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也被称为接盘。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只要没有对要约作出实质性改变,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否则构成有效的承诺。承诺生效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一旦作出承诺,企业就应当按照已在要约承诺中确定的合同内容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承诺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这里指的承诺方式,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我们认为,承诺方式一般为邮寄等法律允许送达方式。若要约中已经明确要求承诺作出的方式,则应当按照要约中指明的方式进行。法律规定某种情况下,受约方可以采用实施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然而以实施行为方式进行承诺,举证难度较大,一旦发生争议,审判认定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往往使企业难以选择解决方式。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在订立合同时:
1.约定合同须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的,则签字并盖章。
2.审查签字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等有权签字人亲自签字,盖章应为公司具有对外法律效力的公章。
3.三方合同或者多方合同的签订,应当一起签字或盖章。确认各自身份及授权。
四、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法律对其程序性要求高于普通的合同签订活动。招标投标引入了竞争机制,有多个当事人参与到该订立合同过程,这就要求整个确定最终协议签订的过程必须公平、公开、公正。招标投标中,存在法定的要约邀请(招标),此时要约邀请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2000年国家计委4号令,招标公告应当包含的内容具有明确规定。另外法律法规也规定,招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在实践中,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一是违法招标投标,如招标方违反法定招标方式,导致招标投标无效,又如投标方违法串标等;二是作出虚假承诺,招标投标文件有不实之处;三是投标主体 不具备法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四是实质性变更招标投标要件,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等。
五、缔约过失责任及法律风险
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推导出的先契约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们一般把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4.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5.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权利损害。
6.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7.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其他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合同履行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
【防范策略】
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调查
合同签订前的风险调查,也有人称为事前尽责调查。俗话说: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合同风险往往蕴藏在合同签订之前,因此在签订之前要认真严格地进行风险审查,防止不法分子进行合同诈骗,尽量减少合同漏洞,避免各种因素造成的风险。作为法人单位更要加强合同管理,把合同签订的程序制度化、程序化。
(一)审查对方的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有法律要求的最低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也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签订合同,但要审查能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审查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以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
(二)审查对方的签约代表人的权限
签约代表人有两类,一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责,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一般要审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明,并且要核对是否和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一致。另一类是委托代理人,是由其所在单位授权委托的签约代表人,委托单位只在授权权限和授权范围内对其签订的合同负责。因此,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一般要了解其授权期限、授权范围以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有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对签约代表人审查,以防止因其无签约资格或签约权限而使合同无效,防止不法分子假冒代理人进行合同诈骗,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目的是实现合同的期待利益,获得合同带来的效益或者权利。在常见的合同类型中(如买卖合同),双务合同需要靠对方的履行来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履行能力足于让人产生合理怀疑,包括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都是决策必须掌握的重要信息,也许就可以避免重大损失。
(四)调查政策、诉讼、担保等或有风险
因为事物的复杂性,使得合同的履行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有很多地方政府的政策,经常会强有力的影响到合同的履行,甚至导致合同终止或者无效。还有对方的重大诉讼,对外担保等可能存在的风险,都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了解清楚。
二、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相关权利义务要约定明确
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生命,是双方履行的依据,也是事后处理纠纷的依据,非常重要。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要推敲清楚,不要产生歧义。就连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约定条款,在实践处理纠纷中都十分重要。
三、建立救济机制
一旦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危机,事后的救济,对换回损失也非常重要。当企业发生了相关合同法律纠纷,如何有序的处理对企业最为有利?我们建议企业事先制定救济机制。首先,确定人员。企业应选派有法律知识的员工,作为处理纠纷的人员,代表公司及时出面解决纠纷。也可选择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服务。其次,预定多套方案。出面与对方协商,一旦协商成功要立即签订协议,避免事后变化。方案预备几套,做到有的放矢。再次,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有法律意识,传达信息与决策的渠道应通畅、快捷、高效。还有,预留风险基金,在处理纠纷、化解风险时,提供资金上的支持是必须的。一套有效的救济机制,对事后补救危机,减少损失是十分必要的。
四、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中,企业经营者经常在遭受他人恶意磋商导致损害时,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无法追究对方责任,自认倒霉。其结果是企业的正当权益未能得到实现,带来的否定性结果同样是法律风险。实际上,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一方由于对方当事人过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遭受损失,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