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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业须谨防 “被” 侵犯商标权
加入时间:2012-9-13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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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世界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全球化背景下,以知识产权名义进行的“世界大战”硝烟已经弥漫在中外企业之间,并呈愈演愈烈之势。自2006年LV、GUCCI等国际知名品牌在北京拉开维权大幕以来,维权高潮便一浪高过一浪。尽管围绕这一系列案件尚存诸多争议,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一些商家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

  本文拟以LV起诉大连多家酒店侵犯商标权为例,旨在提醒广大饭店从业人员重视防范侵犯他人商标权,谨防陷入“被”侵权的陷阱。

  ※案例索引

  2011年9月19日至21日,LV商标权系列维权案在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LV状告大连南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3起侵权案件,状告大连九州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4起侵权案件,每起索赔50万元。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售假行为发生在酒店内的店铺中,酒店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提示,以明确该商场及销售行为与酒店无关,相关公众有理由相信该商场隶属于酒店。根据《商标法》第52条①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②以及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6条③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须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法院根据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本案侵权的情节、数量、主观过错程度,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析

  一、原告取证对象针对性极强

  LV起诉前,其代理人会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酒店对外出租的店铺中购买涉案的假冒LV商品;而且虽然涉及的商家众多,其代理人在一天内就可全部取证完毕,过程轻车熟路;最后,代理人在公证人员和商家销售人员的陪同下取得盖有酒店印章的正式发票。但在起诉对象的选择上,LV只选择酒店作为被告,并没有起诉售假的个体业主。可见,LV的取证对象针对性极强——直指商家所在的酒店!

  二、酒店重招商轻监管

  自2006年一些国际大牌在北京拉开维权大幕之后,值得深思的是,虽已历经5年多时间,但维权案件仍层出不穷,而且这些大牌一路所向披靡,所到之地亦是盆溢钵满。同时,LV代理律师在饭店搜集证据时表现出的计划安排的周密性和取证过程训练有素的事实均足以证明部分饭店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一些假冒产品经营者之所以有机可乘并给某些国际大牌以“侵权”口实的主因并非其他,正是在于酒店自身普遍存在重招商轻监管的现象。

  有鉴于此,律师提供以下建议谨防广大饭店从业者陷入“被”侵权陷阱。

  ※律师谏言

  一、严格审查商家经营范围

  众所周知,类似LV国际大牌在全国各个城市的专卖单位具体确定,而且其严格控制销售渠道——商品一般只在官方网站和网站所示的专卖店进行销售。因此,律师建议饭店在确定经营某国际品牌的商家时,必须事先严格审核其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

  二、重视租赁合同管理

  饭店在与商家签订租赁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商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者由其承担一切责任”类似条款,但是,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商家或者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或者为利益驱使,对此类条款置若罔闻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律师建议在租赁合同中,除须约定上述条款,还有必要增加下列条款:

  1.违约责任条款:饭店一旦发现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则必须在24小时内立即从货架中撤出,停止售卖;否则,饭店有权解除与商家的租赁合同,同时商家须支付年租金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2.公示说明条款:为避免消费者误认为饭店为商品实际经营者,商家须在正式营业前,在经营场所以明示方式向过往消费者展示其名称、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其身份的招牌、证明文件等;否则,饭店有权解除与商家的租赁合同,并没收先前收受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三、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饭店一旦完成招商或招租,很容易就此认为商家此后的经营状况不会牵涉到饭店自身,殊不知根据法律规定,饭店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述判例也一再证明如果饭店不再完善日常监管制度,自己将会很可能是下一个“被”侵权的对象。

  因此,律师建议:

  第一,饭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设置部门并配备人员专门负责商家是否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如有发现,则立即按照上述违约责任条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立即向工商执法部门举报。

  第二,饭店须规范发票的出具和代收账目的管理。LV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供酒店出具的发票,据此认为既然包含假冒商品费用的发票由酒店所出具——这在全国任何法院都是被认定的,而且经营场地还是在酒店大堂,因此很容易让人认定经营涉案假冒产品也属于该酒店的业务范围。虽然事实与此大相径庭,但是,法院也作出了“相关公众有理由相信该商场隶属于酒店”的认定。因此,律师建议:一方面,饭店只有在审核确定客户与其的确存在实际交易的前提下才开具对应内容的发票,否则不能出具;另一方面,即使为了方便客户结算的需要而开具发票,也应一并向客户附上交易商品非饭店出售的详细说明,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四、谨防“钓鱼取证”

  毋庸讳言,某些品牌的代理人在锁定饭店作为“被”侵权目标后,在取证过程中,不仅针对性极强,而且如果发现该饭店内商家没有售卖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时,为诱使商家向其售卖假冒商品,甚至还会主动询问商家是否有该品牌商品出售。如商家就范,则代理人与公证人员立即对此次买卖行为公证,并据此提起侵权之诉。这种“钓鱼取证”行为的违法性虽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饭店和商家自身是很难举证证明的。

  要从根本上避免落入此类陷阱,律师建议:饭店在日常管理中,不仅应严格按照前述建议规范合同管理和完善日常监管,而且应定期向饭店内商家通过案例说法的形式宣传知识产权违法的严重性,如有条件,可在一些经营场所较大的商家内设置摄像头,以作为将来举证的依据。

  随着饭店为顾客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内容愈加丰富全面,如在日常管理中不重视防范“被”侵权,稍不留意就会成为国际品牌用以维权的潜在目标,因此广大饭店从业者须以上述案例为鉴,努力修炼内功,重视防微杜渐。唯有如此,才不会重蹈前辙,陷入下一个“被”侵权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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