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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律师的执业宗旨
加入时间:2009-2-7           作者:胡祥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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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建设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包括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正确地执行法律;包括各级国家机关自觉地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包括全体公民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精神、守法意识。律师作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共产主义社会。

  按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只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经历帝国主义社会阶段,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商品经济高度发育,物质财富高度丰富,才能在几个帝国主义强国同时产生社会主义。

  2.列宁发展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在帝国主义列强的薄弱环节,在一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并不高度发达的国家建立。在列宁主义指导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

  3.毛泽东思想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中国共产党必须建立自己的武装,武装夺取政权,否定了陈独秀的“两次革命” 论,认为社会主义可以在一个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这一社会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产生。

  4.应该说,列宁、毛泽东同志结合本国的实际,综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趋势,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但也产生了一个实践中的难题,也就是先进的社会制度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义制度是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先进的一种社会制度。按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国家应具有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的生产力。但是,原苏联和新中国都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的发展或充分发展,没有经历过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育,所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远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至于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仰产生了动摇。邓小平同志讲:“搞社会主义三十多年,截止一九七八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只有四五十元,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穷状态。这叫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

  5.邓小平理论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初步形成。为什么前苏联会解体,为什么现代中国充满着生机和活力?中国的快速发展引起了西方国家的担忧,他们提出了“中国威胁论”。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国之所以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原因在于我们有了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了“发展是硬道理”的建设思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们实行了改革开放,从 “以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到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正式承认私有制的法律地位,保护、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从个别特区的开放试点到全面开放,我国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并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我们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商品经济为发展模式的制度。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为什么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体现在哪儿?因为按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是消灭商品经济和私有制的,但是我们不仅没有消灭私有制和商品经济,而且还要保护和促进它们的发展,而这一经济发展过程,又不是在资产阶级政党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个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

  6.“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贡献。

  按列宁理论,社会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按传统的理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的政党。

  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上层建筑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政党体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也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与变化。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止2005年底,我国私营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已超过50%,加上外资和港澳台投资的经济,比例超过了65%。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基础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党如何进一步完善自身建设,从而使党真正成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了这一重大的党建理论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表后,我们党章进行了修改,从原来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到现在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使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的地位得以确立。

  7.从“发展是硬道理”到“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了天翻地覆的大变化。但同时我们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们的环境、资源作出了巨大的牺牲。现在不再是强调“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而是强调“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得到进一步完善。

  8.党的十七大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地位的确立。十七大以前,我们是提“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 十七大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我个人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开放式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相信今后还有进一步的发展。

  二、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国体与法律性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法院叫人民法院,检察院叫人民检察院。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代表的是人民,司法机关执行法律代表的也是人民。

  2.国家的组织形式(政体)与法律结构。在单一制国家,全国法律是统一的;在联邦制国家,每个联邦都有自己的法律。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范围内法律是统一的。即使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制订的自治条例,也必须与全国人大制订的宪法、基本法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相一致。

  3.政体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基本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府两院”还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我们不搞三权分立,国家的权力是统一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不是相互分治的。司法机关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人大负责。

  4.立法的传统与法律渊源。我国从秦汉到明清、民国都是成文法传统,新中国也是如此。不少人呼吁引进判例法制度,但是判例法的推广受到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体系不健全的限制,目前还难以实施。

  5.律师制度是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司法制度又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律师制度的政治属性。按国际惯例,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权,还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吴爱英部长讲:“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一定要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更好地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是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根本属性的必然要求,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见吴爱英同志2008年7月17日的讲话----《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推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所以,律师要讲政治,讲大局。

  律师制度虽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不完全局限于司法制度的范畴。律师活动介入到法律(尤其是地方法规)的起草、修订;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决策参谋,参与党政领导接访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参政议政;参与基层调解等等。律师的触角深入到政治活动的多个领域。所以,律师制度不仅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成为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还因律师活动的政治属性,直接成为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006年6月,杭州市委、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指出:积极探索律师参与立法工作的有效途径,在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律师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供法律咨询的工作机制,为议案、提案提供法律帮助。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中,适当考虑增加律师代表的名额。积极建立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为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发挥律师在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保障、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扩大选拔干部的视野,把律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范围,积极探索吸收律师参政的途径。

  该《意见》同时还指出,不断完善律师参与信访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探索其他有效方法和实现途径,发挥律师在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息诉止争、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推动律师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发挥其依法疏导各类社会矛盾的作用。重视发挥律师与社会各方面、各阶层广泛接触的优势,起好政府与民意沟通的桥梁作用。

  此后,杭州市发改委、市司法局还共同制定了《杭州市律师业发展规划(2006--2010)》,将律师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将律师事务所界定为中介机构不完全正确。律师在企业并购、股票上市、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对外投资贸易等非诉业务领域发挥着中介机构的作用。但将律师事务所定性为中介机构这不完全正确。律师制度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将律师事务所定性为中介组织,易与一般的市场主体相混同,从而忽略了它的政治性。近几年来,律师队伍被法律共同体或政治体系边缘化,就与这种片面认识有关。而且,即使律师在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时,与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房地产中介等其他中介人员也不一样。律师所提供的中介法律服务必须对许多合法性问题作出判断,这就带有一定的政治属性,而这一点,其他中介机构是不具有的。  

  三、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指导我们的工作

  马克思主义分成三个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有世界观和方法论两个方面,作为律师,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来指导我们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不久前,在办理史木瓜(化名,本案例中的个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均为化名)涉嫌挪用资金案中,我们就运用了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史木瓜项目部(安康公司)挂靠元华建设集团承包了上海某部队医院的施工项目,施工合同由元华建设集团出面与医院签订;史木瓜与元华建设集团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冠名《内部承包协议》。所有的工程款,通过元华建设集团转付给史木瓜项目部;元华建设集团副总曾参加二次工程例会(总共100多次),在史木瓜项目部与医院发生争执时进行过协调。《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元华建设集团只收取3%(后改为2%)管理费,代扣税金,一切经济责任由史木瓜(安康公司)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房屋结顶前须由施工方承担的工程垫资款全部由史木瓜项目部(安康公司)承担;整个项目的施工由史木瓜项目部(安康公司)实施。后来,因医院支付的其中一笔工程款1300万元直接打到安康公司帐户,而其中300多万元出借给医院领导的朋友。元华建设集团指控史木瓜犯有挪用资金罪。

  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应该用辨证唯物主义观点来分析问题。以元华建设集团名义与医院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工程款通过元华建设集团转付,这些都只是现象,事物的本质是整个项目的实际施工是由史木瓜(安康公司)来完成的,元华建设集团只收取3%(后改为 2%)的管理费。房屋结顶前,医院方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的6000多万元垫资也是由史木瓜(安康公司)承担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元华建设集团副总虽也参加过两次工程例会,但其余100多次都是安康公司的工程人员参加,整个施工班子从项目经理到工程技术人员都是安康公司的。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所以本案项目是一个挂靠项目,挪用资金罪的客体不能成立。本来所有的工程款就应属史木瓜(安康公司)所有。

  四、在法律实践中切实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律师尽管不是公权力的代表,有时在“民告官”行政诉讼中还代理私权利一方,但律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一个国家上层建筑的范畴,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我们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切实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我曾经办理过一起台州某土管局副局长受贿案。当时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这样一个观点:现在政府机构中的城建、土管等部门,要么不查,一查多数有经济问题。我反驳:公诉人明显是带着有罪推定的眼镜去看人。党中央肯定绝大部分领导干部还是好的。

  三年前,浙江省政府被一个濒临关闭的国有企业提起诉讼,成为民事案件被告。对方的代理律师有意通过媒体给法院施加压力。从维护政府权威的角度,我积极地与对方代理人进行沟通,从大局角度对其进行劝导,最终使案件得以和解解决。

  五、践行宪法法律至上理念,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

  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应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在办理原湖州市人大副主任兼中国银行行长受贿案时,反贪局提前介入,在纪委双轨期间给其做了询问笔录。开庭时我们认为,这份笔录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人提出,在我国,纪委是准司法机构,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我们立即反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纪委也不例外。

  六、坚持法律信仰,依靠法律监督,

  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努力实现公平与正义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法律正确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曾办理过浙江某上市公司涉嫌走私近一亿美元货物的案件。当时,刚刚经历了远华走私案的福建,人们谈“私”色变,有关部门处理走私案件宁“左”毋“右”。福建司法部门坚持认为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有罪。我们作为辩护人提出了“违规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两位浙江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的庭审,向全国人大进行了反映。全国人大对该案进行了监督。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采信了辩护意见,通知福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七、坚守执法为民的理念,

  引导百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应注意化解矛盾,缓和冲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温州某城中村因前任村领导与他人公司签订协议,将集体土地与他人合作建房,导致集体资产重大损失。上千村民采取了过激的方式,严重影响了该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四星级酒店的经营,少数村民还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当村民代表找到我们时,我们向他们提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从2004年开始,我们代理该村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获得胜诉,最终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为村里挽回了两亿多元的损失。

  该案结束后,双方律师主动进行沟通,多次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近10场诉讼一揽子以和解协议解决,使本来十分尖锐的矛盾得以化解,促进了社会稳定。

  广大律师有幸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从事着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们更应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作执业宗旨,履行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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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祥甫,本所主任,一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政协委员。本文已被《中国律师》2008年第11期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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