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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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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EMAIL岂可成公开信
加入时间:2008-11-4           作者:荆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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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力*诉“百度”、“万网”一案庭审直击(下)
 
  郭力与百度、万网诉讼一案,法庭调查从上午九点一直延续到中午十一点四十五分,事实上百度公司的举证就是在下午一点十分继续开庭以后才进行的。下午法庭调查结束以后,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一、精彩的法庭辩论
  首先由郭力发言。郭力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证据发表了如下精彩的辩论意见:
  1.本案郭力没有任何过错或非法行为,但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郭力是普通的互联网用户,与其他用户一样,平时工作、生活经常使用电子邮件。其为向单位求职需要,精心创作了一份求职信函,并与往常一样通过其使用的hotmail邮箱向万网公司提供服务的企业邮箱发送,邮件同时以密件的形式发送到郭力使用的雅虎邮箱以作备份。邮件内容合法,采用的发送方法合法,完全是一个正常的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和过程。该电子邮件发送以后,通过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搜索邮件中包含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郭力” 字样,可以找到该邮件附件标题《参加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团体申请书》的链接,同时附件全文被公开复制发布在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快照”上,可以任意供互联网用户查阅。通过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搜索万网公司提供服务的邮箱即郭力发送的目标邮箱时,竟然出现该邮箱内所有邮件,其中包含郭力发送的邮件,由此郭力的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被非法侵犯。
  2.侵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万网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和安全隐患。本案万网公司是域名和网站托管服务提供商,同时经营电信业务包括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万网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时强调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是本案中,万网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系统显然没有达到上述法定要求,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存在明显缺陷和漏洞,从而用户使用其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性无法确保,客观上向他人提供了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根据万网公司2006年8月30日对郭力的回复,可以断定其提供的邮件服务系统存在至少4个方面的安全隐患:1、附件没有采用程序输出,因此其程序中存在被第三方直接访问缓存的地方,并且客户端可以看到缓存文件的真实 URL;2、第三方直接访问所有的缓存文件没有被禁止,特别是在知道真实URL的情况下,就能够访问缓存文件;3、没有对服务器进行有效的安全设置,有些搜索引擎可以进行访问;4、没有屏蔽 BaiDuSpider的IP地址。正是因为万网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存在上述隐患,才导致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在对其邮件服务系统进行访问后,复制了郭力邮件附件中的信息和内容。
  3.万网公司在其邮件服务系统中存在的技术缺陷和安全隐患显示其自身技术落后于同行业邮件服务提供者,不符合法律的要求。2006年8月30日,郭力在同一时间、同一搜索条件、同一关键词,使用同一搜索引擎搜索后出现的结果中,只出现了保存在万网公司提供邮件服务的电子邮箱中的其发送的邮件,而在其hotmail邮箱和雅虎邮箱内的同样包含其单位和姓名的电子邮件并没有被复制并提供链接。上述事实证明,同样作为电信经营者,hotmail 提供的邮件服务系统以及雅虎提供的邮件服务系统在禁止第三方进行访问、确保电信网络安全和用户电子邮件信息安全方面采用的技术不存在漏洞和隐患,搜索引擎无法对用户保存在其邮件服务器内的用户邮件进行搜索,更无法进行复制和提供链接,由此符合法律对确保电信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的要求。与他们进行比较,万网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系统技术则存在显著差距,根本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这些缺陷在郭力书面提出的当天即可以找出解决方法,显然不属于新的技术难题。因此万网公司邮件服务系统中存在的落后于其他同行业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缺陷是导致郭力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根本原因。
  4.百度公司对郭力邮件内容提供链接并予以公布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郭力的合法权益。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对郭力电子邮件附件标题提供链接,并以 “百度快照”的方式予以复制并发布,可以供互联网用户任意查阅并下载,使郭力的私人邮件变成一封公开信,且未经郭力任何授权,其行为显然侵犯了郭力的通信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该根本大法的总则规定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作出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其中《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规定:“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因此百度公司对郭力邮件内容提供链接并以“百度快照”的方式进行复制和予以公布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郭力依法享有的通信秘密权。
  5.百度公司对包含用户邮件内容的邮件服务系统进行搜索,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百度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但其提供信息服务所使用的系统并没有遵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任意对邮件服务系统进行搜索,将用户邮件内容进行复制,并对所复制的内容是否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加区分地予以提供链接并予以公布,客观上形成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显然没有达到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法定要求,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并由此造成非法后果,百度公司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郭力是2006年7月19日所发的电子邮件附件《参加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团体申请书》的作者,对其内容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该电子邮件系一封求职信函,郭力为达到被招聘单位顺利录取的目的,在邮件的标题设置、内容组织、结构安排、语言使用上均进行了独特构思,因此无论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完全不同于一般求职信件,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文字作品,是郭力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文字作品的范畴,应受到法律保护。首先,从邮件标题上分析,郭力使用了《参加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团体申请书》的标题,是基于这样的智力考虑:1、郭力以申请者名义要求加入团体作为成员,向招聘单位表达了郭力的集体观念和合作性:2、郭力以申请者的名义致函等待招聘单位的批准,以期客观上起到让招聘单位具有优越感的效果。郭力没有使用普通求职信件通常使用的《求职信》或《个人简历》的标题,原意是在一开始就突出该信函的独特性,从而加强对招聘单位的吸引力和认同感。其次,从内容和格式上分析,郭力没有使用一般求职信件通常使用的表格形式和简单罗列,而是非常有针对性地重点突出自己在法律行业的学习、实习、工作经历和研究成果,并采用分段陈述的方式,内容简洁明了,一目了然,方便招聘单位清晰直接地了解郭力个人经历。特别是在作品的最后,郭力还独特地构思了“申请特别理由”,表达了对招聘单位有关人员的仰慕之情,表明对招聘单位的了解和尊重,以期以情动人,增加被招聘的可能性。郭力认为,郭力在该求职信的写作过程中,为避免流于一般形式,做了深思熟虑的研究和思考,并使用了大量文字上和心理上的创作技巧,是通过郭力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和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郭力依法享有著作权。
  7.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侵犯了郭力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郭力对该电子邮件内容依法享有著作权,因此依法具有决定该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将作品进行复制的权利以及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但该文字作品在没有经过郭力授权以及其他合法规定的情况下,由于两家公司的侵犯郭力通信秘密权的非法行为被公之于众,并直接以“百度快照”的方式进行复制,使他人可以以上网浏览或下载的方式获得该作品,显然侵犯了郭力依法享有的对文字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相关权利,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综合上述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提供的证据,郭力认为均无法否认万网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和安全隐患,落后于其他同行业服务提供者,不能达到法定要求的事实,以及百度公司对郭力邮件内容提供非法链接并予以公布的事实;无法否认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郭力依法享有的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的事实。
  9.本案两家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侵犯郭力通信秘密权及著作权,应该依法向郭力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著作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郭力强烈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在其各自网站首页按照其侵权时间即连续30天就侵害郭力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其次,两家公司应该对郭力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由于两家公司侵犯了郭力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郭力为此不得不进行证据保全、参加开庭审理而支出必要的公证费用、差旅费用,这些费用均属于由于两家公司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两家公司均应该承担向郭力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最后,两家公司应该赔偿郭力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两家公司侵犯郭力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的行为,郭力有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郭力认为提出的1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有充分的依据,并提出如下理由:
  第—、 从被告的过错程度分析,郭力认为,万网公司系专业的电信经营服务活动提供者,提供的邮件服务系统却存在重大技术缺陷和危害用户邮件信息安全的技术漏洞,且明显落后于其他同行业服务提供者,没有达到确保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的法定要求,导致用户电子邮件被第三方搜索引擎访问、复制提供链接;百度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竟然对邮件服务器进行搜索,对保存在邮件服务系统内的私人邮件进行访问、复制、提供链接并直接以“百度快照”的形式予以非法公布。正是由于两家公司的非法行为直接导致了郭力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被侵犯的后果,应该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郭力作为普通的互联网用户,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无责任。
  第二、从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分析,两家公司采用高科技手段,利用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为载体,使全世界每一个上网用户都能够获悉郭力的通信秘密,并能够对其内容进行浏览和下载,由此公然对郭力的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进行侵犯,并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导致诉讼产生,其侵权手段相当恶劣;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截至2 0 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62亿人;同时根据该中心于2006 年9月13日发布的《2006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在用户最优先使用的搜索引擎中,全国有62.1%的用户首选使用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搜索引擎,占到了用户首选搜索引擎市场的6成以上。因此郭力私人邮件可能被浏览、下载的次数、人数达到不可估量的程度。郭力认为,没有任何其他一种手段和行为能让郭力的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被侵犯达到这样的程度。 
  第三、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分析。郭力认为,两家公司侵犯郭力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对郭力造成的伤害很深刻,后果很严重。一方面,郭力的邮件中包含了个人从未公开的实习经历、单位身份情况、表达个人情感的语言、私人家庭电话等属于不愿意公开让人知晓的个人隐私信息,这些信息均被非法公开并供全世界互联网用户任意查阅,时间长达30天,给郭力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特别是作为全国首例私人电子邮件内容被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提供链接并公开的受害者,其受到的精神损害尤为严重;另外一方面,由于两家公司的非法行为,造成公众对网络安全和使用电子邮件信息安全的恐慌,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管理秩序,扰乱了互联网行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第四、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来分析,两家公司均属于商业经营单位。根据其各自网站的宣传,万网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域名和网站托管服务提供商,其总部设于北京,在全国设有12家分公司,10000多家代理商遍布全国31个省市和地区,在2002年就实现了盈利,是互联网行业最早盈利的公司之一,此后直到现在其赢利状况一直保持稳定快速增长”,这就是其自身宣称的“资本优势”;百度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据全球知名媒体《金融时报》发表文章介绍,百度公司在纳斯达克市场的美国存托凭证(ADR)交易量突破了980亿美元,已经成为该市场交易量最大和最受投资人关注的海外上市公司”。2007年10月26日,根据百度公司公布的 2007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其“第三季度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7.5%,达到4.965亿人民币;第三季度净利润比2006年第三季度增长113.2%,达到约1.817亿元人民币。这是2005年以来连续第11个季度的营收同比增长翻番,创造了业务连续快速增长的一个奇迹。”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的上述商业经营情况证明两家公司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其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消费水平和其他各方面的生活水平相比国内其他城市要高是众所周知的。
  最后,郭力还建议法院对两家公司考量赔偿金额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因素。因为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均属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在互联网这样一个新兴发展的行业,根据目前的网络环境和司法保护现状,互联网经营服务在许多方面还存在有待进一步规范和调整的领域,两家公司均应负有维护其健康发展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提高行业自律,尊重用户权利,维护社会和谐。对于其怠于承担维护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的法律和社会责任的行为,郭力认为完全有必要从重考虑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一方面让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感觉教训的深刻,另外一方面,对所有的网络信息服务和邮件服务提供者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促使全社会共同重视我国的网络发展和司法保护问题,共同创造一个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网络环境。
  10.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郭力提出应该依法由两家公司负担或由人民法院决定承担的方式。
  郭力最后认为,本案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侵犯郭力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郭力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家公司之间的相互推诿不影响因其对郭力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利用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互联网用户网络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保护的缺陷,来试图逃避各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请求法庭查明事实,支持郭力的所有诉讼请求。
  对于郭力的法庭辩论意见,万网公司、百度公司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郭力在认真听取了两家公司的辩论意见后,对两家公司提出的有关观点一一进行了有理有据地驳斥。
  第一,对于万网公司提出的郭力电子邮件已经送达到目标邮箱,因此对该邮件不再具有所有权,也不存在侵犯郭力通信秘密权的观点,郭力认为:
  1.根据法学理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隐私权的一种,主要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数据电文等形式表达意愿的权利,除通信内容有保持秘密不为人知的自由外,通信对象、通信时间、通信方式均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所保障的范围之内,任何个人或组织非依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非法扣押、审查、监视、窃听、出版、公布私人通信的行为,都是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的侵犯;本案中由于两家公司的非法行为,导致郭力与第三方的通信内容、通信对象、通信时间、通信方式均被非法公开,显然侵犯了郭力依法享有的通信秘密权。
  2.郭力发送的电子邮件保存在万网公司提供服务的邮件服务系统内,万网公司自始至终应该对其安全性负责,负有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如果电子邮件被接收后邮件服务提供者可以不承担用户通信秘密的法律责任,那么任何一封电子邮件都可以被公开,而邮件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第二,对于万网公司提出所谓其没有过错,郭力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侵权,因此在侵权之诉中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郭力认为:
  1.万网公司有非法行为,体现在其不符合确保电信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的法定要求,由此存在过错,郭力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2.郭力的私人邮件被公开,该事实和相应的证据都证明了郭力依法享有的通信秘密权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作为侵害人之一,万网公司无论如何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对于万网公司提出的在许多网站上能够找到郭力邮件内容的观点,郭力认为与事实不符。事实上,除了在百度公司的“百度快照”上能够浏览并下载郭力的涉案电子邮件,在互联网上,没有其他网站能够发现涉案邮件;而且,其他网站上有郭力的部分个人简历资料,这些个人简历并不是涉案邮件的全部内容,也不影响本案万网公司对郭力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侵犯的构成。
  第四、对于万网公司提出郭力对邮件不享有著作权,以及如果有创意,应该去申请专利的观点,郭力认为,首先,郭力对该邮件内容享有著作权,在起诉状和第一轮辩论中已经做了分析;而且,郭力所有的创意和构思均已经形成了文字,用书面的形式进行了表达,形成了一件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护范围;其次,著作权与专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定义上有着明显区分,作为一份文字作品,只能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五、对于百度公司提出的认为电子邮件不同于普通纸质信件,网络具有特殊性的观点。郭力认为,首先,无论是电子邮件还是普通纸质信件,公民都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电信经营者的行为都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都是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客体。其次,任何公民、法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活动也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调整,不能超越于法律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这些都已经是被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义务。
  第六、对于百度公司提出的信件送达到收信人后,收信人对该信件具有所有权,因此寄送人不再享有著作权的观点,郭力认为,收信人享有的是对信件物体的所有权,但是写信人作为创作者,对该信件享有相关著作权,不因为其所有权的改变而改变。就像我们购买一本书籍后,对该书具有了所有权,但是对作品当然不享有著作权。
  第七、对于百度公司提出的百度公司只是对网络上公开的信息进行搜索,作为每天海量的搜索引擎服务,不可能逐条进行人工验证和过滤的观点,以及“百度快照”只提供发生网络问题时的信息查询服务,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郭力认为,百度公司使用任何搜索引擎服务或者“百度快照”服务,都应该对其合法性负责,应该确保所使用或者管理的服务项目不侵犯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百度公司不能以技术难题为借口,怠于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本案中,郭力的私人邮件被“百度快照”直接公布,百度公司是直接的侵害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对于百度公司提出的郭力已经提出通信秘密权侵权,就不能再提出侵犯著作权的观点,郭力认为,由于两家公司同时侵犯了郭力通信秘密权和著作权两项不同的民事权利,郭力要求其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由于法庭辩论一直持续到下午近三点钟,合议庭决定对当事人发言时间进行限定。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在征求当事人有无调解意愿时,郭力提出鉴于两家公司至今在法庭上相互推诿,不肯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认为没有调解基础,请求合议庭查明事实,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维护郭力的合法权益。
  下午三点,审判长一锤定音,宣布庭审结束,法院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二、庭后思考
  郭力诉百度、万网侵权纠纷一案,既涉及日益亟待解决的网络安全和网络隐私问题,又涉及目前网络侵权立法和司法保护缺失问题,意义深远,因此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专家学者和广大互联网用户均通过各主流媒体、个人博客、BBS论坛等渠道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其实本案这起侵权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有其必然性。网络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许多方面,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给我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这一切,不能以牺牲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为代价。希望通过本案,促使互联网服务经营者、立法和司法机关能够真正去思索、去解决这起事件中包含的问题,今后进一步改进技术和服务,提高行业自律性和社会责任感,完善对互联网领域的司法保护,提供给广大互联网用户一个安全、放心的网络环境,这也就是本案最根本的一个诉讼目的。

*郭力,本所国际经贸法律部律师,浙江省青年联合会委员,浙江省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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