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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追讨不治身亡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所欠医疗费——很纠结
加入时间:2011-10-19           作者:唐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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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只要一提到“医患纠纷”人们往往只会想到的是病人及家属对医院的索赔,殊不知医患纠纷本身还包含了另外一种在医疗界司空见惯的情形--病人拖欠了巨额的医疗费却耍赖不给。交通事故是导致伤者需要及时抢救的一种常见原因,但医院收治伤者后该向谁追讨医疗费却很费神。

  医院属于为普通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机构,其救死扶伤的社会属性决定其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当医院收治病人后即与病人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的义务是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的义务是支付医疗费用。

  按照上述观点,既然医患关系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就是说:医院只能向自己的合同相对人索要医疗费用,而不能向其他人索要费用。由此产生一个疑问:医院的合同相对人到底是谁?

  如果简单的回答为伤者本人,则会将伤者家属排除在外--就不能直接依据合同法律关系向患者家属主张支付医疗费用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伤者抢救成功倒还罢了--医院至少可以向患者本人去要这笔医疗费。但如果抢救不成功呢?

  这可就麻烦了——由于死人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医院就只能在伤者的遗产范围内向患者的继承人主张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患者没有遗产,医院的医疗费就将没有任何着落--哪怕其继承人再富有,医院也别想去讨要一个子儿。

  讲到这里可能会有人马上会提出:如果抢救不成功,医院可否要求死者家属用其所获得的赔偿金用来清偿医疗费用?

  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即使有肇事方对伤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其家属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也是由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费等多个赔偿项目构成的。当死者本人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时,其家属便不能从肇事方处获得医疗费的全额赔偿。更糟糕的是,向肇事方主张赔偿的权利在死者家属手中,按现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家属可以仅向肇事方主张除医疗费外的其他项目。如此一来,家属所获得的赔偿金中根本就没有包含医疗费这个项目。而死亡赔偿金这样的赔偿项目在法律上又根本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在上述情况下,既然死者家属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中根本就不包含死者的遗产的话,医院又如何向死者的家属主张遗产范围内的清偿责任呢?

  由此看来,如果将医疗合同的患方单纯的局限于患者本人,则可能产生抢救无效后其家属合法赖帐的情形。

  能否将医疗合同的患方扩大到患者的近亲属?这种安排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前面所谈到的家属拿了死亡赔偿金也不清偿医疗费的法律尴尬,但却在法律上并不能周延——且不谈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仅从法理上讲——当患者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时,要求一个尚没有自我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也跟其父辈捆绑在一起为其父辈的医疗费埋单,这总难免有种父债子偿的馊味。即使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父母对于已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对于父母都没有抚养之义务,又如何能简单的直接通过将患者一方当事人扩大到近亲属的范围,来要求所有的近亲属都为死者生前的医疗费负担清偿的义务呢。

  既然单从合同的角度解决不了医院追讨无遗产的死者生前欠付之医疗费,那么只能在法律上另辟蹊径。向对死者有扶养义务的亲属以及对死者的伤亡负有赔偿义务的债务人追讨便不失为一种值得考虑的途径。

  根据婚姻法,让受到人身伤害的亲属接受必要的治疗本身就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之法定义务;而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身体应负责对他人进行救治也是其法定义务。这种两种法定义务均形成了相关主体为伤者支付医疗费之债。

  医院为追索医疗费用向对死者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追索倒好理解,但对负有救治义务的侵权行为人追索却可能会令人非常不解--合同法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医院又如何向死者的侵权人代位求偿呢?

  上述疑虑看似很有道理,但从立法本意上看,不允许代位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乃是保护受害人并防止代位权的滥用破坏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医院所追讨的医疗费本身就是受害人向侵权人索赔医疗费的基础,代位追偿不会损害受害人利益也不违背社会道德秩序。而代位求偿医疗费也并不等同于代位行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综上,如果发生不治身亡的死者无遗产的情形,医院倒还可以尝试向对伤者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或对其有赔偿义务的侵权赔偿义务人追索。

  但遗憾的是对伤者负有抚养义务的人的范围与死者的继承人的范围并非完全一致——比如:死者的未成年子女属于继承人范围,却并不属于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的范围。如此一来,即使其继承人因为伤者的死亡获得了大笔的死亡赔偿金,其子女也没有义务用该赔偿金来支付其生前所欠下的医疗费用。

  对死者不负有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能够获得死亡赔偿的情况下,医院都很难从法律上向其追索医疗费用。更何况很多时候其继承人根本不能获得任何赔偿款,在这样的情况下医院不仅无法通过代位求偿法律关系找侵权人埋单,更不可能让对其无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埋单。

  医院上述追索医疗费的种种困局,所导致的结果最终都只能是医院自认倒霉——这无疑是对当前已经非常僵硬的医患关系再结上一层霜冻。

*唐小平,本所民商事法律部律师,太原理工大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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