信用度。
 
      由于商家自己的亲属或朋友人数少,频繁炒作自己容易被淘宝发现,数量最多的炒信方式是第三方炒作,第三方可能是自发集结而成的小团体,也可能是通过“专业炒信”平台集结而成专业炒信者。以“专业炒作”平台为例,商家在平台上注册并发布炒作任务,即告知自己店铺的某些商品需要炒作,专业炒信者看到任务后前往商家店铺进行购买,并给予该次交易好评。“专业炒信”平台的出现使得“炒信”的规模更大,且不易被淘宝平台发现。
 
      现在,为了躲避淘宝平台的监控,电子商务上下游公司甚至为炒信行为进行了协助,如快递公司提供虚假快递单号,即虽然货物没有发货,但是从淘宝平台监控显示商品已发货。“炒信”行为的主体由原先的炒信商家及炒信者外,又增加了炒信协助者,使得“炒信”行为更难被平台所发现。
 
(三)“炒信”的现状
 
      据两年前的数据显示,淘宝网络安全部门查获虚假交易卖家就约有120万家,涉及交易约5亿笔,查获虚假交易买家账号有800万家,交易额超过100亿元。职业‘炒信’买家保守统计约数万人,相信这仅仅是已发现的冰山一角。现各个“炒信”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有独立的行规、准则。而在虚假交易的各个环节中,上下游行业分工更明确,涉及手机服务商的验证、快递公司甚至欺诈团伙,产业链的规模也越来越大。2015年4月,阿里巴巴宣布,一家名为“城市100”的快递公司因严重炒信行为被其旗下菜鸟网络平台强制下线,且淘宝、天猫、聚划算等未来都不会再与公司展开快递业务合作,本文截稿前,又有11家物流公司因同样原因被强制下线。
 
(四)“炒信”的危害
 
      电子商务中,信用是一种机制,其宗旨是利用往来交易的信息来判断商家说提供的产品质量、服务的品质,降低了交易风险,帮助用户判断交易对象的信誉度,提高网上交易的成交率。而“炒信”行为是对电子商务信用机制产生毁灭性的攻击。经“炒信”产生的虚假信用,无法真实反映商家的产品质量及服务品质,对个人消费者而言,其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往往达不到预期,长此以往,将降低其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对于整个消费者群体而言,如果整个消费者群体对电子商务产生了不信任感,减少了电子商务参与度,电子商务将无法健康发展。“炒信”这颗老鼠屎,有可能坏了“电子商务”这锅粥,因此,必须杜绝。
 
二、“炒信”行为及“专业炒信”平台的法律定性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也通过多种技术手段以杜绝“炒信”行为的发生,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炒信”行为及现象依旧屡禁不止。为了真正的从根本上杜绝“炒信”行为,必须借助法律这一最具强制力及威慑力的手段,而其前提,就是弄清“炒信”行为的法律性质。笔者将从分析“炒信”行为的作出主体——炒信商家、炒信者、炒信协助者,与受“炒信”行为影响的主体——平台、消费者、其他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角度,进而分析“炒信”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炒信”行为是违反与平台之间协议的违约行为。
 
      违约的概念,是基于合同的履行义务产生的。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不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以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否则无从谈及违约,也无从发生违约责任。判断“炒信”行为是否为违约行为,首先需要分析“炒信”行为主体(炒信商家、炒信者、炒信协助者)与平台之间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其次,“炒信”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1. 炒信商家违反平台服务协议
 
      炒信商家要在淘宝平台开店,其前提是要先成为平台用户,拥有淘宝网账户。而在申请账户的过程中,淘宝网会要求商家仔细阅读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只有同意服务协议条款才能获得淘宝网账户。服务协议作为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如条款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受一方经阅读并按下同意键时,这些条款就已经生效并成为规范双方间交易关系的有效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在对签约行为性质描述的部分以字体加粗的方式向用户强调,“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淘宝达成一致,成为淘宝平台用户。也就是说,炒信商家是与淘宝网形成服务协议的合同相对方,需要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而《淘宝平台服务协议》4.2条关于交易秩序保障中约定,“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您所发布的商品及/或服务信息真实、与您实际所销售的商品及/或提供的服务相符,并在交易过程中切实履行您的交易承诺。您应当维护淘宝平台市场良性竞争秩序,不得贬低、诋毁竞争对手,不得干扰淘宝平台上进行的任何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提升或试图提升自身的信用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试图干扰淘宝平台的正常运作”。商家“炒信”行为,无疑是通过虚假交易提升自身的信用度,干扰淘宝平台的正常运作,违反与淘宝平台的服务协议,构成违约。
 
      对于商家的违约行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同时约定,针对违约的商家,淘宝可依据相应规则对商家产品进行下架或监管,并对商家进行扣分,限制参加营销活动、中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划扣违约金等处理措施,最严重的,淘宝可查封账户,终止提供服务。
 
2. 炒信者违反平台服务协议
 
      炒信者参与到“炒信”活动中,是伪装成消费者的身份。只有伪装成消费者,才能虚假购买商家货物并对交易进行评价。与商家一样,要通过淘宝平台交易的消费者,必须也是和淘宝签订服务协议并拥有淘宝账户的。因此,炒信者也与淘宝平台存在服务协议关系。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4.3条关于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与评价中约定,“您的所有评价行为应遵守淘宝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评价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应包含任何污言秽语、色情低俗、广告信息及法律法规与本协议列明的其他禁止性信息;您不应以不正当方式帮助他人提升信用或利用评价权利对其他用户实施威胁、敲诈勒索。”炒信者的“炒信”行为,无疑是通过虚假交易的不正方式,作出虚假评价,帮助他人提升信用,违反与淘宝平台的服务协议,构成违约。
 
      对于该类行为,《服务协议》同时规定,对于违约评价的,淘宝可按照淘宝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评价信息进行删除或屏蔽,并中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等处理措施。最严重的,淘宝可查封账户,终止提供服务。
 
3. 快递公司作为炒信协助者可能存在违反平台合作协议
 
      炒信协助者能协助炒信,是因为他是电子商务领域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为电子商务上下游,其虽然不是平台的用户,但是他的存在,使得平台用户能在线下顺利完成平台上达成的交易,典型的类型为快递公司。以快递公司为例,因为快递公司的存在,才使得淘宝线上实物商品交易在线下能够完成。快递公司作为炒信协助者是否违约,关键在于快递公司是否与平台之间签订协议且协助炒信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
 
      由于快递公司与淘宝平台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在线下签订的,因此笔者无法调取到双方协议。但由于《新京报》、新浪科技、网易财经、中国新闻网等均发表了文章,提到多家快递公司因参与炒信被阿里巴巴旗下菜鸟网络平台下架,淘宝、天猫等也不再与参与炒信的快递公司合作,笔者推测快递公司与平台之间存在合作协议,且炒信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
 
      对于除快递公司以外的其他的炒信协助者是否构成违约,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 “炒信”行为是涉嫌欺诈的行为
 
1. “炒信”行为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彭万林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对欺诈下的界定是:“欺诈是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一书也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欺诈行为做了说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对欺诈行为的构成,大都采用四要素说,即必须具备欺诈方的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以及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欺诈行为。
 
(1)商家“炒信”构成欺诈
 
      第一,商家“炒信”具备欺诈方的欺诈故意。商家进行“炒信”,目的是提高自己的信用度,正如上文中曾提到的,信用度是消费者选择是否购买商家商品的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商家为了让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其商品,故意通过虚假交易“炒信”,欺骗消费者,具备欺诈故意。
 
      第二,商家“炒信”具备欺诈行为。商家不仅存在欺诈故意,其通过自己小团体内进行虚假交易或者通过炒信平台进行虚假交易,其虚假交易的行为,即为欺诈行为。
 
      第三,商家“炒信”使得消费者作为受欺诈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消费者根据商家的信用度,依据商品的好评,在此基础上,作出选择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 消费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要购买符合商家信用度、符合商品好评的商品,而实际上商品并非如消费者预测的那样,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是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四,商家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商家的欺诈行为,达到提高自己信用度、获得好评的目的,而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也是在考虑商家信用度、商品评价的基础上作出,因此,商家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因此,商家“炒信”符合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满足我国法律对欺诈的认定,是商家隐瞒了产品的真实销售情况及评价,诱使消费者根据“炒信”后的销售情况及评价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2)欺诈的法律后果
 
      对于商家欺诈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合同约定履行。如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消费者因商家“炒信”购买商品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如果消费者要求撤销,则双方之间买卖合同自始无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且,如存在消费者因此支付快递费用等损失,可以要求商家赔偿。
 
      以上分析的是以销售类平台中商家和消费者的角度,即使对于非以销售为业务的平台,如众筹平台、评价平台上也存在“炒信”行为,而这些“炒信”行为同样是行为作出方对另一方的欺诈行为。
 
2. 商家的“炒信”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炒信”涉嫌欺诈,并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经营者的相应义务,即“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015年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第73号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其第六条也对此明确提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某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属于规定情形的违规行为。“炒信”行为通过虚构交易、续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是违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炒信”行为是商家对其他商家作出的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角度分析,“炒信”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反不正当法立法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第二条规定了原则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孔祥俊所著《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提到,“公平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提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特别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可以适用原则规定予以规制。”
 
      首先,商家“炒信”行为给其他经营者权益造成损害。根据淘宝网自身的搜索排名规则,销量较大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商品将自动显示在搜索结果的前列,而据淘宝网分析,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习惯方式也是先通过关键词查找商品,然后通过“按销量排名”或者“按信用等级排名”以检索需要购买的商品。商家通过“炒信”行为,可以提高自己的商品销售量及信用等级,使自己的商品排在检索列表的前列,相应的,其他商家的商品在检索列表的位置就会退后。因此,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家商品的可能性就被降低,直接影响了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家“炒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炒信”欺诈消费者,其目的是通过欺诈行为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并且,对于炒信这颗毒瘤,如果不予杜绝,将直接影响到整个以信用为基础的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综上,“炒信”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当竞争的原则规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炒信行为被《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1月26日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炒信”行为即商家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也是炒信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商家提升商誉的行为。
 
      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提到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壹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专业炒信”平台的法律性质
 
      随着大量商家希望通过“炒信”提高信用度,专门为“炒信”服务的“专业炒信”平台诞生。在淘宝行业,通常称为淘宝刷钻平台。其运行方式为:商家在“专业炒信”平台发布任务,比如需要提高某件商品销量及评价,然后“专业炒信”平台通过推广的方式和手段,吸引一些想要通过网络赚钱的人参与任务,最终帮助商家达到炒信目的。笔者认为,“专业炒信”平台涉嫌非法经营,但是尚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1.“专业炒信”平台涉嫌非法经营
 
      201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第73号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其第六条规定,“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属于违规行为。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商务部近日公布的《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表示,交易场所内“禁止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虚构信用评价”,网购刷信誉、虚构信用评价等将成为违法行为。上述规定均反映了“炒信”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是违法行为。那么,专门从事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提供渠道的“专业炒信”平台,其性质是为“炒信”行为主体实施炒信行为的帮助者,并且,其以帮助他人从事违法行为为经营业务并以此获利,使得“炒信”这一违法行为数量剧增,直接扰乱了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涉嫌非法经营。
 
2.“专业炒信”平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业、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蒸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张明楷《刑法学》中提到,“非法经营罪成立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本罪”。也就是说,虽然非法经营罪法条中存在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该兜底条款必须要得到司法解释明确哪些是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才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笔者翻遍了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将专业从事炒信的经营活动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因此,“专业炒信”平台在现阶段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倘若我国出台司法解释,将专业从事炒信的经营活动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司法解释施行后,“专业炒信”平台就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对“炒信”行为及“专业炒信”平台的现有规制及展望
 
(一) 对“炒信”行为及“专业炒信”平台规制现状
 
      现阶段,对于“炒信”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平台角度。平台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发现炒信行为,并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及平台规则的规定,对炒信商家、炒信者作出扣分、冻结保证金、停止服务等多种惩罚措施。对于签订服务协议的炒信协助者规制办法是以服务协议条款约束炒信协助者,主要措施如阿里巴巴在2015年上旬对快递公司做出下架措施,加大力度及范围打击快递业协助炒信。除平台自身规制外,在行政管理方面也有突破,在2015年4月28日,桐庐县市场监管局城南所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首次对一家营业额为15余万元,其中虚假交易额达到8.6万元的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虽然上文中同时还提到消费者可以以欺诈的理由,平台上的其他商家可以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要求炒信商家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由于在互联网上,消费者及其他商家很难得到商家“炒信“的证据,维权难度大,尚未发现此类实际案例。对于“专业炒信”平台方面,笔者也尚未发现有规制案例。
 
(二) 现有规制的不足及展望
 
      现有规则主要是集中在电子商务平台内部,如要真正的从根源铲除“炒信”毒瘤,必须结合司法、行政的力量。
 
      在平台角度,现阶段淘宝对平台上“炒信”行为严格惩处,但是对于其他一些起步较晚的平台,对“炒信”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还有待加强。希望今后所有平台都能团结一致打击“炒信”。
在国家立法角度,现阶段对于“炒信”的规定只存在于国家工商新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而商务部《商品流通法》现还处于草案征求意见稿阶段。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快速发展,与此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缺失,希望不久的将来,对于该类犯罪的立法更为完善。例如将“炒信”这类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明确的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经营“专业炒信”平台通过司法解释将其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经营罪。此外,在司法实践角度,希望能出台一些典型的判例,对涉嫌“炒信”的商家及炒信起到的震慑作用。
 
      在行政角度,现阶段处罚“炒信”商家的案例极少,且尚未发现处罚“专业炒信”平台的案例。希望行政机关能加大管理力度,从行政管理角度严格惩处“炒信”行为及“专业炒信”平台,保证健康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氛围。
 
四、结语
 
      2015年3月3日的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了我国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集团上存在虚假订单“刷销量”的问题,“刷销量可能使阿里巴巴面临监管机构更大力度的审查,也令人质疑阿里巴巴各平台上的实际交易额”。《FT中文网》也在多篇文章中提到阿里巴巴和淘宝上存在大量虚假交易,并提到在亚马逊、易趣等多个网购平台上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信用是电子商务的灵魂,炒信行为的泛滥已引起媒体的关注,也不可避免的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信心。阿里巴巴副总裁余伟民曾说过:“炒信对于以诚信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来说危害是致命性的”。笔者认为,任由炒信行为发展下去,不仅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且诚信商家为了在此环境中生产也将不得不加入炒信的行列,这将造成整个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崩溃。因此,打击炒信不仅事关重大,而且已经迫在眉睫。
 
      说到底,诚信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仅仅依靠企业的自律和部分平台自身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结合立法、司法、执法等多方力量、多管齐下,不仅是在阿里系,而且在整个电子商务市场都能杜绝“炒信”行为,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使我国电子商务能够取得更健康、蓬勃的发展。
 
 
参考资料:
1. 林文:《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与实务技能》,法律出版社。
2. 刘树德:《“口袋罪”的司法命运——非法经营的罪与罚》,北京大学出版社。
3. 曾宪义、王利明、王作富等:《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 李昌麟、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第四版。
5. 秦琴:《电子商务中的诚信问题》,《电子商务》,2014年第2期。
6. 孙俊学:《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商业时代》,2014年36期。
7. 丁乃鹏、方萍《电子商务环境下“信用炒作”现象分析及对策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4期。
8. 于小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分析与研究》,《网络财富》,2010年第14期。
9. 檀木林:《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探析》,《法治博览》,2013年第8期。
 
 
打印此页】【返回
Copyright © 2008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 浙ICP备06043916号 | 策划制作 合众软件  | 邮箱登录 | 内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