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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中的作用
加入时间:2012-2-17           作者:朱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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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再次共聚在浙江中小企业法治论坛,一起探讨中小企业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的热点问题。

  这已是我们金道律师事务所第三次承办浙江中小企业法治论坛了,对此我们感到非常的荣幸。浙江中小企业法治论坛自2007年首创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广大中小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供新思路、新方法。如果说前两届论坛主要着眼于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那么本届论坛则更侧重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我们希望能够从法律服务的角度,建言献策,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在解决融资难问题上开拓一些新思路。我们相信,有在座各位领导、各位法学界同仁、广大中小企业界朋友的支持,本次论坛一定能取得圆满成功。

  进入2011年以来,全球经济再次陷入低谷,加上国内持续从紧的货币政策影响,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日趋紧张,我省许多中小企业都面临严峻的考验。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迫在眉睫。否则,我们广大的中小企业可能真的很难度过这个寒冷的冬天了。

  下面,我将从一名律师的视角,以我们多年来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以及破解措施。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首因在于企业融资理念陈旧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由来已久,并非是今年才出现。只不过在今年货币政策从紧的经济大环境下,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影响面更广。特别是上几个月,温州出现了企业老板扎堆“跑路”的事件后,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扩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许多经济学者、业内专家从各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1.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负债高以及寿命短等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与各大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及收益性的要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因此,在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下,中小企业作为资金需求方与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供应方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障碍,难以对接。
  2.金融机构过度强调风险控制的问题
  我国现行金融体系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建立起来的,其体制结构基本上是与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的制度。银行信贷管理尤其重视风险控制,强调资产抵押质押,这直接限制了轻资产的中小企业贷款。特别是金融危机之后,央行加强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贷款权上收,基层银行的贷款权力收缩,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要求。这也可能是近年来民间借贷在基层日益活跃的原因之一。
  3.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的影响
  由于前期物价上涨过快,通胀预期压力增大,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中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了20%以上,银行信贷规模总量收紧,使得原本就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虽然目前随着物价的企稳,存款准备金率开始有下调,但仍处于历史高位。
  刚才谈到的这些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都是主流的观点,大家也都认可。但是,我一直觉得困惑的是,无论是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还是金融机构强调风险控制的问题,都是长期性、普遍性的问题。如果只能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那么我们只能说中小企业融资难将长期存在、难以解决了。而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的变化,更是市场经济中司空见惯、难以避免的,国外甚至有更为强烈的货币政策变化,但似乎并未因此引发企业老板的“跑路”问题。
  所以,就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问题,在以上主流的经济学原因之外,肯定还存在更深层次的非经济学原因。

  今年8月,一位房地产老板在融资上的现实状况及其咨询,让我有所感悟。这是一家中小型房地产公司,在杭州、绍兴分别开发建设两个项目,除了自有资金外,该公司在银行抵押贷款2亿元。受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今年该公司资金回笼困难,而同时银行因限制房地产信贷的政策影响,对即将到期的2亿元贷款,只有1亿元可以续贷,另1亿元明确要求按期归还。该公司因此面临巨大的资金风险。在听取了我的一次有关融资问题的讲课后,该公司老板与我进行了交流。他已经在多家银行进行了努力,但均没有结果,正考虑不得不借高利贷。而我在讲课中提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新型融资方式,让他感到别有洞天。

  但是,该公司的咨询却让我有更深入的思考。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对于大型房产公司而言,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新型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已经是习以为常,甚至银监会一度专门下文限制房地产信托。而上面提到的中小型房企老板,却从来没有考虑过信托融资,除了银行贷款,他们能想到的只有民间借贷了。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尚且如此,更多的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是否更是如此呢?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各种新型融资机构与融资产品纷纷出现,风险投资、私募股权融资、各种信托产品、各种集合债券、票据融资等等,为企业融资带来了新的渠道和方式。但在广大中小企业中,却一直没有得到快速发展。甚至出现了一边是企业严重缺乏资金,一边却有大量资金无法找到合适项目的现象。

  所以,我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首先难在企业的融资理念没有创新。企业没有看到资本市场的发展机遇,融资方式仍局限于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在这种状况下,由于金融体制的限制与货币政策影响的双重作用,融资难才愈演愈烈。如果不引导企业转变融资理念,不看到各种新型融资机构与融资产品在解决融资难问题中的巨大作用,即使是通过货币政策的变化等暂时缓解了融资难,一旦今后经济形势或政策出现波动,融资难问题仍将出现。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与建议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级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困,包括实行差别化的货币政策,对中小企业采取倾斜性的金融政策,规范民间借贷等等。如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扎实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等等。
  但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政策措施集中在金融、货币政策上,主要是围绕增加银行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规范民间借贷在做文章,与经济学家们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的主流观点是一脉相传的。应该说,这些政策措施在缓解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上,还是起到了有效作用的。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这些措施针对的是短期原因,如果我们仅仅局限于此,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要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上,出台更有效的长期措施,其目标应当是大幅提高新型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比例。我建议:

  1.积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转变融资理念
  长期以来,银行信贷一直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我们的企业也慢慢养成了“缺钱找银行”的思维习惯,中小企业更是如此。而事实上,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创新已经远远超过广大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的想象。除了银行之外,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信托机构等新型投融资机构通过专业设计,完全可以将社会闲置的资金集中起来提供给企业,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有重大意义。在西方发达国家,这类新型投融资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向广大中小企业大力宣传、推荐新型融资机构,鼓励企业通过新型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引导中小企业转变“缺钱找银行”的融资思维习惯,建立起“缺钱找市场”的新理念。
  2.积极扶持与鼓励新型投融资机构的发展
  政府应当抓住时机,推进金融创新,加大力度发展我国的新型融资机构,适时推出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各项优惠政策,为新型融资机构的快速发展创造条件,并积极引导新型融资机构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与产品。
  3.鼓励中介机构为广大中小企业新型融资服务
  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了要转变思维观念、发展新型投融资机构外,我们还要积极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中小企业新型融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融资咨询公司、信用等级评价公司等等,这些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提高企业搜寻信息的效率、降低搜寻成本,解决企业与融资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为中小企业的投融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统计,我省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大约为4500亿,这些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风险、难规范的弊端。我们可以大胆地设想一下,如果我们能引导这些民间借贷资金中的大部分,通过新型融资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帮助,以私募股权融资、信托或其他合法、高效、低风险的方式投入到相关中小企业,那么对社会而言,将极大地避免民间高利贷难以规范所带来的高风险,而对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则不仅是大规模地解决资金问题,更将是一次企业规范与转型的良机,必然会缔造出一个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三、律师在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中的作用
  在企业转变融资理念,新型融资机构扩大市场的过程中,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可以发挥其他中介机构难以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企业最信任的顾问,律师可以在引导中小企业转变融资理念上发挥巨大作用
  企业法律服务的基础,是企业对律师的人身信任关系。可以说,在任何一家企业,律师都是企业主最信任的顾问。我们广大律师应当珍惜这种信任,更应当在积极引导企业转变融资理念上发挥作用。
  早在2009年,杭州市政府就以“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新型融资方式,为文化创意企业推出了“宝石流霞”项目。该项目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6000万元,为29家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了为期一年、利率为8.39%的资金。但遗憾的是,还有很多文化创意企业并不了解该项目以及类似的融资。我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每次向文化创意企业介绍新型融资机构与产品时,经常会以“宝石流霞”项目为例,大部分企业却都是对此一无所知。可以想象,我们律师在这方面还有多少工作可以做。
  2.律师可以帮助中小企业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与产品,或帮助融资机构设计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融资产品每一个企业都是独特的,并非任何一家企业均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融到资金,律师的独特作用在于:一名专业的投融资律师不仅了解企业,更了解资本市场。律师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及经营现状、发展前景等,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与融资经验,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制作项目融资方案,设计融资框架,推荐最恰当的融资机构或产品。
同理,律师也应当帮助融资机构设计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融资产品,例如一些企业的老板基于对经营权的保护,有时会拒绝新型融资机构的资金投入,律师可以根据企业的顾虑,协助融资机构逐步完善融资产品,打消企业的种种顾虑。
  3.律师可以帮助企业防范新型融资方式的风险
  新型的融资方式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但风险与利益总是如影相随的。律师可以通过参与融资方案设计、融资谈判、起草与审核各类法律文件等,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融资风险。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以上是我从律师与法律服务的角度,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些想法与建议,不一定成熟,希望通过本次论坛的交流,与大家一起探讨,共同为我省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作出努力!

  谢谢!

  朱智慧,本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部主任,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盟浙江省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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