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日本語 中文版
他山之石
金道期刊 >> 他山之石
一场迂回曲折的突围战
加入时间:2008-11-4           作者:邢鹤闻
分享到: 更多

--胡东迁律师为罗田永侵犯商业秘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辩护纪实
作者:邢鹤闻
 
 
  2007年7月24日,一个并不惹人起眼的日子,然对慈溪人罗田永来说,却是个令人激动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是他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刑事判决书正式生效的日子。这意味着他将彻底告别牢狱之灾。“回想那段被羁押的日子,真是悔不当初。因自己不懂法,盲目引进人才、草率签订协议,结果惹祸上身。”谈及至此,罗田永脸上的兴奋之情顿时消逝,脑海中浮现出一幕幕案发前后的场景。

                   踌躇满志创大业 仓促合作埋祸根
  慈溪赛德公司(下称赛德公司),是一家从事塑料容器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业务遍及全省内外。罗田永任该公司总经理。2002年初,赛德公司成为杭州钱潮电脑技术公司(下称钱潮公司)开发的全自动电脑调浆设备(下称电脑调浆设备)配件——塑料容器桶的供应商。
  一两年供货下来,罗田永凭借多年的商战经验,敏锐地察觉到:电脑调浆设备在技术上尚有改进空间,而且国内市场很大。若能在现有技术上加以改进,新设备定能抢占商机,赢得市场。一心想创大业的罗田永,随即马不停蹄地开始市场调研,并先后向浙江科技学院、浙江工程学院的纺织机械专家求教,结果得到专家的一致肯定。于是,罗田永一鼓作气,开始物色合作伙伴。恰这时,胡芮进入了罗田永的视野。胡芮,原钱潮公司硬件二部部长、项目部部长,当时他因在公司不得志而正想辞职出来创业,但苦于一时找不到有资金实力的合作伙伴。一个有资金没技术,一个有技术没资金,双方一接触即碰出了合作“火花”。2004年4月18日,罗田永与胡芮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胡芮转让由其专门开发的电脑调浆系统技术一套,罗田永一次性支付技术费三十五万元,共同投资设立宁波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盛达公司),罗占股份95%,胡占股份5%,胡任总经理并负责设备生产;胡与原企业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胡自行负责,与罗及盛达公司无涉。孰料,这一仓促合作给日后埋下了祸根。

                   投入巨资搞开发 钱未赚到祸先至
  2004年6月,盛达公司正式成立,罗田永投入200多万元开发新设备。期间,已从钱潮公司辞职的软件程序员向天歌,也应胡芮之邀也到盛达公司工作。经过数月努力,盛达公司10月生产出首台染色电脑调浆设备,并以65万元的价格试销给山东某家纺公司。
  首台设备售后不久,即被钱潮公司发现。2004年12月,钱潮公司以胡芮、向天歌、罗田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杭州某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某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随即立案侦查。2005年 1月10日,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向天歌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以同样罪名将胡芮抓捕归案。技术骨干被抓,刚起步的盛达公司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经多方咨询后,罗田永认为,盛达公司所产设备不侵犯钱潮公司商业秘密,这是钱潮公司打击竞争对手所使用的手段。为此,罗田永深感冤屈,一方面向省市及中央领导递申诉信,另一方面积极开展 “自救”——注销盛达公司,新成立一家“盛达自控公司”,并以新公司名义将第二台电脑调浆设备销给海城市某公司,售价90万元。
  罗的上述行为,激怒了钱潮公司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网上通缉令。2006年6月8日,罗田永被抓获归案。而在此之前,向天歌、胡芮先后被杭州市某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向天歌、胡芮均不服判决,鸣冤叫屈。其中,胡芮向杭州中院提出上诉。

                  多方申诉无着落 曲折上门寄重托
  向天歌、胡芮先后判刑,罗田永现又被抓,这可急煞了罗田永的全家人。为替女婿申冤,罗田永岳母罗建芳放下手头一切事务,匆匆赶赴杭城,一方面向省市领导申诉,另一方面给罗田永找律师。然令她失望的是,事态并未顺着预想方向发展,反倒日趋严峻。罗建芳身心疲惫,倍感希望渺茫。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正当罗建芳感到绝望之际,一位朋友向她建议,去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胡东迁律师。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罗建芳找到了胡东迁律师,并介绍了案情。听完介绍后,胡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经验,提出了分析意见:罗田永与向天歌、胡芮在整个案件中的身份地位不同,他不是钱潮公司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人,而是第三人。所以,罗田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他对胡、向两人非法获取钱潮公司技术秘密一事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如果不“明知或应知”,哪怕胡、向两人真的将钱潮公司技术应用于盛达公司设备生产,罗田永也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钱潮公司的技术本身不构成“商业秘密”,那么,不仅罗田永无罪,而且胡、向两人也不构罪。
  鉴于向、胡两人均已定罪判刑的既成事实对罗田永十分不利,且许多案情尚不了解,所以,胡东迁律师建议,目前应从罗田永是否“明知”这一角度着手,寻找证据,以求突破;尽力将罗案与胡、向两案割离,断尾求生!
  胡律师的分析深入浅出、建议切中要害,罗建芳不时点头赞许,眼中更是充满信任与希望。“胡律师,这是我来杭后所听到的最为深刻的分析,给了我极大的信心和希望。我们要聘你为罗田永辩护!” 罗建芳动情地说道。 
                 罗田永狱内喊冤 胡律师披挂上阵
  一场官司犹如一场战斗,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这是胡东迁律师常对助手们说的一句话。为办好此案,胡律师马上与公安机关联系,要求尽快安排会见罗田永,同时又紧锣密鼓地开始了解详细案情、研究辩护方案。
  2006年6月20日,在办案民警陪同下,胡东迁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罗田永。没等胡律师介绍完身份,罗田永便情绪激动地诉起冤来。胡律师一边稳定他的情绪,一边耐心听取他对案情的陈述。随后,胡律师向罗田永简要分析了案情,并讲解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及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义务。“罗田永你不要有抵触情绪,相信司法机关会依法公正处理的”,胡律师的话,令罗田永情绪恢复平静,更对案件有了理性的认识。
  会见结束后,胡律师数次前往公安机关,与办案民警当面交换意见,并递交一份书面《律师意见书》,阐述罗田永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理由。“对案件尽管我们观点分歧,但我不得不说的是,胡律师,你是个认真办案的律师。”经办民警这么评价。

                   案情节外生枝 罗又新添一罪
  真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6年9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除指控罗田永涉嫌与胡芮、向天歌共同侵犯钱潮公司的商业秘密外,又新增一罪名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原来,罗田永被抓获时,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搜出了二张假身份证。据罗田永陈述,假身份证的由来是这样的:公安机关通缉令发布后,罗田永就隐姓瞒名、四处躲藏,为避免住宿登记时暴露身份,他在慈溪市长途汽车站附近找到一个制作假证者,花20元钱做了一张假身份证。但取证时,罗田永发现做错了,根本没法用。于是,他重新提供了本人的照片及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重新补做一张。两张假身份证买来后,罗田永一直放在包中未用,直至被抓。
  胡东迁律师了解案情后,数次前往检察院,与经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提出《起诉意见书》指控罗田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随后提交了一份书面《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案件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令人意外的是,检察机关最后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两个罪名对罗田永提起公诉。

                  庭审激辩十小时 直击控方诸纰漏
  “看来,这是一场艰难的突围战,但我们必须得斗志昂扬,不到最后一刻绝不轻言放弃!”胡东迁律师对助手夏家品、王晓敏说。
  台上三分钟,台下三年功。胡律师与助手们开始紧张的庭前准备工作。为了找出指控的破绽,胡律师和助手们一遍又一遍地查阅案卷材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查取证。例如,为了搞清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格问题,胡律师亲自向省司法厅、司法部及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查证咨询。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多方查询,许多破绽被发现:如参与案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专家无一人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钱潮公司早在案发前就已对电脑调浆设备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对设备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等。在充分的庭前准备后,胡律师制定了“主动出击,以攻代守”的辩护策略。
  2007年4月28日上午9:00,杭州市某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庭上,胡律师与鉴定人、公诉人展开了一场长达十小时的激烈质证和辩论,精彩场景频现。
  场景一 :询问鉴定人
  为了揭露商业秘密鉴定的诸多漏洞和谬误,胡律师在发问中,迂回出击,步步为营,使鉴定人深陷“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胡问:请问鉴定人,你是否具备鉴定人执业资格?
  鉴答:没有。
  胡问:你有否接受过知识产权鉴定的专业培训?
  鉴答:嗯……也没。
  胡问:我国法律规定,鉴定人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你是否清楚?
  鉴答(尴尬):不清楚。
  三个简单的提问,胡律师即令鉴定人“名不正、言不顺”,不仅挫其信心,更动摇了其证言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胡问:知识产权鉴定,《查新报告》是基础,若查新不正确就会导致鉴定错误,对不对?
  鉴答:是的。
  胡问:《查新报告》查新的文献资料范围,是否应包括国外的文献资料?
  鉴答:应该讲,查新范围包括国内外的文献资料。
  胡问:但《查新报告》记载,本案仅对国内文献资料进行了查新,而未对国外文献资料进行查新,为什么?
  鉴答:查新是委托其他单位做的,范围我们不管的。
  胡问:查新范围是否适当将直接决定着查新结论是否准确,你们怎能不管!一旦查新范围出错,鉴定结论又如何确保无误?
  鉴答(勉强):应该不会错吧。……
  胡问:查新结论中的秘密点棗关键技术参数、配方计算方法、发料计算模块,与鉴定结论中说的“8张完全相同、5张部分相同”图纸是否一一对应,也就是说,这“8张完全相同、5张部分相同”图纸体现了钱潮公司设备技术的秘密点,对吗?
  鉴答:不能这么说的。
  胡问:那应该怎么说?既然不体现在图纸上,那秘密点体现在哪呢,是体现在机械硬件或者程序软件上?
  鉴答:秘密点是综合体现的,负责执行的机械与负责控制的软件相互配合,才能体现设备的功能和秘密点。
  胡问:请鉴定人再明确一下,秘密点究竟体现在哪里?
  鉴答:是综合体现的,不落实在图纸、机械或者软件上。
  胡问:既然如此,那请问,鉴定报告认定图纸“8张完全相同、5 张部分相同”,对认定商业秘密的意义何在?
  鉴答:当然不能说没意义,彼此关联性的认定是技术问题,我不必作具体叙述。
  胡问:鉴定报告称关键技术参数是钱潮公司设备的技术秘密,既然是参数,那必然要以“数据”方式体现。请问鉴定人,该技术参数到底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是一对数据还是一组数据,请告诉法庭。
  鉴答(支支吾吾,难以作答):这……
  ……
  胡问:钱潮公司对设备整机及分配头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知道?
  鉴答:知道。
  胡问:专利证书有没看过?
  鉴答:看过。
  胡问:专利技术与商业秘密相互冲突,既然已申请专利,那就是说技术已被公开,又怎能被鉴定为商业秘密?
  鉴答:专利公布原理、布局,但没公布用于指导生产的技术参数。专利是保护设备原理及功能;鉴定结论所指秘密是技术图纸。
  胡问:技术图纸是秘密?前面你可不是这么说的。
  鉴答:(沉默)
  胡问:系统软件是钱潮公司设备的核心技术吗?
  鉴答:是的。
  胡问:钱潮公司对设备软件已作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否清楚?
  鉴答:清楚。我们比对过全部软件源代码。
  胡问:那你是否见过钱潮公司软件源代码的登记资料?
  鉴答:这倒没有。
  胡问:那也就是说,你比对的仅是钱潮公司提供的软件源代码,而不是该公司在登记机关备案的软件源代码?
  鉴答:是的。
  胡问:根据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之规定,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必然会有部分源代码被公开。鉴定过程中,你们没就该公开部分进行比对,是吗?
  鉴答:(沉默)
  胡问:请问,鉴定人有否将侵权设备拆开比对过?
  鉴答:部分是拆开过的。
  胡问:也就是说,没全部拆开过,是吧。之前你说“钱潮公司商业秘密通过各部件配合而综合体现的”,那么,仅拆开部分设备又怎么来搞清楚哪些商业秘密点被侵犯?
  鉴答:这个……

  场景二 :询问资产评估人
  《资产评估报告》是起诉书认定罗田永侵犯钱潮公司商业秘密,造成直接损失130多万,间接损失865万元的关键证据。为此,胡律师在庭上又发起新一轮询问攻势。
  胡问:请问评估人,你们将盛达公司销售的两台设备认定给钱潮公司造成直接损失130多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评答:钱潮公司之前与山东某公司进行过电话联系、报价等前期工作。
  胡问:钱潮公司与山东某公司有没签订购货合同?
  评答:没有。
  胡问:合同还未签订,等于买卖还未成。难道就凭钱潮公司打过几个电话,报了一个价格,损失就有上百万元了吗?这钱未免太好赚了。
  评答:不能这么说的。
  胡问:那该怎么说?
  评答:(沉默不语)。
  胡问:钱潮公司无形资产损失865万元,又是如何评估的?
  评答:根据钱潮公司的研发成本计算。
  胡问:研发成本的数据是怎么来的?
  评答:钱潮公司提供的。
  胡问:是不是附在评估报告后面的几页数据统计表?
  评答:是的。
  胡问:仅凭几张统计数据表评估?
  评答:还有原始凭证。
  胡问:能否向法庭出示相关凭证资料?
  评答:不能。
  胡问:为什么不能?
  评答:这是评估业务资料,需要保密的。
  胡问:对法庭也要保密吗?不向法庭出示,法庭又如何审查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评答:(语塞)
  此时,公诉人急了,马上插话打断胡律师的发问,并支持评估人拒绝提供原始凭据。胡律师立即向法庭提出抗议。审判长指示,这一问题法庭已注意到,待庭后再议,并要求辩护人继续发问。
  胡问:按照评估结论计算,钱潮公司每台设备的平均利润达59% 以上,对不?
  评答:对的。胡问:但从辩护人向工商部门调取的钱潮公司2003、2004、2005 年《损益表》的记载来看,该公司每台产品的毛利润不到10%,这又当如何解释?
  评答:这……(迟疑数分钟)我们只根据钱潮公司评估时提供的研发成本数据来计算的,而不根据损益表计算。
  胡问:那也就是说钱潮公司有两套计算数据?
  评答:这,我们不清楚。
  ……
  通过对鉴定人和评估人的一连串巧妙发问,本案的两份关键证据——商业秘密鉴定报告和损失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合法性都发生了动摇。为胡律师提出重新鉴定和评估,作了铺垫。法庭辩论中,胡律师又从多角度对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提出了强有力的质疑。最后,公诉人当庭表示,同意重新鉴定和评估。
  接着,双方又围绕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胡律师从事实和法理两个角度,发表了罗田永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到晚上8:00左右,第一次庭审方告结束。
  “难缠啊!胡律师果真难缠。不过话说回来,请律师就该请这样的律师。”公诉人在庭审结束后连连感叹。在庭下旁听的钱潮公司律师也不由竖起大拇指,说“胡律师,厉害!”

                   审时度势调策略 峰回路转现曙光
  虽然在第一次开庭中,辩方占了上风,但胡律师并没有感到“胜利在望”。相反,显得心情沉重。因为胡律师深知,如果法院同意对商业秘密重新鉴定和评估,就直接意味着法院原先依据该鉴定和评估报告而对胡芮、向天歌作出的有罪判决是错判。这对同一法院来说,几乎是不太可能。相反,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法院作无罪认定的可能性更大。没过多长时间,胡律师的判断得到了印证。法院不同意对商业秘密作重新鉴定和评估,并决定让检察机关补充调查。事实上,这意味着将认定罗有罪。
  但第一次开庭,给案件处理创造了一个很好条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作有罪也会在量刑时有所考虑,辩护人借此可以向法院争取轻刑,甚至缓刑。但前提是罗田永必须“认罪”。
  事不宜迟,胡律师随与罗田永的家人商量,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在“尊重罗田永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改变策略——主动承担赔偿,积极认罪悔罪,作有罪从轻辩护,争取判处缓刑。2007年7月8 日,胡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罗田永,与其作了深入的交谈。罗田永采纳胡律师提出的“有罪从轻、争取缓刑”的辩护方案。
  2007年7月9日14:45,法院第二次开庭。按照预定方案,罗田永当庭认罪,胡东迁律师作有罪从轻辩护,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氛围较第一次宽松许多。胡律师判断,整个案件正朝有利的趋势发展,曙光隐现。

                  案结事了人团聚 一声大哥示真情
  2007年7月13日上午9:00,杭州市某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宣判:被告人罗田永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判决书认定有关给钱潮公司造成无形资产损失865万元不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田永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证据不足,不成立。
  12:30,罗田永被取保候审,跨走出看守所大门,见到了分别近一年的妻子、岳母等亲人,罗田永显得神情激动。然后来到金道所,一见到胡律师,罗田永就喊:“大哥,我出来了,谢谢!”即刻上前紧紧握住胡律师的双手……

(注: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系化名)
 

 
打印此页】【返回
Copyright © 2008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 浙ICP备06043916号 | 策划制作 合众软件  | 邮箱登录 | 内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