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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法律问题研究——以淘宝网购物为视角
加入时间:2012-8-19           作者: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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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发展的日新月异,网民人数的持续增加,信用体系和第三方支付体系的不断完善,网络购物日渐成熟,正变革着社会消费模式,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据互联网咨询机构易观国际统计,2010年上半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133亿元,网购人数已达1.42亿。①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的一种新兴消费观念,消费者不需要穿梭于各大商场比较价位,大包小裹地挤公交车,只要坐在电脑前,游弋于网络中,便能快捷方便地寻找到需要的商品和服务,节省了时间,而且减少了中间商的参与,价格也相对便宜。

  网上购物的蓬勃发展也促使物流服务与电子商务合作日趋密切。代办托运是电子商务与物流相连接的一道程序,也是网上购物的必经环节。目前,网上购物订单成功后大部分都是通过代办托运的形式,由买方负责支付运费,卖方选择与其有长期业务关系的物流公司作为货物的承运人,并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至物流公司,再由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到达买方所指定的地点,来完成整个交易流程。

  由于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这一制度的特殊性,不同学者对于网购过程中卖方、买方、物流公司这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网上购物代办托运合同的性质、货损后买方可以向谁索赔以及索赔案件如何依据法律确定赔偿数额等问题有不同的见解,由此引发了对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议。同时,实践中由于物流公司的操作不规范,未严格要求卖方详细填写托运单上的货物信息,未仔细核对所收货物的真实情况,以及送货时要求“先签收后验货”的行业潜规则盛行等一系列因收货送货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问题,导致买方签收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现象但却遇到举证难题,向物流公司索赔时无法证实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使证实也无法获得全额赔偿,而要受限于物流公司的赔偿限额。到最后,消费者受到损失又遇到维权之苦,极不利于电子商务业的健康发展,究其本质原因是目前我国在代办托运这一物流方式上缺乏相应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制度来规制它,并且物流公司“先签收后验货”的潜规则,虽然违反了行业规定,却没有相关部门予以监督处罚,使得这一领域的法律与制度出现了空白,亟待完善。

  鉴于目前网上购物代办托运的现状与其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通过整理文献资料,比较各类观点的合理性和不足,分别就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的法律责任主体、法律适用和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完善相应法律和制度的建议,以期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未来发展电子商务业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一、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的法律责任主体

  所谓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的法律责任主体,即买方网购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时由谁承担责任。以下笔者从分析网上购物代办托运所涉及的各方间的法律关系角度入手,并结合现有法律依据,针对不同原因导致货损的情形分别分析货损的法律责任主体。

  (一)从网上购物各方间的法律关系角度分析

  我们以淘宝网购物为视角可知整个购物流程分为五个环节:首先,买家挑选好中意的商品,并就商品的价格等与卖家进行商讨并达成合意后点击“立即购买”按钮;其次,买家填写好收货人的地址、购买数量和运输方式并确认无误后点击“购买”按钮;接着,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方式,买家将运费及货款支付到支付宝中,这样买家就购买成功了,等待确认卖家发货;然后,卖家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后,将物流编号、运单号码等信息公布于物流信息页面中,买家可通过物流公司提供的物流详情跟踪货物;最后,买家检查物流公司送到的商品,确认无误后签收,通过支付宝“确认付款”将货款支付给卖家,完成本次网购交易。

  从整个网购流程来看,卖方、买方和物流公司三个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具体而言,卖方在淘宝购物平台上提供的商品名称、型号、数量、质量和价格等信息可以视为要约,当买方点击“立即购买”选项并将货款、运费支付到支付宝中,就构成了承诺,于是电子买卖合同就订立了。卖方与买方之间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谁,似乎学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卖方是以自己名义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且该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买方为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叫做合同受益人②,卖方与买方之间并非代理关系③。因为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如果卖方和买方之间是直接代理的关系,也就是卖方以买方的名义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那么此种情况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是买方和物流公司,并且在运单上无法显示卖方的信息,这似乎不合常理。有网购经历的人都知道,运单左边一栏往往填写的都是卖方的信息,卖方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因此,卖方与买方之间并非直接代理的关系。如果卖方与买方之间是间接代理的关系,那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卖方和物流公司,卖方是受托人,买方是委托人,物流公司是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当卖方因为物流公司的原因,不能向买方履行交货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合约定时,卖方应该向买方披露物流公司,买方可以介入运输合同,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事实上,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买方在物流公司接收卖方所交货物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若在运输途中因物流公司的过失,致使货物毁损灭失时,买方可以直接基于货物所有权受侵害要求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卖方与买方之间也并非间接代理的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所谓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向对方约定,由对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因此而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民法理论上称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或“利他合同”。④

  从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来看,如果卖方违反了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法定的义务,应该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卖方成为法律责任主体的前提是其违反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网购代办托运,卖方的义务是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同时选择一家合适的具有运输能力且有良好信誉的物流公司,并遵守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将货物交付物流公司,办理好托运手续。也就是说,只要卖方履行了上述义务,卖方就无须承担责任,反之就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同理,从卖方与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来看,如果卖方违反了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法定的义务,如因为迟延交付货物或者由于疏忽未对物流公司尽到提示责任如未告知物流公司货物系易碎品等,使得物流公司无法及时且完好无损地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应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卖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物流公司在运输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物流公司无疑将成为代办托运货损的法律责任主体。

  (二)从现有的法律依据角度分析

  要弄清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的法律责任主体,首先应对货物何时交付,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和由谁承担等问题予以明确。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一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代办托运中,货物何时交付?对于这个问题,首先会涉及网上购物买方在订单上留下的收货地址是否属于约定的交付地点?如果是,毫无疑问卖方必须将货物交付到这里才算完成交付,似乎就意味着卖方送货上门;如果不是,那么买方留下的收货地址的法律性质如何?笔者认为买方在订单上留下的收货地址并非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卖方的交付地点,而是物流公司最后的送货地址,也即运输的目的地。因此,对于网上购物代办托运,买卖双方并未约定交付地点。依《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于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物流公司。此时卖方已完成交付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方了。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由谁承担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作出了一般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作为分界点,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同时该条最后一句“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正是给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适用的机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进一步对代办托运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作出明确界定。由此可知,标的物并不一定要等到交给买方,毁损灭失的风险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代办托运这种情形下,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物流公司时,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这也意味着买方虽然还未收到标的物,但是已经开始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了。

  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常常源于运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承运人过错以及卖方未寻找一家合适的具有履行能力的物流公司或者卖方在提示上出了差错,再加上物流人员在运输途中有过错。成因不同,货损的法律责任主体也不尽相同。

  第一,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不可抗力是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⑤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由谁来承担责任呢?由于卖方已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其已完成交付义务,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买方且风险由买方承担,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损失只能由买方自行负担。同时,由于买方事先已将运费付给支付宝,卖方在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也已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买方可以经由卖方向承运人主张返还已收取的运费。⑥

  第二,货物在运输途中仅仅因为物流人员的过错而致毁损灭失。

  由《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我们得知物流公司如果不能证明货损系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或货物的自然损耗等原因造成的,应该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作为买方,其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笔者认为,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算完成了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买方此时已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货损系物流公司的过错,故买方只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酿成损失为由,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⑦

  有些学者主张此种情形下,买方还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选择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⑧。笔者认为该观点似乎有违法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坚守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规则。依据该规则,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前提是债务人并未完成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义务,也即卖方未完成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事实上当卖方妥善地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已完成了买卖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不符合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前提。因此,对于运输途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而致货物毁损灭失,卖方并无责任,买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自行向物流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权利,而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卖方未寻找一家合适的具有履行能力的物流公司或者卖方在提示上出了差错,再加上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运输途中有过错所导致的。

  对于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买卖合同项下卖方对买方是否负有选任合适的承运人并对承运人作出提示的责任。《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卖方对买方负有选任合适的承运人并对承运人作出提示的责任,学界也没有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研究。目前由于物流行业门槛较低,准入制度不健全,大大小小的物流公司随处可见,甚至单靠几辆车就可以开展业务进行运作,实践中就容易发生卖方为节省运费成本而不负责任地随意选择一家没有营业执照的物流公司。另外,由于网购发展很迅猛,淘宝卖家日均业务量也随之增加,常常由于疏忽在提示上出了差错,如未向物流公司声明该货物是易碎品等,使得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运输途中容易将货物碰损。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法》的相关条文予以完善。笔者认为应确立卖方在代办托运合同中负有选任责任和提示责任,并且应该将其作为法定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对卖家的行为予以约束。如果仅仅把它们作为合同可约定的条款,则对于通常采用电子格式合同来订约的网上购物而言,对买方的保障力度是不强的。因为网上购物电子订单的格式都是为了便于交易而事先定制好的,买方无法作额外变动。当卖方未恰当地履行其选任责任和提示责任造成买方损失时,卖方就应该对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卖方尽到了上述两项责任,即使承运人因过错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也不需要负任何赔偿责任。这也是笔者对《合同法》提出的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这一想法主要来源于对转委托制度中代理人有选任责任和指示责任的思考和借鉴。同时,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也有责任。买方可以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向卖方和物流公司主张赔偿权利。物流公司和卖方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的法律适用

  在明确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的法律责任主体后,将会牵涉到赔偿与举证问题,笔者综合学界的观点以及法律规定,分析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赔偿标准确定的法律适用以及举证责任确定的法律适用。

  (一)受损赔偿标准确定的法律适用

  由于实践中对于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的赔偿数额,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的规定不尽相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赔偿标准不统一,法院在审理中对于货损赔偿数额确定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这极不利于司法的稳定与判决的公信力。

  《合同法》主张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货损赔偿额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依照其约定处理。事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法理的角度看,违约损害赔偿的首要目的是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因此法律要求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标准,也称为完全赔偿规则。所谓完全赔偿规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完全赔偿规则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现全面、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高指导性规则。⑨世界各国的法律普遍采用了完全赔偿规则来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期受害方通过损害赔偿达到合同如期履行后的状态,实现对违约后当事人利益的再平衡。⑩这也是《合同法》处理违约赔偿责任时普遍遵循的规则。

  对于当事人就货损赔偿额未作事先约定且事后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应该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一些学者认为从法律位阶层面看,《合同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属于基本法律,而《邮政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一般法律,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应优先适用《合同法》{11}。但是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后一款明确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说明作为基本法律的《合同法》允许或认可作为一般法律的《邮政法》另有规定。

  当事人在邮寄快件时已有选择保价与否的权利{12},在保价运输中,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货物全部灭失的,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的,按照保价额与货物全部价值的比例对货物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

  对于卖方未选择保价运输的方式,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流公司已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单据上,采用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其赔偿限额,并且卖方在与物流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时知悉该条款的,物流公司对损失只存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援用赔偿限额条款对买方进行赔偿。物流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者未履行提示托运人注意赔偿限额条款义务,则不能援用赔偿限额条款{13},应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及法理,实行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二)举证责任确定的法律适用

  针对不同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责任主体和买方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毁损灭失。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由承运人对不可抗力负举证责任。因此,当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系不可抗力等原因时,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买方应当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淘宝网平台中的订单详情及付款证明即为证据,卖方也应当辅佐买方,将其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共同作为索赔的证据。

  第二, 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仅仅因为物流人员的过错而致毁损灭失。

  当买方要求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时,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物流公司对运输过程中标的物的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即对过错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此时买方无须举证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而物流公司想要免责必须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作为买方,其应当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

  第三,对于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卖方未寻找一家合适的具有履行能力的物流公司或者卖方在提示上出了差错,再加上物流人员在运输途中有过错所导致的。

  《合同法》只在第三百一十一条中规定了承运人对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承担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即由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原因系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过错等进行举证,若其无法证明,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律规定了索赔问题“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是实践中,对于代办托运合同卖方作为托运人是否尽到选任和提示责任,物流公司和买方是很难进行举证的,法律若要求买方或物流公司对卖方未尽到选任和提示责任承担举证责任显然过于严苛。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应该规定由卖方对其已经尽到合理的选任和提示责任负举证责任。卖方如何证明其尽到了选任责任?承运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的物流公司,且其应当具有处理运输事务的能力。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可以通过工商登记信息获知,而具有运输事物的能力则可以通过证明物流公司系淘宝推荐物流或提供物流行业协会的认证信息予以证实。如果卖方证明承运人具备上述两点,就表明卖方尽到了选任责任。而卖方如何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责任,应以买方的指示为衡量标准,且符合交易惯例,如标的物是易碎品,卖方就应该在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上详细注明,并以此作为证据。当卖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选任和提示责任,而物流公司无法证实货损由其他因素造成,那么由物流公司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卖方无法证实其尽到了选任和提示责任,那么说明卖方对货损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相应地减轻物流公司的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仍应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

  三、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法律风险防范

  快递是网购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有力支撑,网购也为快递提供了大量商机。物流是制约网购健康发展的三大瓶颈之一。目前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所面临的诸多纠纷就是由于运输单证填写不详细不规范,快递收货时缺少验货程序,物流业操作不规范、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缺失与不健全等原因所致的,这其实也正是代办托运这一制度的潜在风险。因此,明确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人和卖方的法定义务,完善托运标准化合同,丰富拓宽消费者的维权途径等有助于减少代办托运过程中发生货损后的赔偿纠纷。

  (一)明确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消费需求不断扩大,网络购物这一新兴业态的消费投诉日渐增多,而这些新兴领域消费维权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法律法规滞后,极大地阻碍了网上购物乃至电子商务业的长久发展。因此,防范网上购物代办托运引发的货损赔偿纠纷,首先需要明确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1.明确卖方在托运货物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1)应选择合适的物流公司

  法律应当明确要求卖方在托运货物时选择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齐全、合法的物流公司。卖方可以借助淘宝网的售后评价平台,从淘宝网推荐的物流中选择一家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淘宝网,在网上点击在线发送订单,使用淘宝推荐的物流。使用淘宝推荐的物流进行网上下单的好处在于当出现货损纠纷卖方需要追究物流公司的违约责任时,淘宝会监控并督促物流公司对于投诉和索赔的处理,同时,物流订单详情页面会出现货物跟踪信息链接,买卖双方可以随时对货物进行跟踪。

  (2)应填写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信息

  网上购物是一种无店铺购物的高科技形式,并且买卖双方常常处于异地,因此,代办托运时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信息的填写就十分关键。这不但牵涉到物流公司能否将标的物送到买方手中,还关系到发生货损买方向卖方索赔或者要求退换货时能否提供卖方的身份。由于实践中物流公司在接收卖方所托运货物时只关注收货地址填写是否详细规范,即使卖方在托运人一栏处填写的地址有误或者根本不填,物流公司也照收不误。但是物流公司在送货时,可能因为卖方在托运单上填写的地址不规范,导致将货物发送到错误的目的地,既无法投递也无法回寄,或者当买方收到货物后在使用时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想要退还故障商品时存在困难。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卖方在托运时应详细规范地填写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信息{14},如果是由于买方在淘宝网购物平台上留下的收货地址本身有误导致物流公司将货物送到错误的地址,则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但如果是由于卖方不规范地填写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信息导致货物无法投递且无法回寄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就应当由卖方承担。

  (3)应填写托运物品的详细信息

  委托快递运输时,托运人常常因为嫌麻烦、图省事,会把托运的物品写得非常简单,只是笼统地写耗材、机器、设备,甚至根本不写所托运的货物,导致承运人无法判断其运输的到底是什么东西。而一旦发生货损,承运人可以以托运人过错如未告知是易碎品等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此时,托运人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同时不明确写明托运物品的名称型号等还会引发对货物实际价值的举证困难。当日后由于货物瑕疵而出现争议时,卖方由于在运输合同上没有对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具体描述,造成证据不足,从而不能顺利向物流公司要求损害赔偿。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卖方即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关于货品名称的填写,应该尽量明确、详细,比如写明托运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总质量、总件数、价值等{15}。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地印证卖方托运的确切物品以及价值。

  (4)应对贵重货物进行保价运输

  从货损赔偿标准确定的法律适用的分析,我们可知对货物进行保价运输可以减少货损带来的经济损失。

  所谓“保价”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一旦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发生货物损失,承运人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托运人以保定额度以内的赔偿{16}。相比不保价运输的货物,由于物流人员的一般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时最多只赔偿运费的三倍,对于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将有益于维护买方的权益{17}。当然,保价费用是需要卖方与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进行协商的。可以在淘宝网购物平台上建立相应的选项,供买方在确认购买货物时进行选择。一旦买方选定“保价”选项,卖方就应当在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对货物进行保价运输。如果卖方违反买方的意愿,在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未就保价事项进行磋商,一旦由于物流人员的过错导致货物毁损灭失,买方除了可以向承运人进行索赔获得相应的赔偿外,还可以向卖方进行索赔,但其总赔款不得超过买方受到的实际损失。

  (5)应对承运人作出提示

  针对目前物流行业运作不规范,野蛮操作的现象比比皆是,导致托运的货物常常在装卸搬运过程中受损,或者由于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清楚货物的真实状况,所有货物可能按同一标准积载,有些易碎品被压在重物之下就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卖方在托运时应将货物的真实情况告知承运人,如货物系易碎品等,并且在托运单上详细注明,尽到提示义务,以便物流公司合理地安排运输,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送到收货人处。

  2.规定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验货并出具证明

  交通部于1999年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受理整批或零单货物时,应根据运单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进行核对。然而,实践中,物流公司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托运人交付的标的物并不一一进行核实检查,只是单纯地负责运输。省内某大型物流企业高管自爆行业内幕:收货从未验货,托运人说托运的是什么就是什么,即使进行保价的货物也同样不验货,除非能从外包装上确定货物有问题,否则不会开箱查验。{18}

  这些物流行业潜规则盛行,致使收货人常遇到诸如笔记本电脑变砖头等事件,即收货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所购商品不符以及缺货等问题频发,极不利于维护买方或者卖方的权益。因此,建议立法部门在《合同法》货运合同一节和相关物流行业的部门规章中明确规定托运人办理快递运输时,应当由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当着托运人的面进行验货。如果承运人没有进行查验或者查验不到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以强化承运人的验货意识。并且规定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验货完毕后应单独出具带有编码的验货证明书,在验货证明书上注明验货情况以证实待运标的物的基本状况。该验货证明书采取一式三份,由托运人(卖方)、物流公司各执一份,将另一份粘贴在包裹上。当货物到达买方处发现有货损现象时,就可以凭借该验货方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货损由谁造成,以避免赔偿时发生纠纷。同时建议法律规定该验货证明书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来使用。

  3.规定承运人在交货时应允许收货人先验货后签字

  物流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这一潜规则,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侵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助长了物流业野蛮操作的势头,而且势必将成为我国快递行业健康持久发展的“绊脚石”。因为如今消费者在收取快递货物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掉包等问题,而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的出现,从长远角度看,将会打击消费者的网购热情,不利于网购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电子商务物流法律法规及相应制度,明确规定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允许收货人先验货后签字,或者承运人主动提示收货方仔细检查商品是否完好无损,是否齐全,{19}从根源上解决手机、笔记本变砖头以及无法判断货损由谁造成等问题。

  同时,承运人应当将收货人的验货情况反馈到运输单证上。如收货方拒绝收货后,承运人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清楚详实地批注收货方拒收理由,并对商品状态进行清晰描述,这样做使得消费者及有关部门可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很方便地从承运人处取得相应证据,减轻买方的维权难度。

  (二)完善托运标准化合同

  目前,大大小小的物流公司流转于市场,有些企业刚起步不久,缺乏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认识,其所制定的本企业服务合同中存在较多不利于托运方甚至涉嫌违法的条款,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很难获得令人满意的、合理的赔偿,这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货物托运行业的霸王条款主要有:货物损坏限额赔偿条款;易碎品损坏不赔偿条款;延期送达致损只退运费条款等。

  由于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作为非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往往无法与对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卖方要想委托物流公司进行运货,就必须接受托运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对于托运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也只能默认其效力。一旦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达至买方处发现有损坏现象,物流公司就可以凭借订立合同时卖方作为托运人已知晓这些条款,双方达成合意予以免责。

  虽然这些条款可能因为卖方被迫接受而有效,但它毕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理念,作为物流公司理应为其行为负责。因此,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立法部门应该担负起职责,可以选取或借鉴本行业操作较规范优秀的物流公司的托运合同文本,制作成规范合理的托运标准化合同,供物流企业参考使用,同时建立物流公司服务合同的备案制度,达到规范物流行业的运作的目的,从源头上防范货损的法律风险。

  (三)丰富拓宽维权方式途径

  1.设立物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淘宝网作为网络购物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其平台上单独建立物流公司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当买方收到货物并完成对卖家的评价后,还可以对承揽该笔交易的物流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1分是非常不满意,5分是非常满意,1分到5分满意度逐渐递增,由此建立起对物流公司的信誉评价体系{21},并且该物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不会影响卖方的信誉,以解除卖方的后顾之忧。同时由淘宝网定期在首页上公布对物流公司服务质量的评价结果,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促进物流公司提高其服务质量,留下优质服务的物流公司。因此,从本质上说,买方通过对物流服务质量的评价,间接维护了其权益,买方在今后的网购中就会渐渐享受到更加优质的物流服务。

  2.设置专门的举报电话

  网上购物的卖家多数都是个人经营的,没有正式的营业执照,工作地址往往就是其家庭住址。虽然全国有一个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即12315,但是据了解,12315热线对于网上购物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并不受理,这使得网购消费者投诉无门。而如今网购以及快递纠纷成为消费者投诉纠纷的新热点,如果有关部门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设置一个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举报电话来受理网上购物及相关物流纠纷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一步,以此畅通网购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3.设立专门的投诉网站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我国的网上购物行业还未真正实行实名制,进行网上购物的买方往往无法知晓与其交易的卖方的真实情况,容易受到欺诈。另外,由于网购时无法看到货物的真实品质,单纯靠平台上提供的图片以及文字描述来选择,很可能导致最后收到的实物与预先料想的不同,甚至实物没有卖家所描述的功能或者外观存在明显色差等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现象屡屡发生。网络购物的双方当事人一般身处异地,买方遇到卖方的一般违约行为,鉴于退换货的程序比较麻烦,交易额小但维权成本高,宁可吃“哑巴亏”,这更助长了卖方肆意违约的气焰。网上购物代办托运一般都是卖方选择与其同城的物流公司来完成运输,因此买方对于该物流公司的信誉等情况并不清楚,实践中就容易发生货损纠纷,要求买方对其进行索赔,显然难度较大。种种因素,导致网络购物及相关物流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的新热点,影响了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因此,设立全国联网的专门的投诉网站{22},覆盖到各个城市,连接各地工商执法部门并成立由数十位业内人士、消协工作人员、知名律师等组成的专家团来共同帮助消费者解决网购及相关物流纠纷[23],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结语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迅猛的商品交易方式,其与物流的关系较为密切,网购纠纷与物流纠纷在实践中也渐渐成为投诉新热点,现有法律难以很好地解决在代办托运过程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货损纠纷。笔者就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过错中常常发生的三种情况进行了分析,理清了不同货损情形下的法律责任主体、举证责任、赔偿数额标准等问题。同时,笔者认为要从本质上防范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法律风险,必须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入手,减少网上购物代办托运货物受损纠纷以及降低买方举证难度。希望本文对相关研究有借鉴意义,并能在今后的立法以及制度建设中起到一定作用。由于研究水平有限,本文的写作仍存在许多的不足,将在日后结合实际情况做出进一步的探究。

*张雯,本所刑事法律部实习律师,浙江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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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姜宝珠  吴玉松: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确立之我见[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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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杜新春  邓鹤飞: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告知义务及赔偿限额条款[J],人民司法,2008(8)。

  ⑥ 陈昌森:可抗力灭失运费的处理[EB/OL].http://www.ynls123.com/News/Detail/1292/,2010-04-12.

  ⑦ 廖春梅: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代办托运人应否赔偿[J],生意通,2010(11)。

  ⑧ 胡心淼:论网购中代办托运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J],特区经济,2009 (10)。

  ⑨ 汪明亮: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

  ⑩ 韩颖梅: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研究[D],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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