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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募发售风险及防范
加入时间:2009-12-23           作者:李政/郭人菡/裘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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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所谓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私募与“公募”相对,即“私下募集”,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它不能像公募一样,通过媒体宣传、发宣传材料、宣传以往业绩、开研习会等方法向社会募集资金,而只能非公开地向私人联系募集。和公募“面向广大普通公众投资者”不同,私募面向“富人”———少数有实力的投资者。

  【典型案例】
  私募股权   融资新途径①
  2005年3月,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出资18.5785亿元人民币收购浙江南都集团骨干公司上海中桥基建公司持有的上海南都房地产公司70%股权、苏州南都房地产公司49%股权和浙江南都房地产公司20%股权。万科此次取得的土地价格远低于这些土地目前的市场价格,根据测算,此次交易中这些土地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50-1050元之间,但是市场价格却大多在2000元以上。从整体情况来看,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至为关键的的土地储备方面,万科此次收购完成后,在长三角的土地储备将达到1000万平方米,占到万科土地储备的40%。
  浙江南都旗下的三家公司---上海南都房地产、苏州南都房地产和浙江南都房地产---累计债务达到50亿元左右。上海南都房地产的控股公司上海中桥成立于1994年,1995年开始,国际金融公司(IFC)和美国国际集团(AIG)下属的亚洲基础建设开发基金收购中桥30%股份,此后中桥的主要业务集中于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2000年,中桥将业务拓展到房地产领域,这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不料,房地产业务的扩张却与国际金融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冲突,作为世界银行下属的半官方公司,该公司的章程规定,不能经营房地产业务。
  在2003年下半年,两家国际投资人决定撤资,此时,正是南都急需资金的时候,从而形成了资金缺口。浙江南都本来能够将这个缺口通过南都上市来填补,但当2003年发行A股获得发审委通过后,却遇到同业竞争的问题,因此南都在2004年7月撤回了上市申请。
  发行A股没有成功,宏观调控的影响却开始显现了,融资渠道的单一,使整个浙江南都捉襟见肘,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浙江南都的资产负债率高达88.46%。后来,浙江南都又决定向海外私募,解决迫在眉睫的资金问题。但万科与其接触时表明既可以解决资金问题,将实现双赢。两家遂展开合作。

  【法律评析】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达成了共赢方案:万科取得了发展所需的低价土地,南都解了资金的“燃眉之急”。私募发售(私募股权融资)具有股权融资的一般特点,即:(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2) 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3) 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除此之外,私募发售对于民营中小企业还有其独特之处:这是在当前的环境下,在所有融资方式中,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占优势的融资方式。民营中小企业产权关系简单,无需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没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大大降低了企业通过私募进行股权融资的交易成本和效率。而其中新兴的、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也是权益投资人热衷的对象,双方容易一拍即合。因此,私募成为近几年来经济活动最活跃的领域。
  对于企业,私募融资不仅仅意味着获取资金,同时,新股东的进入也意味着新合作伙伴的进入。新股东能否成为一个理想的合作伙伴,对企业来说,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其影响都是积极而深远的。在私募领域,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在我国有以下几类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
  个人投资者,虽然投资的金额不大,一般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但在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初创阶段起了至关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这类投资人很复杂,有的人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也有的人只是作为股东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这类投资者往往与企业的创始人有密切的私人关系,随着企业的发展,在获得相应的回报后,一般会淡出对企业的影响。
  风险投资机构,是90年代后期在我国发展最快的投资力量,其涉足的领域主要与高技术相关。在2000年互联网狂潮中,几乎每一家互联网络公司都有风险投资资金的参与。国外如IDG、Softbank、ING等,国内如清华紫光、浙江天堂硅谷、天骄科技、红塔创新、上海联创等都属于典型的风险投资机构。他们能为企业提供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机构追求资本增值的最大化,他们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上市、转让或并购的方式,在资本市场退出,特别是通过企业上市退出是他们追求的最理想方式。上述特点决定了选择风险投资机构对于民营企业的好处在于:(1)没有控股要求;(2)有强大的资金支持;(3)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 (4)能改善企业的股东背景,有利于企业进行二次融资;(5)可以帮助企业规划未来的再融资及寻找上市渠道。但同时,风险投资机构也有其不利之处,他们主要追逐企业在短期的资本增值,容易与企业的长期发展形成冲突,另外,风险投资机构缺少提升企业能力的管理资源和业务资源。
  产业投资机构,又称策略投资者,他们的投资目的是希望被投资企业能与自身的主业的融合或互补,形成协同效应,常常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该类投资者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有利之处非常明显:(1)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后续资金支持能力;(2)有品牌号召力;(3)业务的协同效应;(4)在企业文化、管理理念上与被投企业比较接近,容易相处;(5)可以向被投企业输入优秀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其不利之处在于:(1)可能会要求控股;(2)产业投资者若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对被投企业会产生资者进入,影响企业的后续融资。负面影响:(3)可能会对被投企业的业务发展领域进行限制;(4)可能会限制新投资者进入,影响企业的后续融资。
  上市公司,作为私募融资的重要参与者,在我国有其特别的行为方式。特别是主营业务发展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由于上市时募集了大量资金,参与私募大多是是利用资金优势为企业注入新概念或购买利润,伺机抬高股价,以达到维持上市资格或再次圈钱的目的。当然,也不乏一些有长远战略眼光的上市企业,因为看到了被投资企业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巨大发展空间,投资是为了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但不管是哪类上市企业,他们都会要求控股,以达到合并财务报表的需要。对这样的投资者,民营企业必须十分谨慎,一旦出让控股权,又无法与控股股东达成一致的观念,企业的发展就会面临巨大的危机。

  【防范策略】
  一、“饥应择食”
  中小企业要慎重考虑引入私募。企业引进资本应与自身业务特点、经营方向或企业发展目标一致,与企业发展理念一致。始终记住,私募如穿鞋,合脚最重要。
  投资银行界习惯于将私募资金分为“好的资金”和“坏的资金”。这里所讲的“好”、“坏”主要指引入的资金对企业发展能起到多大帮助。“好的资金”往往是战略性投资人,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周期较长,投资者有相对长远的打算。而且这种资金的拥有者往往会拥有很多的资源,投资者可以动用自身的资源帮助被投资者发展起来。“好的资金”提供者包括行业中的企业巨头,很多行业巨头往往会拿出部分资金对本领域中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做战略性投资。这种情况在新兴产业中非常常见,如微软、思科等公司既是实业巨头,同时也是本行业中私募资金的重要提供者。还包括一些成熟的专业风险投资机构,这些机构资金雄厚,投资经验丰富,可以在资本运作上给公司很大帮助。如国内的深圳风险创业投资公司、红塔创业投资公司,国际上的软银投资公司,都是很出色的机构。
  二、寻求专业服务
  私募股权融资有着很强的专业性,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因此,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辅助私募股权融资是最佳选择之一。比如,中小企业应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专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作用,让其在方案设计、合同审核、税务筹划等方面充当“智囊团”。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借助私募融资顾问的专业知识来寻找切实符合企业特点和需求的私募股权投资商,以减少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和确保与投资商之间双赢的结果。②
  三、安排好老股东与新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
  私募的目的是通过扩大企业股本,引进新股东,从而为企业带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于有新股东进入企业,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老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小企业往往是人合性很强的企业,也就是说股东(也包括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与合作状况,对企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新股东加入企业之前,新老股东双方应该进行充分的谈判,借助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的专业技能,就今后各方在企业的权利义务作出详尽而明确的安排。这样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出现因为股东之间发生矛盾,而使得企业发展磕磕绊绊,甚至出现企业僵局的后果。所以,宁可“先小人,后君子”,切忌开始时一团和气,什么都“好说”,最后却冒出许多纠纷,结果不欢而散。
  四、做好确认新股东身份的工作
  私募融资的结果是引进了新股东,对于企业来说,依法有一系列的确认新股东身份的工作要做。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要召开股东会,做出确认新股东及其股权的决议,然后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增加新股东,向新股东发放股东证书,要重要的是要到工商局办理增加新股东的登记。合伙企业也有类似的手续。有些中小企业,对于法律的这些要求不加以重视,认为收到新股东的资金或者实物就行了,出钱或者出实物的人就是企业的股东了,而没有及时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相应的手续。这种做法,日后很容易导致股东之间或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纷争,给企业发展带来麻烦,一定要引起企业家的注意。

*李政,本所公司法律部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郭人菡,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法律硕士。
*裘陈,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 本案例由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法律顾问、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副教授郑智武整理。
②刘文利:《私募股权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创新》,《市场论坛》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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