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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道  薪火相传
加入时间:2008-11-3           作者:朱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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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得大约六年前,我曾经的同事、非常有才华的斯伟江律师写了一篇《我们为什么做律师》,几年的时光流逝,文章的内容在不知不觉中慢慢模糊不清了,但这个题目与文章“传法治之道、行法治之道”的论点,我却一直记得很清晰。金道创所之后,我更常常会以该题目而扪心自问,并进而思考:金道所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律师,金道所究竟要办成一个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
  最近,偶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大伟先生的一篇文章 ①,介绍了1949年前后的王明,这个命题令我大感兴趣。吾辈从小就知道王明,熟知他的教条主义与“王明路线”,但倒真的从未探究过王明在长征以后、尤其是抗战胜利后去干什么了。读完文章,方知自己孤陋寡闻,做了十多年律师了,现在才知道王明还曾经在新中国法制史上留有过如此重要的痕迹。从1945年到1950年,王明分别担任过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主持起草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等重要法律文件。周大伟先生在文章中分析认为,毛泽东之所以会让王明——这个曾经令他最伤脑筋的政治对手——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这样一个职务,是因为“在毛泽东看来,法律工作既不属紧要又不紧急,法律委员会主任大致属于一个可有可无的‘冷板凳’”。
  于是再想,金道所创立之时所提出的“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是否真的涵盖了我们创立金道所的全部理想与信念?客户乃金道之衣食父母,为之而倾全力,均属金道人之份内所属。但是否还有一些其他东西呢?虽说法乃公器,但倘若法仅仅被 认为是解决问题之器,是否也会有沦落为“可有可无”之时?以前常常有感于客户宁愿“出事”了才想到律师,才来找律师“亡羊补牢”,却不肯“未雨绸缪”,现在却忽然觉悟,这其中是否也有我们律师未尽之责?
  欣喜的是,全体金道人与我一样,也一直在思考着这些问题。今年初,金道所在全所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征集“金道释义”的活动,年轻的金道律师们一起考虑了我们要办一个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在征集到的“诚信是金、正义为道”、“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等等文稿中,我们分明看到了金道人闪烁着理想光芒的思考。
  更令人高兴的是,金道人已经将这些思考付诸于行动。承办“首届浙江中小企业法治论坛”、主持“规范房产中介市场、推动房产交易健康发展”论坛、参加“3.15维权咨询”,入选“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顾问所”、担任公益性质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法律顾问”等等,金道人已经用行动来表明,对于我们而言,法律将不仅仅是器,根本上还是道。金道人正努力地超越小我,将“传法治之道、行法治之道”的理想薪火相传。
  1956年,王明最后一次去了莫斯科,从此一去不返;20多年后,王明在莫斯科中山大学的同学邓小平,担当起了在中国推进法治的重任。1959年,新中国取消了律师制度;而在恢复律师制度20多年后,我们现在已经可以骄傲地宣传这些年中不凡的执业成就……历史是如此地令人深思。今天,当我们欢庆改革开放30年时,我们更需要想想,再过30年后的中国法治史上,金道是否能拥有一席之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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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智慧,本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部主任,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盟浙江省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①周大伟:《1945-1950:新中国建国前后担任过“立法大臣”的王明》,见张士宝主编:《法学家茶座》第18 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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