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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加入时间:2012-2-17           作者:乙笑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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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它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据事先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书,自愿将它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活动。在科技和经济迅猛发展、国际商事交往日趋频繁扩大的今天,国际商人越来越多地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目前,仲裁已成为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通行制度,其作用越来越突出。

  当前,全世界有144个国家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成员国,当事人考虑到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的可执行性,越来越多地选择使用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事纠纷。对于中国律师来说,国际仲裁无疑是一块尚待耕耘的新领域。然而,从行业现状来看,在与国际仲裁相关的仲裁活动中,中国律师主要参与中国的涉外仲裁,即至少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当事人、在中国内地进行的、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中国律师还没有在国际仲裁市场上建立起具有中国品牌效应的国际仲裁律师的专业形象。

  本文拟从本所高级合伙人崔海燕律师和钱雪慧律师承办的一起国际仲裁案件入手,总结办理该类案件的一些经验,以供大家指正。

  一、案件背景

  本案件是由一份《系统协议》(以下简称系统协议)以及一份《单位服务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上述协议是由一家依据萨摩亚群岛法律成立并存续的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均为同一人),与杭州一家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04年签订的。根据系统协议,A公司实际上向B公司授予了一项特许经营权,包括使用某些商标、服务商标、商号、标识及其它记号的许可。根据服务协议,A公司的中国国内关联公司向B公司提供酒店管理培训及其他服务。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

  纠纷发生后,B公司以A公司违反服务协议为由向国内法院提起了诉讼,而A公司依据系统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了仲裁。本所崔海燕律师、钱雪慧律师根据客户的要求,在材料准备、证据提交以及向仲裁庭提交答辩意见等方面参与了该仲裁案件。同时,作为B公司国内代理律师,参与了A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的案件。通过律师的努力,所有上述案件最终以和解的形式圆满解决。

  二、案件仲裁中的几个过程

  1. 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回复仲裁庭,阐明B公司立场:2008年2月,B公司在收到仲裁庭发出的仲裁申请书1个多月后,才向本所律师咨询。而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2.1条的规定: 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后30日内,(或仲裁院规定的更短期限内),被申请人应向登记员提交对申请书的书面答辩(下称答辩书),包括或随附:

  (1)对申请人在申请书里所提全部或部分请求的承认或否认;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的性质及事实的简单陈述;

  (3)按照第1.1(4)条的要求,对申请书里有关进行仲裁的事项作出评论;

  (4)如仲裁协议要求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载明被申请人提名之仲裁员的姓名、地址、电话、传真、电传以及电子邮件地址(如已知);

  (5)向登记员确认答辩书副本(包括所有附件)已经或正同时通过该确认所指明的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仲裁的其他当事人送达。

  同时,《仲裁规则》第15.8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交答辩陈述书或申请人不能提交 对反请求的反答辩书,或在任何时候一方当事人不利用机会按第15.2至15.6条规定的方式或仲裁庭指示的方式陈述案件, 仲裁庭仍然可以继续仲裁并且作出裁决。

  本所律师在及时研究了仲裁规则和案件情况后,向仲裁庭回函解释了B公司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原因,并阐述了不接受仲裁庭对该案件管辖的理由:1)系统协议和单位服务协议系由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了避免中国法律管制,为了达到在中国能够进行特许经营业务的目的而人为将一份完整的特许经营协议拆分为二的产物,单独就系统协议提起仲裁,是不能被接受的。2)B公司已经就A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单位服务协议》为由起诉至中国国内有关辖权的法院,而中国法院已经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受理了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鉴于《系统协议》以及《单位服务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特许经营协议的两个部分,仲裁庭依然受理A公司提起的仲裁请求并不妥当。

  2. 口头审理:根据《仲裁规则》第19.1条规定:任何当事人如表示拟以口头陈述案情,他有权在仲裁庭上得到口头的审理,但各方当事人已书面协议只进行书面仲裁的除外。但是,由于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口头审理,经仲裁庭多次通知未果后,仲裁庭决定本案不进入口头审理程序。

  3. 答复仲裁庭向双方发出的案件系列问题: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依据仲裁规则向争议双方提出了案件的几个关键问题,主要包括:系统协议和服务协议的关系,该案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中国国内法律对上述协议采取这种结构方式的规定,对协议中损害赔偿的理解以及中国法律中违约赔偿金的相关规定,中国法院的诉讼问题等等。律师在认真分析了上述问题后,用中英文双语将上述问题一一向仲裁庭做了回复。

  4. 仲裁地的决定:根据《仲裁规则》第16.1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协议确定其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点)。未作此选择的,仲裁地应为伦敦,除非仲裁院在考虑所有的情况并给予当事人发表书面意见的机会之后决定另一仲裁地更为合适。由于系统协议相关仲裁条款未规定仲裁地问题,仲裁庭确定了伦敦为仲裁地。

  5. 管辖权的确定:通过律师2月25日致仲裁庭的函中对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包括:1)系统协议和服务协议是构成一种完整的商业关系的两部分,系统协议引发的争议不能独立于服务协议引发的争议进行解决。2)中国法院已经受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系列争议。通过该函的发出,仲裁庭开始认真考虑管辖权争议问题,并根据仲裁程序首先审理管辖权争议问题。

  6. 关于损害赔偿金:仲裁庭在向当事人提出的系列问题中提到了依据中国法律计算的损害赔偿金是否合法和过高的问题。律师在回复中提出退一步讲,损害赔偿金也过高,有必要减少损害赔偿金的金额。

  由于律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伦敦国际仲裁庭还是裁决B公司应当按照系统协议约定赔偿A公司,并承担仲裁费用。随后A公司将该仲裁裁决提交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承认和执行,最后,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该案在浙江省高院以和解结案。

  三、经验总结

  1. 国内公司在收到国际仲裁机构发出的仲裁文件之后,往往采取不予理会或者在国内提起诉讼以对抗该仲裁,造成其未在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在其后的仲裁过程中非常被动,甚至直接导致不利于其的仲裁结果。

  2. 律师在接受相关仲裁案件后,应当及时研究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精心准备仲裁规则要求的材料,并将答辩书、相关证据材料、中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业的翻译,标定页码,装订成册提交给仲裁庭。这样的案件准备可以让外国仲裁机构看到中国律师的专业程度,引起仲裁员对该案件的重视,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占到一定先机。

  3. 国内律师在接受国际仲裁案件后,在分析完案件,掌握案件关键后,可以建议客户考虑委托仲裁地当地的有经验的律师参与案件,承担出庭应讯等重要的法律事务。选择与仲裁员同国籍的有经验律师,便于与仲裁庭沟通,对于案件有较大的有利影响。同时,作为国内律师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将案件的主要进程掌握在自己手中,做好跟外国委托律师的沟通工作。

  4. 虽然口头出庭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成本,但是有些重要案件,律师出庭与仲裁员当面沟通往往会起到重要作用,面对专业律师的答辩和意见,比审阅冷冰冰的函件或者资料更能说服仲裁员,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不但应当对案件有深刻的了解,还应对仲裁规则和法律英语了然于胸。

  5. 针对仲裁庭发出的问题,律师应当做出及时全面的回答,并随回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所提交的回答应当以专业法律英文写就,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翻译成英文装订成证据册提交。对需要公证认证的证据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延误时间。对于仲裁庭所询问的本国法律规定问题,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发布的中英文版本,并应当无删节的全面提供,供仲裁庭参考。

  6. 除了当事人应当在约定仲裁条款时约定仲裁地外,如果未约定,律师在研究仲裁规则后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交涉,争取仲裁庭将仲裁地以及仲裁语言确定为对委托人有利的地点和语言种类。

  7. 在上述案件中律师已经向仲裁庭提出了管辖权争议问题,得到了仲裁庭重视。律师在向仲裁庭提出一项请求后,应当及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有利于仲裁庭进一步考虑该请求。

  8. 如同管辖权确定问题一样,国内当事人总是对国际仲裁庭发出的问询并不重视。实际上国际仲裁不单纯是法律观点的交锋,也是一个说服人的过程,我们在提出法律观点的同时,应当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支持自己的观点,目的实际上就是以这种途径去说服仲裁人员接受委托人的观点。

  四、律师在国际仲裁中发挥的作用

  1. 首先在商事行为发生时,律师就应当介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过程,特别注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详细表述,尽量争取对委托人有利的仲裁机构、仲裁地以及仲裁语言。在确定仲裁机构后,律师应当事先研究该仲裁机构仲裁条款,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 在纠纷发生,委托人或对方已经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后,律师应当第一时间介入,及时回复仲裁庭发出的文件,制定全面的应对计划,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翻译为仲裁庭使用的语言并装订成册,提供给仲裁机构。

  3. 应当利用仲裁规则中规定的委托人权利,向仲裁机构提出有利于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比如在本案中的仲裁管辖异议、仲裁地的选择、要求口头审理等。

  4. 在案件仲裁中,律师应当采用多种手段与仲裁人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在提出意见后及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供其参考。展示律师的专业程度,引起对方对律师意见的重视。

  5. 在有条件进行口头审理的情况下,应当要求进行口头审理,抓住与仲裁人员以及对方代表面对面沟通的机会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解决方案,增大合理解决纠纷的几率。

  随着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和贸易中角色的提升、对外贸易量的增大和分布范围的广泛,中国律师作为企业外聘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不仅应该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活动中担当主角,更应当在国外的国际仲裁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律师应该充分意识到某些国家法律服务制度和政策的开放性,为我所用,拓展中国律所和个人业务的发展空间,同时最大限度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乙笑牛,本所国际经贸法律部实习律师,浙江大学法学学士,英国东英吉利大学国际贸易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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