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出笼 官司缠身
2008年早春,乍暖还寒。 停靠在被告居所杭州某小区附近路边的一辆奥迪私家车里。 车内坐着原告(女)、被告及被告妻子三人。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认识,之后不久就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2008年二三月两人关系开始不好。 本案所涉的“借条”就在这有些怪异的氛围中出笼:“借条 (被告)欠(原告)人民币伍拾万元正 2008年3月9日至2008年6月9日归还 借款人:(被告)”。 2008年7月2日,本案原告凭借这张借条向杭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主张还款五十万元。而被告对这张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持有异议。由此,一场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五十万元借贷关系”为焦点的疑惑难决的官司,象蛇一样缠上了被告之身。
诉辩质证 迷雾重重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9月开始交往。10月初被告要在老家买房向原告借钱,原告就借给被告二十万元,钱是原告放在家里的。12月初,被告又向原告借钱买车,原告给了被告十三万元。2008年1月下旬,被告因为要付民工工资,向原告借钱十八万元,钱是原告从老家送到杭州的,原告款项的来源是与前夫在下沙开店时赚来的。钱款平时均放在承租房子的保险柜里。每次借钱均以现金方式交给原告。借款当时均未出具借条。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内容纯属虚构,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条是被告在原告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出具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具有真实性。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间除向法院提供借条一份外,还提供原告与杜某某2007年6月离婚的离婚证明一份,载明字号为杭州飘逸理发店的业主为杜某某、进而想证明原告经济收入丰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一份及证明号码为13732223***的手机户主为非原告的张某某。 被告质证提出:借条从形式上看没有落款时间,也没有借款期限,不符合借条的形式规范;借条文字所显示的借款原因与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借款原因不一致,互相矛盾;原告取得借条的途经不合法,事实证明被告是在原告的威逼利诱下被迫无奈才出具的。对离婚证明等其它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想要的证明自己很有钱和手机登记户主与实际使用主体绝对同一的有利目的。为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进而提供了下列证据:1.律师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告家庭经济状况及原告工作、收入、婚姻状况,说明原告根本无力借钱给他人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不一般关系。2.短信记录10页,包括原告与被告、原告哥哥与被告、原告与被告妻子之间的往来短信,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非婚男女关系,被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具借条的。3.帐户明细表,证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间,无论是被告个人还是其所在公司的帐户均有大量余款,说明被告个人和其所在公司均不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状况。4.从原告姨妈家调取的手机号码记录,证明原告前夫的手机号码,更证明原告的手机号码为13732223***,即登记户主为非原告的张某某的手机。 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性质是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对原告的经济情况并不了解,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短信显示的手机号码户主是张某某,与原告无关。从短信的内容看,不能反映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证据3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4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申请证人被告妻子及被告朋友出庭作证,被告妻子出庭证言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相关情况及原告所作陈述是虚假的。被告朋友出庭证言证明原告与被告相识经过及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经质证,原告认为证人被告妻子陈述的借条出具过程无异议,其余证言不真实;证人被告朋友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对两证人证言均无异议。 法庭宣读并出示了对原告姨妈的自行调查笔录,该陈述证明原告家境不好、没有正式工作、经济条件不好。经质证,原告对该陈述反映的双方系亲属关系、自己老家的家庭状况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自己经济条件的陈述内容不真实,并提供原告姨妈的儿子出具的证言一份,该份证言称其母的证言中部分内容是在被告等人的授意下所作。被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姨妈儿子的证言不真实。
拨雾析疑 法院认证
法院经开庭审理,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认为原告起诉的本案五十万元现金借贷事实存在合理性怀疑,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理由是,双方均认可在出具借条的2008年3月9日,双方并无实际发生款项交付,那么原告所称五十万元的组成就要考查在此之前是否发生了该相应的借款事实。法院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分析认证: 一、从原告陈述的款项来源看,其称出借款项均是其与前夫在下沙开店积累,不能令人信服。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其前夫开办杭州飘逸理发店的工商登记资料。该资料显示,该店于2002年1月11日成立,于2005年10月18日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被注销,而原告称该店一直开到2006年,并在此期间积累了六十万元款项,且相应的款项均未存入银行。法院认为原告的陈述不合生活常理,如果真有如此丰厚的收入,很难理解会任由该店的营业执照因不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注销。而且原告姨妈的证言又证明原告家境不好、且没有正式工作。 二、从原告陈述的五十万元款项出借之前的存放情况看,除2008年1月的十八万元是从老家带过来以外,其余的平时都存放在其承租房的保险箱里,且存放的款项多时有六十万元之巨。在原告又办有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情况下,不将现金存入银行,这不合情理。 三、从原告陈述的出借巨款的理由看,2007年9月其才与被告交往,10月就因被告个人需要买房而出借二十万元,且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在前款未归还的情况下,又于同年12月初、次年1月下旬,分别因被告买车及支付民工工资而出借十三万元、十八万元,同样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这不符合原告作为经营理发店多年的商人应具备的商业意识。 四、从原告陈述的该五十一万款项交付的方式和过程看,没有得到相应的证据支持。原告陈述该五十一万现金均由其直接交付被告,没有他人能够证明该款项的交付过程。款项(特别是巨款)的交付不通过银行转帐行为实现,这有违日常交易规则。 五、双方都认可两人存在男女关系、直到2008年二三月关系不好、同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及其妻子一起就如何处理三方关系进行交谈、随后由被告出具了借条的事实。由此分析认为该借条系被告(在特定的情境下)为解决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而违心出具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虽以被告出具的借条为依据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请求权,但被告抗辩予以否认,且该事实本身存在合理性怀疑,在此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在原告对借款资金来源、用途、借款过程等事实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举证不足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此,可以说被告打赢了这场官司。 但本案程序仍未走完。一审判决后,原告又提起上诉。令被告欣慰的是,本案经二审法院庭审质证后终以原告的上诉被驳回、一审判决得以维持而圆满结案。
律师献言 语重心长
官司赢了,诉讼胜了,代理成功了。但作为职业法律人的被告代理律师并没有撂下搁在心头的担子,认为自己仍有责任再向被告及身陷相似处境的朋友说两句话。笔者觉得话虽简俗直白却是逆耳忠言,故录于此,以共警共勉。 第一句是这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无论你是贪吃(吃着碗里的还掂记着锅里的)、还是贪色(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到头来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轻则弄得身心疲惫,重则搞得官司缠身,更有甚者一不小心还可能搭上卿卿性命。请不要以为这是危言耸听,这可是已经实实在在发生过的真切教训,切记老天爷是最公平的,万事有得必有失,贪便宜是要吃大亏的。就说是已赢了官司的本案被告,不也是每当扪心自问,总觉得还欠着两个女人(一个是妻子、一个是原告)的情债未了而自责不已吗? 第二句是即使身陷尴尬之境也不能授人以柄、作茧自缚。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生旅途,谁也难免磕磕碰碰、犯傻犯错、一时身陷尴尬之境。但理应用正确的办法、通过正确的途径拔腿抽身、脱套卸担、治病疗伤。而不该象本案被告那样为了摆脱一个困境反又陷入了一个更大的困境。本来情债须用情来还,有什么理由非要一笔一划留下那难缠的“墨宝”-借条呢?好在碰巧遇见了一群既懂法律又通情理的好法官,本案被告才得以出套脱身。如果不巧碰到一个只认书证证明力强于证人证言死理的糊涂官,也许本案被告将深陷泥潭久久不能自拔。 是的!做人呵,进要有度,退亦应有序,只有进退自如,人生才能如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