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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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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心伤的孩子不致绝望——胡东迁、王晓辉律师为严某故意杀人案辩护纪实
加入时间:2009-5-11           作者:日月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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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尸突现   嫌犯被诉

  初夏某日,凌晨。

  杭州西湖风景区三台山路一侧水塘边。

  忙碌的公安现场勘查人员从水塘内打捞出由两只蓝色塑料袋套住的女性人体躯干,另一只深蓝色旅行包内有十只黑色塑料袋分别装有尸块……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自从某研究所离岗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为此经常遭到其妻郭某的数落,而被告人严某虽心有不甘与怨气,但迫于现状也不敢发作。为改变现状,被告人严某多次向他人借款,用于炒作期货,但多以亏损告终,并由此欠下人民币十万元的债务。某日晨,被告人严某与其妻郭某在家中聊天时,再次遭到郭某的数落,同时其提出的由郭某先出资供其如期归还债务的请求也未得到郭某的肯定答复。内心压抑已久的被告人严某顿时怒从心起,双手紧掐郭某的颈部直至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行凶后,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被告人严某于当晚在家中用菜刀将被害人郭某的尸体肢解,并用家中的塑料垃圾袋、旅行袋等工具分别包装,随后驾车将包装好的尸块运至野外……随后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被害人郭某失踪。检察员以被告人严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惩处。

  依法依规   入情入理

  被害人郭某沉尸见日冤魂已可归西,被告人严某也已被羁铁窗只留下绵绵无尽的悔恨。可怜的是得知自己亲人遇害遭灾后的双方亲属,其悲其愤不可名状。被害人的兄弟姐妹情绪激动、强烈要求严惩被告人严某。被告人的老母亲则在悲恨交加的同时更多地在为自己儿子的“前途”担忧、在为自己孙子的生活操心。然而,最心痛不已、最不知所措、最无辜无助的就是他们共同的孩子。悲与恨的交错,痛与怜的抉择,非当事人无人能够体味。面对自己离去的母亲,是不尽的悲恸;面对亲手杀死母亲而即将接受审判的父亲,是痛恨还是原谅,是唾弃还是宽恕,是听之任之还是积极营救?孩子的选择真是左右为难!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严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辩护人的胡东迁、王晓辉律师,正是基于法律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出于对陷入困境的孩子强烈的同情心,全身心地投入到该命案的辩护工作之中。一审法庭上,他们重点围绕被告人的犯罪和量刑情节,提出了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志在“保命”的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是一起由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轻。

  本案的悲剧是由于被告人严某与被害人郭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而他们之间的婚姻家庭矛盾,主要是由于双方在性格和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从性格上讲,被害人郭某性格直率,脾气比较急躁;而被告人严某则相对比较内向,但内心还是有股倔劲。从能力上讲,被害人能干,事业有成,对家庭经济贡献大。被告人虽然在科研方面曾取得一定成绩,但在做生意和赚钱方面,远不及被害人。正是由于性格和能力上的差异,被害人郭某在家庭生活中处于主导和强势地位,而被告人则处于服从和弱势地位。家中的大小事务均由被害人说了算。结婚20多年来,严某没有陪老母亲过过一个年,反而都要根据妻子的要求到岳母家过年。不仅如此,被告人还经常遭到被害人的指责和数落,尤其是被告人离开原单位后,更是长期过着忍气吞声、内心压抑的生活。为改变现状和证明自己的能力,严某不惜借高利贷从事期货和股票的炒作,但事与愿违,多以亏损而告终,导致欠下巨额债务。在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方面,双方长期处于“冷战”状态。这种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期货股票上失败亏损、感情生活上的挫败,使身为知识分子的被告人严某内心处于极度的郁闷和痛苦之中。事发当天早上,在聊天时被害人再次当面数落被告人,并恶语相加挖苦被告人。这深深地伤害了被告人的自尊,内心压抑已久的痛苦和怒气终于在一刹那间爆发,最终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因此,从本案发生的原因上分析,本案与社会上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例如抢劫杀人、强奸杀人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轻,依法应酌情对本案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这样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对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要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精神。

  其次,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过错或责任。

  家庭是生活的港湾,夫妻之间本应心心相印,同甘共苦,相互扶助。本案被告人长期处于家庭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本身内心就十分压抑,加之炒期货股票失败的打击及夫妻生活上的失意,内心郁积的痛苦和怨恨本已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但作为妻子的被害人不仅没有与之沟通、劝导,反而对其恶语相讥,刺激被告人,致使内心压抑已久的被告人心中的怒火犹如沉积已久的“火山”一般爆发,最终导致了本案的悲剧的发生。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漠视、嘲讽和过激言语是导致本案悲剧发生的直接诱因,凭心而论,被害人应对本案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再次,本案系激情犯罪,与有预谋的杀人犯罪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正如起诉书所认定,被告人严某因遭到被害人郭某的指责、数落后,内心压抑已久的他“顿时怒从心起,将被害人掐死”。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是一时冲动下所为,具有明显“突发性”,而非有预谋性或有计划性,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这种临时起意、一时冲动下引发的犯罪行为,与那些有预谋、有计划的杀人犯罪相比,在主观恶性上显然为轻,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本案一个至关重要的情节是被告人得到了其与被害人共同之子的宽恕和谅解,其子明确请求法庭对其父予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的儿子也就是被告人的儿子,是本案中最无辜、最大的受害者,其所承受的精神打击和痛苦是常人所无法体会的。其在对父亲的犯罪行为表示痛恨的同时,通过对案发经过及起因的了解,其对父亲的行为给予了宽恕和谅解,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要求法庭在对其父惩罚的同时,给其父亲留一条生路,也给陷入困境的自己今后的生活留一丝希望,不致再陷入绝境。他真的不希望自己在失去母亲的同时再失去自己的父亲。故辩护人也据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在案发前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严某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自己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大学高材生,多年从事科研工作,并被评上副研究员职称。其曾主持或参与许多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其为主或合作选育并通过审定水稻品种有5个,累计推广面积在1000万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曾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客观地说,其在案发前的表现是好的,本次犯罪确系初犯、偶犯。本案案发后,虽然被告人为掩盖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分尸、抛尸,并向公安机关谎称被害人失踪。但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始终供认不讳,直到法庭上均能坦白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认罪。同时,其对自己一时冲动之下所犯罪行表示真诚的悔罪,并当庭提交自己在看守所内书写的《忏悔书》。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悲悲切切,真情流露了无限的悔恨。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辩护人依法提出在量刑时应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成功   感触良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因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妻子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严某杀人后又分尸,手段残忍,本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而突发,被告人严某归案后认罪、交代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和被害人共同之子请求对被告人严某予以从宽处理,故对被告人严某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宽处理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抗诉、上诉,案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被依法核准后送监执行。

  至此,为严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这一“保命工程”可谓功德圆满。但掩卷静思,作为法律人不免感触良多。常言道,法不容情!虽然本案是一起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突发的案件,但被告人故意杀人至死,其罪不可谓不严重,且杀人后还分尸抛尸,情节不可谓不恶劣。对此,所谓的情感在无情的法律面前是那么的苍白,任何以情理来对抗法理的努力是那么的脆弱。但考察中国刑法史,我们不难发现,情法不分、情法合一的情况比比皆是。所谓“王法本乎人情”,西周时期“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的著名法谚,唐朝“礼法合一”的刑事立法局面,无不体现了我国古代情寓于法的特质。而即便在今天,这种精神仍然依稀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对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要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蕴含了“情”对罚的影响。此时,面对辛勤工作得到的满意回报,内心充盈着感激之情的法律人觉得,首先要感谢中国特色的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给我们律师提供了施展激情和才能的广阔舞台;二要感谢执着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统一”的一审和复核审合议庭的法官们;三要感谢出庭检察官的客观公允和理解;四要感谢被害人兄弟姐妹们的宽恕和忍让。最后,我们还要真诚地祈愿,祈愿普天下所有有情人都能成眷属;所有已成眷属的有情人都能珍惜这份缘、这份情,和睦共处幸福、快乐的伊甸园;所有已为人父、为人母的有情人都能为自己的孩子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和乐家园。诚如此,构建和谐社会有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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