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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的77200元——名牌大学学生盗窃案纪实
加入时间:2014-5-15           作者:顾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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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1日上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接待室,一位头戴帽子身材魁梧的中年男子焦急地看着窗外,他的独生子,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苏某某不久前因涉嫌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同在接待室等候的是一位来自山东青岛的女律师,她是胡祥甫律师的朋友,这次带着当事人家属慕名专程从山东青岛赶来,就是希望胡祥甫律师能接手这个案子。胡律师走进接待室,中年男子马上站起身,“请您救救孩子”,边说边摘下帽子,“孩子还有两个月就毕业了,现在出了这么大的事,我一夜白头啊”。胡祥甫律师表示一定尽力,与同事顾炳鑫律师一起接受了委托,担任苏某某二审阶段辩护人。
  迅速开展工作  了解案情
  办好委托手续之后,两位律师迅速开展工作,当天中午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下午就前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阅卷,了解案情。案情非常简单:2012年5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黄龙后宫酒吧饮酒后,乘坐浙AT3608号出租车途经天目山路保俶路口附近时,苏某某趁朱某某醉酒之机,窃得副驾驶内朱某某的黑色袋子一只(内有77200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联系被告人苏某某的教练,在教练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人民币77000元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在审理过程中苏某某亲属代其退出赃款200元。
  第二天一大早,两位律师就驱车前往位于郊区的杭州市看守所会见苏某某。两位律师在会见室等待,一个巨人出现在眼前,他要低头侧身才能走进会见室。原来,苏某某身高1.98米,体重120公斤,是浙江大学篮球队的中锋,曾多次参加浙江省和全国的篮球比赛。胡祥甫律师首先转达了其家属的态度,“家人并未放弃,在尽最大努力帮你”。苏某某听后眼圈一下子红了,称自己对不起家人,一念之间自己把自己给毁了。随后胡祥甫律师对案件辩护思路进行了整体布局,认为本案有两个切入点:一个是盗窃罪名是否成立,另一个是量刑上是否能改判缓刑。两位律师会尽全力有步骤地进行努力。名牌大学的学生毕竟比较冷静,苏某某向胡律师表示,由于涉案的金额太大,能改判最好;如果不能改判,已经做好了去监狱服刑的准备。
  盗窃还是侵占  应定性为后者
  胡祥甫、顾炳鑫律师了解到,由于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要求尽快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两位律师经过仔细斟酌,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作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苏某某不构成盗窃罪,其基于无因管理先已然持有涉案钱款继而非法占为己有,应定性为侵占罪。且,侵占罪是告诉乃论之罪,故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上诉人苏某某盗窃罪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已然持有,继而占有。侵占行为是以已然持有为前提的,这里的已然持有可以基于委托关系而持有、基于租赁关系而持有、基于担保关系而持有、基于借用关系而持有、基于无因管理而持有等等。本案中,上诉人苏某某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保管被害人钱款的义务,为避免被害人的利益受损失而管理和事实上支配被害人的钱款,是基于无因管理而已然持有钱款。之后,上诉人苏某某将已然持有的被害人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应定性为侵占罪。
  1.案发时被害人朱某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事实上已无支配钱款的能力。该情节可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朱某某陈述(第二卷第56页),“我不记得了,当时在爵士酒吧喝酒喝了好多酒,人已经感觉迷迷糊糊了,后来去后宫酒吧的情况一点都记不得了,在后宫酒吧做了什么事情,消费了多少钱,怎么回家的情况我一点都想不起来了”;(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第二卷第79页),“朱大哥喝多了,走路都需要人搀扶”;(3)证人管某某的证言(第二卷第86页),“上车以后年纪小的问年纪大的去哪里,年纪大的人估计是酒喝多了,怎么问他,他都不说话”;(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第二卷第94页),“前排醉酒的男子身材较瘦,穿了件白色格子短袖,手上拿着一只手包”。
  2.案发时上诉人苏某某在事实上支配着钱款。上诉人苏某某和被害人乘坐的第一辆出租车开到世贸君澜大酒店门口停下来之后,钱款是由上诉人拿着的;搭乘第二辆出租车的时候,是上诉人苏某某将自己手中的钱款放在被害人两腿间的副驾驶地上。该情节可由上诉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予以证实。(1)上诉人苏某某供述(第二卷第27页),问:“(在世贸君澜大酒店门口)你把姓朱的扶下车时,那些东西都放在哪里?”苏某某答:“应该是我把他的东西都装到黑色袋子里,当时可能把我的东西都一起放进去了,我拿着袋子”;“我把姓朱的扶到副驾驶室,把黑色袋子放在他两腿间”;(2)证人王某某证言(第二卷第93页),问:“当时在世贸君澜大酒店门口这两人上车时,黑色的塑料袋子是谁放在副驾驶座地上的?”证人王某某答:“是这个胖男子放的,他把醉酒的人扶到副驾驶位置,把醉酒的人两脚放进车内,就把一只黑色塑料袋放在醉酒的人两腿间的副驾驶地上。”
  特别强调之一:即使搭乘第二辆出租车时上诉人苏某某将钱款放在被害人两腿间副驾驶地上,该钱款仍然处于上诉人苏某某的支配之中。其一,如前所述,被害人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事实上已无支配钱款之能力;其二,在出租车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不论钱款放在任何位置,都可以说是处于上诉人苏某某这个相对清醒的人的支配之中。钱款放在被害人两腿间副驾驶地上,只是一个物理上的位置距离被害人比较近,就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被害人而言,钱款与自己之间的物理上的距离是没有意义的,即使钱款放在后备箱,也不能认为处于被害人的支配之中。换言之,即使钱款放在后备箱,也是处于相对清醒的上诉人苏某某的支配中。其三,如果钱款遭遇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比如盗窃、抢夺、抢劫,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被害人是不知也无能力阻止、反抗和求救的,而相对清醒的上诉人苏某某则可以管理、保护钱款,对不法侵害进行阻止、反抗和求救。
  特别强调之二:即使在搭乘第二辆出租车的中途,上诉人苏某某下车上厕所的过程中间,钱款仍然处于上诉人苏某某的控制之中。其一,上厕所只是临时短暂停车,上诉人苏某某在上完厕所后会马上回到出租车,不管回来之后是否继续搭乘;其二,出租车司机在未拿到打的费之前,是不会拉着一个醉汉到处跑的,他必定等上诉人苏某某回来;其三,如前所述,如果钱款遭遇第三人不法侵害,上诉人苏某某可以马上进行阻止、反抗和求救。
  3.上诉人苏某某在客观上对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包括钱款)进行了管理。上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1)上诉人苏某某在被害人讲不清家庭住址的情况下,让第一辆出租车开到世贸君澜大酒店准备开房间让被害人休息,这是善意的行为,对被害人有益;(2)第一辆出租车开到世贸君澜大酒店门口停下来,两人下车以后,上诉人苏某某一直扶着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扶进第二辆出租车。“扶”这个行为充分表明了上诉人苏某某对被害人的帮助,也表明了被害人醉酒之深;(3)当上诉人苏某某发现被害人的手机在出租车后排的时候,苏某某将手机还给了他,才使得被害人没有其他物品丢失。
  一边找被害人  一边找浙大
  苏某某自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至胡祥甫律师接手案子,已经失去人身自由长达半年之久。从务实的角度看,如果苏某某不能被宣告无罪,那么被宣告适用缓刑也是非常理想的辩护效果。因此,两位律师决定为苏某某适用缓刑做全方位准备。
  胡祥甫律师让苏某某父亲(那位带着帽子的中年男子),无论如何要找到被害人朱某某,并真诚地道歉,取得其谅解。同时,胡律师和顾律师一起,前往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找到苏某某所在的学院,与学院领导进行深入、友好的沟通,希望学院能够出面帮学生一把。
  功夫不负有心人。苏某某父亲联系上了被害人朱某某,经过再三真诚的道歉和恳求,朱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出了一份《谅解书》。主要内容有:作为失主,我对司法机关迅速侦破此案,并为我挽回经济损失,深表感谢和敬意!考虑到苏某某在案发后能自首,对自己的行为忏悔不已,其本人及其家属对我表示了真诚的歉意;同时考虑到苏某某年纪尚轻,还是浙江大学的学生,未来的路还很长以及苏某某母亲常年生病卧床不起、爷爷病危等事由,本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司法原则,我对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恳请贵院对其从轻改判。
  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2012年11月7日出了一份《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关于苏某某盗窃案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主要内容有:贵院正在审理的盗窃罪上诉案,上诉人苏某某,系我院2007级公共管理体育班学生,该生在校表现良好,曾作为我校篮球队首发队员,多次参加全国大学生篮球比赛,获得省第一名两次,分区赛亚军、全国前十六强等优异成绩。希望贵院能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苏某某从轻改判,给其以自新机会。
  据理力争  争取适用缓刑
  胡祥甫律师和顾炳鑫律师在补充辩护意见中认为,即便不能宣告上诉人苏某某盗窃罪不成立,也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减轻改判,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苏某某在大量饮酒之后一时糊涂,临时产生犯意,主观恶性小
  案发当晚,上诉人苏某某喝了几十瓶啤酒,在酒精的作用下,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大为削弱,于是突然产生了犯意。相对于预谋犯而言,上诉人苏某某真的是一时糊涂成千古恨,其主观恶性不大。
  2.上诉人苏某某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虽已认定其自首,但未在量刑上充分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正是有了上诉人苏某某的自首,才有了本案侦破工作和一审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才有了犯罪事实的快速清晰化、明朗化。但是,原审判决并未充分体现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精神,即“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上诉人苏某某积极主动完全退赃,体现了其悔罪之深切
  案发之后,上诉人苏某某积极退赃,完全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体现了其悔罪之深切。而且,上诉人苏某某在获取钱款之后将钱款存入新开设的银行卡中分文未动,并没有进行肆意挥霍,最终保证了被害人钱款的完整性,体现出上诉人主观恶性不深。
  4.上诉人苏某某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虽尚未查证属实,但体现了上诉人对犯罪行为的痛恨
  上诉人苏某某于2012年11月5日手书了一份检举材料,详细提供了方家塘汉庭酒店对面联通充值店收购别人偷来的手机的线索,虽尚未查证属实,但体现了上诉人对犯罪行为的痛恨,因而其再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小。
  5.上诉人苏某某是浙江大学优秀的学生,为浙江大学和浙江的高校赢得无数荣誉
  上诉人苏某某身高1.98米,体重240斤,在篮球队中是中锋,即姚明的角色。苏某某在浙江大学篮球队效力期间,曾多次参加浙江省和全国的篮球比赛,获得两次浙江省第一、一次分区第二等多项好成绩,为浙江大学和浙江的高校赢得很多荣誉。这样优秀的篮球队中锋现在失去自由、失去运动的空间,实在可惜。
  6.被害人朱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上诉人苏某某予以谅解
  2012年11月6日,被害人(即钱款的失主)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本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司法原则,对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恳请贵院对其从轻改判。
  7.上诉人苏某某的母亲、爷爷均患有严重的疾病,常年卧床不起,本案可能涉及两个人的生命,请予以高度重视
  上诉人苏某某涉案之事,其父一直瞒着上诉人的母亲和爷爷,因此两位病人至今不知上诉人一审已被判刑。上诉人苏某某母亲50岁,患有严重的肌炎肺纤维化,常年卧病在床,其病例资料在一审的时候已向法院提交,此处不再赘述。上诉人爷爷的病例资料显示,其患有多种严重疾病:a.脑梗塞(右基底节区);b.高血压病(3级);c.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d.脑梗塞后遗症;e.上颌窦炎(右侧)。两位病人心中最宝贵的苏某某一审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一旦将实情告知他们,只怕他们失去活下去的勇气。若贵院能对上诉人苏某某从轻改判,那么对两位病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保护都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8.两位律师在起草补充辩护意见的同时,搜索到了全国范围内盗窃金额巨大被判缓刑的案例,并选取了其中的三个案例打印出来递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参考。
  三赴司法局  落实社区矫正
  2012年12月17日上午,胡祥甫律师在外地开庭,让顾炳鑫律师前往与浙江大学同在浙大路的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与该局党委江副书记沟通苏某某社区矫正事宜。顾炳鑫律师向江副书记简要介绍了情况,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内,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西湖局司法局发来《审前社会调查》,请对苏某某予以接收。但江副书记称,本局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分管领导正好不在,自己亦不便答应。
  当天下午,顾炳鑫律师再次前往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等到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分管领导。但是该领导表示,苏某某虽是浙江大学在读学生,但案发时离毕业只有两个月,如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缓刑,缓刑考验期也不会低于三年,因此接收苏某某社区矫正有困难。
  第二天,胡祥甫律师从外地赶回,与顾炳鑫律师一起赶到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适逢司法局全局开会。两位律师等到会毕,与司法局的领导同志进行了深入交谈,请司法局先将苏某某予以接收,以后可以转到苏某某的山东原籍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而且,这种做法的依据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两位律师有理有据有情的说服下,杭州市司法局终于同意接收苏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司法局一同意,相关的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学校都没有设置障碍了。
  适用缓刑  重获自由
  2012年的圣诞节,胡祥甫、顾炳鑫律师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对苏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请通知他家属到杭州市看守所接人。顾炳鑫律师致电苏某某的父亲,电话那头兴奋的声音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由于苏某某的父亲从遥远的山东赶来需要时间,胡祥甫律师让顾炳鑫律师先去看守所把人接出来,在宾馆开个房间给他休息。
  看守所的管教让苏某某收拾收拾可以走的时候,苏还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同监室的狱友争着问“你请了哪路神仙把你放出去的”。当苏某某走出看守所见到顾律师的时候,就如同见到亲人一般。坐在顾律师的车上,苏某某不断往外张望,感叹着“外面的世界真好啊”!
  当天晚上,苏某某的父亲赶到杭州,领着苏某某请两位律师吃饭。见到胡祥甫律师的时候,老苏对苏某某说,“这是你的恩人,给恩人鞠躬”,苏某某向胡祥甫律师深深地鞠了一躬。胡祥甫律师鼓励苏某某,人生有新的开始,以后创造新的属于自己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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