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日本語 中文版
党团建设
金道期刊 >> 党团建设
立足岗位发挥优势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加入时间:2011-3-26           作者:
分享到: 更多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自2006年成立以来,按照“党建与所建并举,传统业务与现代业务并重,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两翼齐飞”的发展思路,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化运作相结合”运营模式,实现了“党建、发展”双品牌,全所业务连续四年以40%的速度递增,到2009年底综合实力位居全省第四。现拥有律师65名,其中党员律师占律所员工总数46%,硕士、博士学位占50%以上,国外留学或在国外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的占18%以上。

  金道所曾被评为全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浙江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杭州市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

  金道律师事务所以“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积极发挥法律优势,创新创优,不断增强法律服务能力,提升社会形象。

  ——围绕目标抓推进。律所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争创目标,落实了争创措施,围绕“六个一”逐步推进:一是开展一次“我与‘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的学习讨论会,增强对创先争优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活动的自觉性;二是开展一次自我测评,明确自己的定位包括专业方向、发展目标,为个人发展制定一个规划,坚持个人发展与行业发展相协调,努力满足社会需求;三是开展一次“规范执业行为,维护金道品牌”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风险防范教育,规范服务行为;四是每一位党员提一条建议,即对如何有效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为律师服务社会出谋划策;五是每一位党员作出一项承诺,即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社会公益活动或法律援助活动;六是搭建一个宣传平台,通过本所杂志、网站等途径对创先争优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及时报道反映,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围绕业务创品牌。坚持贴近实际,把创先活动融入日常业务之中,体现在本职岗位之中。一是个人发展与行业发展相结合,为行业发展作贡献。多名律师担任省、市律师协会及其专业或业务委员会的负责人,领导或积极参与律师协会的各种活动,为律师行业建设贡献力量。二是业务发展与服务社会相结合,拓展法律服务范围、深度及效果。在从事专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系统、专题讲座等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风险提示,拓展了法律服务的范围、深度和效果。三是注重律师业务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积极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四是注重律师业务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金道律师在承办的一系列重大影响、复杂敏感的案件(如“5.7飙车案”及“8.4交通肇事案”等)时,党支部及时进行指导并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协会进行汇报,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五是注重年轻律师成长与事务所持续发展相结合。事务所设立专门基金为年轻律师的培训提供经费支持;党支部发起成立“青年律师成长与发展委员会”,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帮助年轻律师快速成长。

  ——围绕服务抓特色。创先活动中,坚持在法律服务中创新载体,丰富内涵,体现特色。一是积极参与杭州市“律师进社区”活动,组织“百名律师进杭城百个社区”行动,与社区挂钩结对,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派驻结对律师,定期定向提供法律服务,胡祥甫律师还担任“律师进社区”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二是积极组织律师开展义务法律服务,事务所党支部每年组织2次法律义务咨询活动;三是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贫困、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社区低保户朱彩娟老人落实子女赡养问题,协助社区协调处理楼层间漏水等邻里纠纷,帮助癌症晚期病人陈某处理与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等等;四是与杭州市儿童福利院建立长期帮扶关系,每年为福利院的儿童捐款献物,看望并与儿童进行交流。同时,认真履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的职能,积极参政议政,踊跃提交议案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宣讲法律、提供法律咨询,为全省各市区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宣讲法律,胡祥甫律师作为“法治杭州”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杭州市政府信访顾问团成员,为市委建设“法治杭州”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咨询、随市领导接访群众;参与地方立法,为地方法制健全和完善建言献策,胡祥甫律师还担任了省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及市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起草指导意见;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定期指派律师到市信访接待室以及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与全国、省、市多家电视媒体合作,为广大群众就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如参与中央电视台“有法大家帮”大型法律咨询活动;与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联合举办法治论坛,为中小企业发展所面对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讨论。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打印此页】【返回
Copyright © 2008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 浙ICP备06043916号 | 策划制作 合众软件  | 邮箱登录 | 内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