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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吧互联网金融?
加入时间:2015-4-15           作者:冯济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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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初,农历新年还没有到,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就出台了《关于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而早在2014年11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就下发杭政函〔2014〕166号《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不甘落后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3日出台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地政府在短时间内密集推出各项激励措施,相关的监管内容在文件中也靠后站了。与业内朋友的聊天中,多有喜庆气象。2015年春节已过,大地回春,按照万物相通的说法,似乎互联网金融的春天已经到来?台风天也已指日可待?关注P2P平台的法律问题已久,斗胆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谈谈《暂行办法》中有关于P2P的规定,以偏概全一把,看看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有几何。
  《暂行办法》分成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互联网金融应遵守的规则、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规范发展水平,健全工作机制、营造发展环境等五章。在第(七)条中为正处于风口浪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立了底线,制定了游戏规则。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明确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定位,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不得从事贷款或线下受托投资业务,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机构。这一规定没有突破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居间撮合,从民商法律上看还是要适用有关于居间、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如果平台从事了贷款或委托投资行为,则属于行政违法甚至是刑事违法行为。有P2P平台为了规避这一规定,用个人的账户归集资金,然后再由个人账户放贷给第三方,以为聪明,但结果还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从这一规定上看,对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开设P2P平台极为有利,不过吃惯了香辣的金融大佬们是否看得上这不起眼的野菜又是另一回事。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并没有突破现有的规定。2013年11月25日,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的会议上,央行负责人强调:“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是一条突破性规定。因为P2P平台多有跑路现象,而且有蔓延的势头,所以监管层现在似乎已经有P2P平台的资金须交由第三方托管的统一认识。浙江将此认识写到规范性文件中,开了风气之先,估计其他地方也会相继效仿。但很有意思的是用了“原则上”这一模糊的词汇,态度暧昧,必有隐情。笔者的猜想,在没有托管细则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不是很愿意去做此类资金托管,毕竟银行也担心吃不到鱼,却惹了一身腥。如银行代售理财产品,购买人盈利不得,到银行门前拉横幅的也不是没有。另一原因可能在于考虑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利益,为了表明自己手脚干净,很多P2P平台往往将资金委托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监管。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有现实利益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也可能不愿断人财路,遭人唾骂。不过第三方支付企业在监管资金上是否需要取得金融资质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或者垫资,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
  P2P平台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也是监管层的共识。不过实务中,很多平台有绕路走的做法。为了吸引客户,有些平台会找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来做担保。但也有平台会通过成立关联公司的方式来做担保。关联公司为平台做担保是否等同于平台自身担保可能需要作深入探讨。
  不得垫资的规定意味着把“先放款、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模式归入非法行为的范畴。债权转让本是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行为。但先将资金由某甲统一出借给借款人形成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某甲再将债权转让给出借人做法曾为国内某大公司的做法。按照此规定,以后这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当无异议。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设置这样监管措施的法律依据在?我实在是有点云里雾里了。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披露融资项目、经营管理等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构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如资金用途、担保情况、借款人信用记录等。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不得在宣传中出现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表述,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或宣传保本。
  P2P平台是一个开放平台,参与投资的有很多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人,当然也有很多理性不够的投资人,甚至有风险承担能力较低的群体。所以作为平台,被要求披露重要信息当不为过。但平台在前台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不应该将涉及借款人身份识别的信息发布到平台上。
  另外,不合格借款人可能会借助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有借款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核查义务,防止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更应防止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投资的结果是有赚也可能亏,一般的规律是低风险对应低回报,高风险对应高回报。《暂行办法》中关于风险提示的规定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风险提示条款写入相关的电子协议,也应在网站的一定位置作风险提示。当然,做好风控,是有利各方的好事情。以后监管部门可能还会要求平台像lendingclub对借款标进行风险分类。
  五、没有罚则?
  按说,有奖有罚的规定才能得到实际执行。从表面上看《暂行办法》没有规定任何罚则实在让人费解。不过我的理解此次《暂行办法》没有设定罚则,可能还是有苦衷的。一个原因是《暂行办法》在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中位置偏低,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暂行办法》没有权限设定罚则。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暂行办法》的起草者认为现有的法律可以足够规范P2P平台所涉及的法律纠纷。毕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P2P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所以现有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应足以应付。
  2015年的春节已过,梅花、玉兰已开,桃红柳绿也已指日可待,但不排除还有倒春寒,或者来场大家都不喜欢的春雪也是有可能。不过,无论如何互联网金融公司所期盼的台风应该还远,现在他们的任务是增加体重、强壮体格,这样才能够在台风来时妥妥地做超低空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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