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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让公司起死回生——记一起历经七阶段两年半的公司股东诉讼案
加入时间:2012-8-19           作者:叶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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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原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胡作非为而陷入困境。在律师的帮助下,公司股东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历经七个阶段、两年半的艰难诉讼,终于重新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让公司起死回生。

  2011年11月,某市水产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终于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书,该公司董事长唐某拉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朱智慧律师及李政律师的手,高兴地感叹道:“我这个董事长在任期内只干了打官司这一件事情,但是,终于把官司彻底打赢,也对得起选举我的这一大帮子股东了。朱律师、李律师,实在要感谢你们二位,帮助我们公司彻底地解决了问题。”那么,这场官司的起因是什么,中间经过什么历程,律师在其中又是如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且听以下分解。

  祸起非法增资   公司陷入困境

  水产公司前身是国有企业,1999年11月经过改制,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的24名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原企业领导鲍某担任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水产公司人员不多,家底却比较殷实,除了经营收入外,在市区繁华地段还有一栋自有商业楼房出租给某金融机构使用,租金丰厚,所以曾是一家红红火火的中小企业。

  2003年3月,鲍某瞒着多数股东,伪造了一份由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了水产公司变更登记,将水产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到173万元,将鲍某本人的股权从原来的10%左右,扩大到28%多,并增加了刘某、林某等3个新股东。同时,一些老股东在不知不觉中,被降低了股权比例。这一变更,埋下了水产公司陷入困境,以及引发后来一系列公司股东诉讼的祸根。

  在此期间,鲍某还通过各种手段损害公司利益,曾经红红火火的水产公司开始走下坡路,而鲍某则开始另起炉灶,经营起另外一家同类公司。2005年,鲍某擅自宣布水产公司停业,遣散公司的职工同时也是股东们,让他们自谋职业,公司只发一点生活费。

  水产公司的股东们都是四五十岁的人,水产公司对他们来说就是安身立命的地方,工作与股权的收入是他们主要的生活来源。水产公司停业当然引起了众多职工股东们的严重不满。他们开始向企业原主管部门、党组织、各级政府等到处反映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对此也极为重视,经司法部门调查,鲍某因在担任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犯有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12月被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虽然鲍某被判刑了,但水产公司却已经受到重创,如何恢复经营,重新回到昔日的红火呢?众多职工股东们虽然到处咨询,却均不得要领,所以在长时间内没有什么效果。

  2008年初,一些职工股东们找到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朱智慧律师,寻求恢复公司正常秩序之路。朱智慧律师提醒他们,首先需要确定水产公司的股东与股权比例,才能依法建立新的公司治理结构、恢复公司经营。在朱智慧律师的指点下,股东们到市工商局查询公司登记材料,这才发现鲍某在2003年偷偷摸摸地搞了“增资吸收新股东”,也才知道自己在公司的股份被严重缩水!

  愤怒的股东们开始向市工商局投诉鲍某的非法行为。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于2008年6月作出了处罚决定,撤销了2003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变更登记。鲍某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9月,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但鲍某却一直没有按处罚决定的要求到市工商局办理手续,转回公司原来股权股东状态的登记,水产公司也因此一直不能办理年检。

  职工股东们只得继续向律师咨询解决办法。朱智慧律师提醒职工股东们,依据《公司法》,鲍某因被判刑,已经失去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公司股东们应当提议重新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以恢复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但对于职工股东们的提议,鲍某却一直置之不理,还违反《公司法》和水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早已届满的情况下,不召开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而是与水产公司原董事田某相互串通,擅自以水产公司的名义出具文件,“聘任”田某为水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由于该“聘任”行为不符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市工商局拒绝办理变更登记。

  由于鲍某的上述种种违法行为,终于把原先运行良好的水产公司推入了困境:连续几年不能参加工商年检;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账户的资金不能使用;承租单位亦无法向公司交纳租金;原先还勉强支付的职工生活费、社保金及公积金也不能正常发放和缴存。这严重损害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水产公司到了被迫召开全体会议——股东会的时候了。

  2009年3月29日,为彻底解决公司的管理问题,水产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包括鲍某和田某在内的全体24个股东参加了会议。在本次会议上,田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身份向股东们发了通知,限定议题为注册资金从173万元变更回5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鲍某变更为田某,成立公司股权协议小组等。而事先已经接受了朱智慧律师《公司法》知识指导的大部分股东,不同意田某限定议题做法,在股东会上充分发表了意见,要求自由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并发放了选票。鲍某及田某等6个股东见状擅自离开会场,而余下18个股东按照合法有效的水产公司章程,选举唐某、吴某、于某三人组成了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并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新一届董事会选举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此后,新一届董事会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唐某多次通知鲍某,要求他按本次股东会决议,协助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要求他立即向唐某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资料以及人事档案等移交手续。但鲍某却以种种理由再三推托,新一届董事会虽然产生了,却无法行使职权。迫不得已,新董事会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2009年6月2日,新董事会委托朱智慧律师和李政律师,以水产公司的名义在区法院对鲍某和田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协助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立即向唐某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资料以及人事档案等移交手续等。

  但让新董事会意料不到的是,这场以为会很快的官司,却一打两年半,直到新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方才尘埃落定。

  一审虽有波折   结果取得完胜

  朱律师和李律师代理水产公司提起公司移交之诉后,两位律师提交了大量证据,这些证据表明的事实有:(一)2003年鲍某非法增资吸收新股东的行为已经被工商局认定非法而且被撤销,水产公司的股东会应该按照设立时的1999年章程规定召开并表决;(二)鲍某因经济犯罪被判刑,已经无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而田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违法;(三)2009年3月29日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四)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因此合法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唐某具有代表水产公司的资格;(五)新董事会和唐某已经多次通知鲍某办理移交和协助工商变更登记,鲍某拒不办理。

  2009年7月、8月、9月,该案一审经历了三次开庭。多次开庭,原因在于鲍某“屡出怪招”,企图恶意拖延诉讼进程。

  他们先是答辩说唐某不能代表水产公司起诉,而且根据“2003年公司章程”,不仅唐某召集主持股东会无效,而且当天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也因没有达到“法定比例”而无效。后来又多次补交证据,增加了“1999年的50万元就没有足额到位,因此按50万元表决也不足法定比例”的说法。针对这个说法,两位律师立即提交从工商局调来的1999年公司设立时全部银行交款单和验资报告等反驳证据,证明不存在这种情形。

  随即,2003年非法吸收的新股东刘某和在区法院向水产公司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要求把正在进行的公司诉讼之诉中止下来,先审理股权确认之诉。这个诉讼把已经没有资格的田某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把以唐某为代表的广大股东排除在外,等于是“自己诉自己”,其恶意拖延诉讼进程的意图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为此,两位律师马上向法庭提交意见书,指出现在有资格代表水产公司应诉的人是唐某,而非田某;如果对这个问题有争议,首先应该在公司移交之诉中解决,所以不能中止公司移交之诉的审理,反而应先中止股权确认之诉的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中止了股权确认之诉,把公司移交之诉审理完毕。

  2009年10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水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虽然经历了四个多月,但水产公司取得完全胜利。一审全胜的结果,使得接管公司的轮廓初现。但董事们认为,鲍某一定会上诉,并估计到2010年春节时水产公司就能等到维持的二审结果,所以提出要在2010年春节时再请律师们喝“庆功酒”。

  二审没给结论   发回重新审理

  鲍某一定会上诉,董事会没有估计错;但“庆功酒”却是喝不到了,因为对于本案,市中级法院并没有在春节前作出判决。

  2010年5月,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二审。鲍某提交了长达7页的上诉状,并提交了装订成厚厚一本书的证据,其中许多是借助握有水产公司公章方便而制作的“情况说明”类的东西,中心意思是想说明水产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是173万元,其中刘某和林某出了资,是公司股东;1999年公司设立时50万元出资未足额到位,当时刘某就交了股本金等等。

  朱、李两位律师针锋相对,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案实质是公司管理权移交纠纷,其审理焦点是新董事会产生的合法性,新董事会产生合法,鲍某就该移交;刘某和林某是否水产公司股东,有否股权,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二)公司注册资本是50万元,而非173万元,所谓增资到173万元的相关事项,已经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并撤销;(三)50万元注册资本中的股东名单应该以工商登记为准,刘某和林某不是股东,没有股权;(四)50万元注册资本设立时已经依法到位;(五)2009年3月股东会及决议在程序和内容上合法有效;(六)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但过了一个月,两位律师最担心的情况还是出现了:市中级法院没有说股东会决议有效,也没有说无效,而是裁定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应先审理刘某和林某的股权确认之诉。这就是说,鲍某在一审为拖延诉讼进程而埋下的“炸弹”,在一审时没有炸响,却在二审中爆炸了,把两位律师一审取得的胜利果实炸得无影无踪。

  对于二审法院这个处理结果,公司董事们和股东们深表不满:法院没有起到解决问题的作用,使得公司的困难局面不必要地拖延。两位律师也认为裁定的理由在法律上难以成立,因为水产公司的股权结构在法律上是清晰的,那就是1999年公司设立时的50万元注册资本和24名股东,裁定的理由事实上默许了2003年的非法增资;而且刘某和林某的股权确认之诉也不影响2009年3月的股东会决议效力,更何况两人起诉时,早已过了《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60天异议期。但对于发回重审的裁定虽然可以依法申诉或申请抗诉,却不影响其效力和重审的继续,申诉或申请抗诉缺乏实质性意义。为尽快解决纠纷,两位律师决定还是从头开始。

  到底是否股东   一年后见分晓

  2010年6月,市中级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距离2009年6月两位律师代理起诉时,恰好过去了一年。两位律师从终点回到起点,看似白辛苦了一年,但在这一年中,两位律师调取了大量证据,和水产公司董事们多次交谈了解案情,深入研究材料,把公司从成立以来的情况摸熟吃透,了然于心,为后来几个诉讼阶段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股权确认之诉中,李政律师的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他既不代理原告——原告是认为自己是水产公司股东、要求确认股权的刘某和林某,也不代理被告——被告是水产公司,而且法院确定此时代表公司应诉的法定代表人是田某。李政律师代理的是18个第三人——唐某等18个公司股东。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既非原告又非被告,但与案件审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这18个第三人是与刘某和林某的案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如果法院判定刘某和林某在水产公司有股权,那么18个股东的股权比例就会减少,更严重是2009年3月的股东会就白开了,决议就白作了。当然,根本原因是2003年并没有召开股东会,没有作出过“增资吸收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刘某和林某的“股东资格”是鲍某非法赋予的。所以,这18个股东根本不承认刘某和林某的股东资格。

  2010年9月,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某和林某诉水产公司确认股权案。开庭当天,法庭里台上台下坐满了人,除了鲍某方的三个股东外,两个原告、水产公司代表人田某、其他股东和他们的代理人都到场。水产公司虽然是被告,但实际的较量是在原告刘某、林某和18个股东之间开展的。因为水产公司代表人和代理人对刘某、林某的主张和诉讼请求一概认可,其身为被告,令人发笑;鲍某等3个另外的第三人也都帮着刘某和林某讲话。

  刘某和林某的理由和证据就是股东证、分红表、选票、扩股方案等在鲍某操纵水产公司时形成的材料,他们无法拿出2003年“增资吸收新股东”的股东会会议纪录和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李政律师只提交了水产公司1999年设立时的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以及2008年的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些证据足以说明刘某和林某在设立公司时不是公司股东,后来又没有合法的增资程序使他们成为公司股东,也没有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给他们,那么,他们是从哪里取得了股权,说自己是水产公司的股东呢?律师还向法庭提交省高级法院的类似案例判决书,指出高级法院也认为没有经过合法的股东会增资专门决议,即使有交纳“股款”、“分红”、管理公司等行为,也不能取得合法的股东资格。

  庭审中,李政律师向刘某和林某发问,问他们所主张的股权,究竟是在50万元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还是在“173万元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这个问题使得刘某和林某突然陷入两难境地,顿时阵脚大乱,他们吱吱唔唔,再三斟酌,最后说是173万元中的股权。这个回答被法庭记录在案。

  2010年10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水产公司2003年的“增资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也已经被工商局撤销了,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设立时的50万元。刘某和林某起诉要求确认他们在173万元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他们确认股权的诉讼请求。

  刘某和林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对这两个案子态度很慎重,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又把案子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二审立案半年后——2011年的6月,终于作出了终审判决,以刘某和林某的出资行为,没有经过股东会专门决议为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是说,两级法院都认为刘某和林某在水产公司没有股权,不是水产公司的股东。这个结果对水产公司来说,为重审公司移交之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鲍某、刘某和林某还不死心,在拿到股权确认案终审判决书后,又去省高级法院申诉。这次他们的理由却说自己在1999年水产公司设立时已经是“隐名股东”了,又指责市中级法院仅凭他们没有增资的股东会决议而驳回上诉是简单机械的做法,要求再审。但经18名股东与律师据理力争,省高级法院最终还是以没有增资吸收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为由,驳回二人的再审申请。股权确认之诉就此画上句号。而这时已经是2011年9月。

  再审移交之诉   两审势如破竹

  2011年6月,在收到市中级法院驳回刘某和林某就股权确认案上诉的判决书后,李政律师在第二天就向区法院提交了恢复审理公司移交之诉的申请书。区法院在7月安排开庭,鲍某一个人来应诉,田某早就已经不再来参加开庭了。

  可以说,刘某和林某的股权确认纠纷案,经历了两审,花了一年时间,的确达到了鲍某拖延时间的目的,在这个回合上可以说鲍某没有输,或者他是赢了。但鲍某的胜利不是没有代价的——股权确认纠纷案审理完毕,就已经牢牢确立了一个事实:水产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50万元,173万元是非法的;股东就是设立时的24个人,没有增加过新股东。所以这次开庭,鲍某只能说2009年3月的股东会程序违法而无效;以及水产公司设立时资本金未足额到位,意思是表决比例不足。

  但2009年3月股东会召集及表决资料非常完备,水产公司设立时的50万元交款单历历在目,岂是鲍某能推翻得了的?区法院很快做出重审一审判决,支持了水产公司新董事会的移交请求。

  不出所料,鲍某对重审一审结果又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庭审中,在鲍某重谈水产公司设立时资本金未足额到位时,法官问他:“就算是按你说的到位金额,那18个表决同意的股东的比例合计是不是已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了?”听到法官这个发问,参加庭审的李政律师心中明白,自己离最终胜利已经不远了。

  2011年11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2009年3月股东会召开程序合法,决议内容有效,驳回鲍某的上诉,维持区法院的重审一审判决。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感谢两位律师的一幕。

  2012年春节前,水产公司领导班子兑现两年前的承诺,请朱智慧、李政两位律师喝“庆功酒”,共同庆祝来之不易的胜利成果。

  艰辛终得回报   公司重焕生机

  水产公司新董事会手握终审判决书,很快就成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恢复了税务登记,并重新开通了银行账户。在银行账户中的钱可以使用后,公司报销了多年拖欠员工的医药费,补交了拖欠近一年的社保金和公积金,在2012年春节前给员工们发放了久违的福利,使得集体归属感重新回到员工们的心中。

  水产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领导下,马上搭建了经营管理班子,并在2011年底前做成了停业6年以来的第一笔业务,金额虽小,意义重大;公司与承租房屋的某金融机构的续租合同也在协商之中,水产公司走上了迅速恢复的道路。公司十多名五十多岁的老股东也是老员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也恢复了经济收入。水产公司以崭新的面貌、蓬勃的生机走进了新的一年——2012年。

  朱智慧、李政两位律师对本案提供的法律服务,取得十分良好的社会效果,彻底解决了水产公司多年的困境,救活了企业,并使得公司股东们恢复了对工作和生活的信心。两位律师在这个马拉松式的公司股东诉讼案中不畏艰辛,坚持到底,在尽心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同时,也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在为委托人服务的过程中,他们承担了巨大的工作任务,但考虑到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只收取了低廉的费用,而且在重审案两审和省高院申诉案三个诉讼阶段中均提供了免费服务,充分体现了律师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

  (本文所涉人员姓名,除朱智慧、李政两位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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