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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困境与出路
加入时间:2014-5-15           作者:赵箭/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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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担保法》首次明确了专利权可以用于设定质押,由此打开了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通道。然而十多年来,就专利权质押贷款而言,银行开展的此类业务并不发达,不仅贷款审查严格,贷款额度小,期限短,质押率低,而且贷款多采用组合担保的方式。由于专利权本身的特点和现行配套机制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专利权质押贷款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面临的困境分析
  1.专利权质押评估难
  专利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专利权价值难以确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尚未建立,评估难以得出有效的公允结论。这是因为专利权的价值与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密切相关,而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不存在客观的计算方法,现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都不能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得出有效的公允结论。另外,专利权人实施技术方案的市场效果也是影响专利权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一个个体性很强的要素,因为同样的技术成果在不同的企业发挥出的市场效果差异也很大。二是,专利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与其他设定质押的财产不同,专利权的价值常常处于变动的状态,主要表现为财产价值的递减。人类在征服自然过程中,技术不断革新,一项技术不断地被新的更先进的技术所取代,任何一项技术成果终究都会失去先进性,因此,专利权的价值不断递减。即使在专利保护期内,专利权的价值也是很不稳定的,不仅包括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竞争者的技术革新能力、专利权人的信用风险因素,还包括专利权被强制许可实施、专利被侵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都会导致专利权价值的降低。
  专利权价值的难以确定给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开展造成相当大的障碍,银行当然不愿意承受如此大的风险。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当下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何开展的不理想。
  2.银行贷后专利管理难
  银行接受专利权质押贷款后,在专利质押期间,由于专利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银行需要投入成本对专利进行管理。银行需要关注专利权是否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是否及时缴纳专利维持费,在确保专利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如果放贷时专利权已经许可他人使用或是贷后许可他人使用的,银行的管理工作会更加繁重,银行需要关注专利许可的实施情况,尤其是被许可人的实施情况,以及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情况,以确保专利权的价值尽可能得到充分释放,当然这也是有利于银行债权实现的。这些都是属于积极管理,银行最担心的其实是专利权价值的降低,如前文所述,专利侵权行为或被强制许可实施等因素,都会导致专利权的价值大打折扣,因此,银行要随时关注专利在市场中的实施状况,做好预防专利侵权工作。以上这些管理工作,都是银行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但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成本的投入,如果一项专利质量不够硬,银行当然不愿意冒风险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3.专利权质权变现难
  根据《物权法》第219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专利权质权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这三种形式来实现。但银行作为债权人,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不具备实施专利的条件,因此,银行只能过拍卖、变卖来实现质权。目前,国内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大,评估机制还不完善,并且很多专利实施对技术、设备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出质人的专利权对他人不一定就适用,因而专利权质权的实现十分困难。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的完善建议
  专利权质押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基本类型,是具有潜力的新型质押类型,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文所分析的困境及原因,笔者从完善法律制度和配套机制的视角出发,尝试提出以下这些建议,希望对解决实践问题有所帮助。
  1.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出台鼓励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营造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宽松环境。政府扶持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给予企业贴息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二是给予银行优惠待遇,对那些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得好的银行,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是经营上的优惠待遇,提高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
  2.综合运用多种担保形式
  综合运用多种担保形式,分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实践中,利用专利权与实物组合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一是“质押+保证”,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将专利权质押给银行,并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当企业到期不能偿债时,由担保机构代偿,事后再向企业进行追偿或对质物进行处置。二是“质押+抵押”,企业除专利权质押外,还以不动产作为抵押,逾期还款的,则银行可通过处置专利权和不动产收回贷款。三是,与政府专项担保基金结合,企业向银行贷款时,由政府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企业以其专利权向政府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企业到期不到偿债,政府担保机构在承担补充担保责任后,获得专利权处置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政府有力量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免除银行的后顾之忧。担保机构的设立,将专利权质押贷款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由金融机构转向了担保机构,对于降低金融机构交易风险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完善专利权质权制度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该条规定过于狭窄,没有照顾到强制许可和专利侵权的情形,建议将专利权质押期间产生的许可使用费、强制许可使用费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费,也转为质押财产,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以尽可能保障质权人的利益,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开展。
  4.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专利权价值评估是专利权质押贷款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尚未建立,现有的评估方法都不能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得出有效的公允结论。评估方法是评估体系的核心问题,因专业所限,仅谈一下专利权价值评估应考虑的因素,一是技术因素,前文已述,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技术所属的领域及该领域的发展状况,这些是决定专利权价值的基础;二是法律因素,专利权的剩余保护期,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是否被强制许可,是否经历过宣告无效,是否发生过侵权,企业能否有力地保护专利等,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专利权价值的确定;三是,市场因素,专利权在市场中的实施状况,专利新术的替代程度,竞争者的技术革新能力,专利权人在市场中地位和所处的竞争环境,专利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所需的条件和时间,技术和行业的发展前景和规模等。四是,政府因素,政府鼓励扶持的技术项目,都会对专利权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也是评估时不可忽略的因素。
  5.引入保险制度
  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担忧主要在于风险的难于防范与控制。政府应当发挥引导作用,积极推动设计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业务,通过市场来分散风险,消除银行的疑虑。积极发挥市场的作用,同时也可避免政府过多地参与商业活动中来。目前,已有地方开始这方面的尝试。
  6. 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制定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建设知识产权交易诚信机制,健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引导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走向成熟。
  专利权质押贷款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明确的是,解决该难题是一个综合的过程,需要政策、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共同配合。随着人类技术的不断发展,专利技术的价值也将受到更为广泛的重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建立成熟的配套机制,可以打通企业的融资通过,进而增强我国科技企业的整体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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