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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11-4           作者:唐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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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月3日颁布。
  主要内容: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 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月10日联合发布,于2008年3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1.规定了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程序。2.明确规定了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范围;明确了协助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协助的具体要求。3.规范了冻结的轮候问题。《通知》第一次明确,轮候冻结一体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只要一个执法机关冻结在先的,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措施只能做轮候处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4.统一了冻结的期限问题。《通知》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的冻结期限统一规定为两年,对资金的期限规定为六个月。但是,在续冻时仍然是两年和六个月。

  ◆《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月11日公布。
  主要内容: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2.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3.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发布。
  主要内容:1.规定了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作出处理。3.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 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作出处理。4.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发布。
  主要内容: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2.规定了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形;3.细化了“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4.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5.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建设部2008年2月15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1.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2.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从而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3.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土地调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2月7日发布。
  主要内容:1.将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2.土地调查将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3.土地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及变化情况以及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4.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2月18日公布,自2008年3月 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1.关于应当受理的情形。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关于案由的确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3.关于责任承担形式。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
  国务院2008年2月18日修改并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1.修改个税所得的形式,增加“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 并规定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3.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对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 元/月不变;4.将对纳税人、特殊行业及本条例的解释权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共同行使,即增加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0日发布实施。
  主要内容:1.规定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规定纳税人 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 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1.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2.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3、对免收耕地占用税的军事设施、学校、医院、交通设施等的详细范围做出了规定;对减收耕地占用税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4、浙江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30元。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司法部于2008年3月6日发布,自2008年3月6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1.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2.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必须是申请联营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政惩戒。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联营执业许可证副本以及下列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联营的,作出准予联营决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将准予联营批件同时抄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8年3月28日发布实施。
  主要内容:1.从事国内船舶融资租赁活动的出租人应依法取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承租人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2.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企业经济性质属“三资企业”的,其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事先取得交通运输部的批准。3.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购置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船舶经营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光船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4.以融资租赁方式在国内新建船舶或进口船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应由承租人在建造或进口船舶前按有关规定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增运力手续,并在申请时注明拟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协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9日发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1.区分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进行了规定,而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融资行为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确立了市场主体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明确了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职责,为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自主创新建立了制度框架。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3.强调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的代表,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行自律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市场资源,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流通、登记托管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全方位细致的自律约束,这更能够体现来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的专业化特点。
 
*唐月梅,本所国际经贸法律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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