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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民生 恪尽职守
加入时间:2008-11-4           作者:邢鹤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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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协委员胡祥甫、张子年律师履职实录 
 
  1月25日,杭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蔡奇在市政府视频会议室接待来访群众。本所主任胡祥甫作为杭州市唯一一名律师代表陪同蔡奇市长接访。


      
图为蔡奇市长等领导正听取胡祥甫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及建议。

  “修改《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允许行动不便病人由他人代配代取药品”、“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应得到严格执行”……2月24~29日杭州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我所胡祥甫、张子年律师心系民生,恪尽职守,积极履行政协委员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言献策。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2月1日公布实施。“《办法》虽规范了基本医疗秩序,却也给病人就诊带去了相当的不便。”会前,胡祥甫律师一捕获此信息,便开始了一番调研。结果发现,百姓意见集中于《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转给他人享受的;(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就诊的。”
  上述规定很明确,但实际执行中,一些行动不便的病人以往通过他人(如家人或保姆)代配代取药品,现将被一律视为“出借”而予以拒绝,从而给病人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痛苦和不便。胡祥甫律师认为,本来是为防止一些违法使用基本医疗保障的行为,现却因部分医疗机构的误解而使上述病人无法亲自配药、无法及时拿药,造成了极大不便,使得“以人文本”、“方便病人”原则未实际贯彻。于是在会上,胡祥甫律师提交了《关于解决行动不便病人由他人代配代取药品的建议——建议修改<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案,建议修改《办法》第五条,增加一款“具有下列情形,确实行动不便,本人无法前往医疗机构配取药品的,可委托他人按照就诊药方代配代取药品:1、年龄在70周岁以上;2、残疾人;3、精神有障碍的;4、患有慢性疾病,行动不便的。以上第2、3、4种情形必须由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此外,胡祥甫律师还提交了《关于沿街建筑物外立面整治的一点建议》、《关于合理设置、适时调整公路时速和红绿灯时间的建议》2个提案。
  张子年律师针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后出现的一些问题,提交了《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应得到严格执行》的提案,建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各基层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新诉讼收费办法,该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仍应依合理标准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减半收费;二审上诉案件,涉及财产部分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制作规范的上诉费用交纳证明,依法按上诉请求数额确定上诉费金额,由上诉人凭一审法院开具的二审诉讼费交纳证明向上级法院财务部门预交上诉费,既维护人民法院收费秩序,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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