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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国际风险及防范
加入时间:2008-11-6           作者:申柱石/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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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持续增长,进出口贸易总额在世界排名不断提升,已经稳居第三位。据中国海关总署2008年1月 1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2万亿美元,达到21738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进出口额达9672.2亿美元,增长29.1%。全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9860.5亿美元,增长18.5%。

  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大力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认知和了解国际贸易的相关规则,了解国际贸易中的相关风险,以及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典型案例】

无单放货 难以免责①

  杭州A贸易公司,一直从事摩托车出口贸易,并和国外客户建立了长期贸易往来。2006年7月,在和俄罗斯客户一单出口贸易中, A公司在未得到国外客户付款的情况下被告知,该票货物在目的港已经被客户提走,而正本提单此时尚在A公司处。A公司与俄罗斯客户交涉付款事宜,未有结果。鉴于直接起诉俄罗斯客户需要在俄罗斯法院进行,时间较长且费用较大,A公司在律师建议下决定起诉实际承运人及货运代理公司,要求二被告承担无单放货连带责任,赔偿 A公司的全部货款损失。

  庭审中A公司提出,货款无法收取的原因在于承运人在收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且没有得到发货人指示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货运代理公司代理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实际承运人抗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提单是指示提单,并且之前所作提单均是电放提单,收货人无须正本提单即可以提货。第二被告抗辩称,自己只是货运代理人,本身已经尽到了代理人的责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认为,两被告无单放货事实清楚,即使是电放提单,本案原告也没有指示放货,原告不可能在没有收款的情况下指示放货。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我们的代理人,没有尽到代理人的职责。《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第八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前款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如无船承运人未在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并缴纳保证金,则该无船承运人开展的无船承运业务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这一条尤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本案实际承运人系香港公司,并没有按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大陆缴纳保证金,而货运代理人没有告知托运人这一事实,就委托承运人承运,导致即使A公司胜诉,也难以执行到实际承运人的财产。因此货运代理公司并未尽到代理人的职责,对被代理人负有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以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大部分损失告终。

【法律评析】

  通过上述案例看出,本案中货款无法取得的直接和外在的原因即无单放货。实际上,国际货物销售中,风险因素有很多,该案之所以会产生还存在诸多隐形的和间接的原因。这些风险在每个国际营销案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需要当事者予以十分关注。

一、货物意外毁损的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采用国际贸易术语代替合同条款。采用不同贸易术语即意味着不同的货物成本、交货地点、风险转移、清关义务等。不同贸易术语也意味着不同的货物意外毁损的风险转移时间。国际贸易术语有13项②,包括E组一项(EXW),F组三项(FCA、FAS、FOB)C组四项(CFR 、CIF、CPT、CIP),D组五项(DAF、DES、DEQ、DDU、DDP)。从卖方工厂交货到买方目的地交货,卖方的义务呈逐渐加强趋势。对于出口方而言,越早交货,风险转移越早,对出口方越有利。国际贸易术语中,出口方承担义务最少的是 E组。其次是F组贸易术语:卖方港口船边或船舷交货,不办理保险和运输,不办理清关手续。C组术语与F组术语相比,在风险转移上没有区别,但要求卖方办理运输、保险及办理清关手续等,卖方义务有所加重。卖方承担义务最多的是D组,一般要求买方目的港或买方国内交货。对于对外贸易而言,不同的商家,应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同时,出口企业应当尽可能自己委托承运人,而不是委托进口方指示的承运人,这将加大无单放货、无法取得货款的风险。

二、货款支付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和国内贸易相比,最大的风险在于货款支付的风险。国内货物买卖付款的风险相对比较容易控制,可以采取合同担保方式、银行保函等方式控制风险。即使在合同履行时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发生了付款风险后也可以诉讼保全等方式使判决得到执行。而国际贸易不同,合同对方身处国外,信用度很难调查,并且无法采取合同担保方式。一旦出现风险,采用涉外诉讼方式更是费时费力。由此,对出口方而言,最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是采用较为安全的付款方式。国际货物买卖现在通行的付款方式有:直接付款(订货付现、见单付款),即由买方主动地把货款汇付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银行托收(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即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即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③几种付款方式中,直接付款风险最大,买方一般会预付一部分款项,收货后或看到发货凭证后再支付余下货款。这种付款方式不但要防止客户信用度的风险,还要承受买方资金不足的风险。银行托收方式因有托收行和代收行的参与,风险相对降低。而信用证付款是至今为止风险最小的付款方式。信用证付款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及较大规模国际货物买卖中广泛应用,但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及进出口量相对较小的国际货物买卖中,直接付款和银行托收仍大量存在。这给很多进出口企业带来了付款上较大的风险。本案A公司采用的是直接付款方式,在买方不愿支付的情况下,风险的发生成为必然。

三、货物质量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中,质量问题同样难以控制。一般情况,买卖双方采用交付样品、查验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避免质量争议,但货物质量风险仍时有发生。作为出口方,一旦买方提出质量异议,会直接导致货款无法取得。本案中A公司因为遇到了质量问题的纠纷,导致国外买方不付款。如果买方既不收取涉案货物,也不付款,A公司将更加被动,意味着要将货物运回本国,还要面临着海关退关、运输费用增加和保险等问题。对于进口方,追究出口方质量问题,在举证上要作更多的证据搜集工作。进口方同时还需要关注质量异议的诉讼时效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效期规定为仅为两年。

四、海上运输风险

  相当数量的国际货物买卖要通过海上运输的方式。海上运输相对于陆路运输,吞吐量大,运费便宜。但相对于陆路运输,海上运输风险较大,或是恶劣天气,雷电等自然灾害,也可能是海盗、战争危险等。因此,海上运输必须通过投保海上运输保险以补偿自然、非自然灾难给货物带来的损失。海上运输保险有三个险种,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平安险,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最主要涵盖的是“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但是上述原因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水渍险,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是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三种海上运输保险险种中,保险范围最大的是一切险,最小的是平安险。进出口商应该就货物的性质、价值、路途远近、运输中风险的大小,以及投保成本等进行评估而选择自己应该投保的险种。

五、知识产权风险

  近年来,我国国际货物买卖中屡屡遭遇知识产权事件,给本来利润空间狭小的国内出口行业增添了更大压力。知识产权风险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大障碍。国际货物贸易标的相对较大,出口产品一旦在国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打击,例如海关的扣押、没收或法院的保全,损失将是巨大的。中国企业要走出去、避免与进口国发生知识产权摩擦,当前可采取加强国外知识产权检索的措施,而根本上的解决方法一定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输入国政治、战争风险

  当今世界局势,仍旧动荡不安。内战、政府更迭、地区冲突不断,暴乱、武装暴动时有发生,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产品进口国一旦发生政治、战争风险,不旦存在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同时可能出现经济萧条、买方无法支付价款的可能。当银行也出现金融危机,信用证的支付同样会出现巨大风险。因此,政治战争风险是国际贸易的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出口企业在选择进口国时,必须考量这方面的风险。

【防范策略】

一、订立有利的合同条款

(一)采用有利的贸易术语

  正如上文所述,13种贸易术语中,进出口企业应当选用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贸易术语。对卖方而言,F组贸易术语比较有利。但实务中,出口企业更多的采用C组贸易术语,尤其是CIF。同样是船舷交货,CIF要求卖方办理运输及保险。出口企业利用这一点,一方面可以控制总成本,有利于达成交易,另一方面,承运人是熟识的船运公司,可以控制承运人的交货风险;并且卖方自己寻找保险公司,发生事故时比较容易沟通处理。相反,如果是进口企业,则应当采用和出口企业相反的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

(二)采取相对安全的付款方式

  比较而言,信用证付款方式最为安全,但所耗费成本较大,手续较麻烦。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及国外客户的信用度,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既保障付款安全,也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二、约定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时间

  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质量争议,解决的办法有约定样品质量、合同中订立质量标准、约定质量验收时间等。进口企业还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等用以防范损失。同时,在发生了质量问题之后,进口方必须及时搜集证据,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同时必须在诉讼时效之内起诉。

三、及时与交易对方进行对账

  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出口企业与对方的货款结算有时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对方公司支付的货款中有时往往包含了之前的一部分货款,而对于至今为止的欠款双方缺少一个对账确认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在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交证据时就会带来困难,无法确认双方产生纠纷的业务的所欠款项,因为现实中,对方有时会提出款项已经支付,但实际上可能此款非彼款,出口企业因此不得不提交双方货款往来的全部证据进行清算,耗时耗力。因此,及时与对方进行对账,一方面符合财务规范的要求,另外一方面也减轻了发生纠纷时举证的压力。

四、加大知识产权检索,积极研发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区性特点。发达国家更为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相对发展中国家在打击力度上要强有力得多。出口企业在出口产品时,应当尽可能寻找到规避这类风险的办法,如加强知识产权检索,改出口为来料定作加工、通过一定渠道取得较为低廉的知识产权许可等。长远来说,企业要生存壮大,在国际产品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走加强知识产权自主研发,积极申请专利保护这条路。

五、关注时局,充分利用各种保险

  与时局较为动荡的地区进行国际贸易,既有弊也有利。对于出口企业来说,付款有了更大的风险,但同时,因为当地的局势影响其生产力,其需求必然加大,有了更多进口的需要。企业要在这样的地区保障自己的利益,一方面应密切关注时局,找寻出口时机;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保险公司为此开设的各种险种,包括贸易险、政治投资险等,有效投保也能充分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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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柱石,本所合伙人、国际经贸法律部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秘书长。2007 年曾赴比利时培训国际反倾销法。

*郭力,本所合伙人、国际经贸法律部律师,浙江省青年联合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委员。

①本案例改编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申柱石律师承办案件,由申柱石、郭力律师整理。改编案例不同于实际案件,请勿对号入座。
②参见《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http://baike.baidu.com/view/1321309.htm,2008年3月22日访问。 
③参见http://hi.baidu.com/jackpeerless/blog/item/24f6f3fa9a41c08d9f5146e7.html,2008年3月 2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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