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益重视程序法的今天,若想在诉讼中取得优势,有效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必须加强证据意识,重视证据的作用。本文将介绍由本所首席合伙人胡祥甫律师于多年前代理的“红头苍蝇作证案”,其极为生动形象地阐释了证据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
案件发生于1999年10月16日夜,时逢杭州西湖国际烟花节。近30位客人在观赏完烟花后来到了西湖边的某饭店,就座于三个独立包厢中,分别点菜就餐。3桌人食兴正浓时,其中一包厢客人发现一盘基围虾中竟有一只“苍蝇”,便向服务员反映情况。之后,前厅一刘姓女经理走进包厢,提出重新更换一盘基围虾,并对餐费给予适当优惠。然而,客人却要求将当晚三个包厢的餐费全部免单,刘经理以三个包厢的菜出自不同厨师之手,另外两包厢的基围虾无问题为由,不同意全部免单。
针对以上事实,顾客方与饭店方均无争议。然而之后发生的事,双方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顾客在给消费者协会的投诉信中陈述其在就餐时在一盘基围虾中发现了一只“红头大苍蝇”,遂向刘经理反映要求重新换菜并给予免单,刘经理未同意走出包厢后,另一位陈姓值班经理进入包厢,并与顾客达成一致意见,对发现“苍蝇”的包厢餐费全免,另外两个包厢餐费在原来九折基础上再打八折。然而,在陈经理出包厢之后不久,刘经理第二次进入包厢,边走边扬言:“不就是只苍蝇吗,我把它吃掉,看你们还有什么话好说!”于是抓起盘中的苍蝇放入嘴中。
然而,饭店方面的说法却截然不同,饭店方强调在刘经理第一次走出包厢后,包厢内的服务员仔细端详,发现盘中的“苍蝇”疑似“锅炭”。于是刘经理再次进入包厢仔细观察,认为盘中的异物确实不是苍蝇而是锅炭,并向顾客解释。但顾客不予认可,并说:“既然不是苍蝇,那你敢不敢把它吃掉?”于是刘经理当着客人的面吞食了“苍蝇”。
事后双方始终达不成和解,于是顾客方于2000年2月25日将该饭店告上法庭,以就餐时吃出“红头大苍蝇”为由,要求饭店在沪杭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饭店在巨大的负面舆论压力下找到了胡祥甫和朱智慧律师,委托他们代理本案。
鉴于原告在给消费者协会的投诉信及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都提及“红头大苍蝇”,因此胡律师非常敏锐地将目光聚焦在了这一点上,经过多日的思索,决定当庭进行一场“煮红头大苍蝇”的实验。实验前,胡律师向原告方发问:“你们是否看清楚了基围虾中的苍蝇?”原告答:“是的!”为了防止原告事后辩称“红头”并非苍蝇的颜色而是苍蝇的品种,胡律师进一步发问:“这苍蝇到底是红头、绿头还是黄头?”原告一致认同是“红头”。于是,胡律师和朱律师安排人员当庭将基围虾、调味料及五只活的红头大苍蝇放在锅里煮。然而,试验的结果却是“红头大苍蝇”被煮成了“黑头大苍蝇”。
紧接着,胡律师针对本案刘经理主动吞吃证物——“红头大苍蝇”的说法提出了质疑,认为上述说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均不成立。从必要性上讲,值班的陈经理职位高于前厅的刘经理,既然陈经理已与顾客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刘经理又有何必要冒着患病的风险吞食“苍蝇”呢?从可能性上讲,包厢服务员胡小姐和刘经理起先提出换菜,欲拿盘子时(双方当时还未发生争吵),但均受到原告多人的阻拦。刘经理二次进包厢时,双方已发生过激烈的争吵,作为女性的刘经理想要去吃所谓的“苍蝇”,没有原告的许可是不可能做到的。
2000年10月17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当晚盘中存在“异物”,而基于食品卫生安全的角度考虑,异物是不应该出现在食物中的,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16元人民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因“红头大苍蝇”引发的纠纷虽早已落幕,但胡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庭实验的做法却成为经典,被广泛报道。胡律师之所以想到在庭上做“煮苍蝇”的试验,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启迪:一是根据胡律师年幼时在农村的生活经历,他记得红头大苍蝇鲜有出现在食物附近。二是基围虾变色所带来的思考:原告称是在吃剩的基围虾盘中发现“煮熟的红头大苍蝇”,基围虾在活着时是青色的,而煮熟了则呈红色,那么红头大苍蝇煮熟后会不会变颜色呢?是否还是红头的?三是美国前总统林肯曾在承办的一个辩护案中,利用月光照射的方向及上弦月与下弦月月亮下山时间的不同的模拟实验,揭穿证人的伪证,为被告人洗清了罪名。胡律师在法庭现场煮“红头大苍蝇”的灵感,直接源于本案。
人们每每提到此案,都深深钦佩胡律师的智慧和大胆实践,同时也强烈地体会到证据对于案件成败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