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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及防范
加入时间:2009-12-22           作者:李政/郭人菡/裘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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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内部潜力难挖,银行贷款条件又不符合,情急之下,中小企业有可能会尝试民间融资,向个人借款或企业间拆借等。民间融资是把锋利的“双刃剑”,杀伤力特别大,中小企业使用该方式筹集资金要慎之又慎。

  【典型案例】
  成也萧何   败也萧何①
  曾因创造“一夜暴富”神话而引起海内外关注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又在一夜之间轰然倒下,“成败萧何”就是民间融资。
  吴英是浙江东阳歌山镇人,2006年下半年,25岁的吴英和她任法定代表人的本色集团横空出世,短短几个月时间注册了十几家公司,花巨额现金购买多家店铺,其麾下洗衣店和汽车服务部更是向市民提供免费服务,给当地的商界带来强烈冲击。外界一度风传她的资产高达38亿元。按这个数据,她可以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关于这位女富豪的财富来源,外界更是众说纷纭,有说来自炒期货,还有说是走私、贩毒、卖军火等,甚至还包括“继承南亚某国军阀遗产”。然而2007年2月10日下午,本色集团总部以及下属各家店铺全部被东阳警方人员控制,员工都被叫到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处进行登记。吴英本人也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据负责侦查此案的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介绍,此前,公安部门已经多次接到群众的举报,反映吴英及本色集团以高利率吸收大量民间资金,而当地银行系统也发现吴的账户上经常有大额资金汇入,并向警方通报了这一信息。东阳警方立即对此进行调查,发现吴英以月息三分以上的高利率向社会公众借款,最高的利息超过1角,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嫌疑。而且,已经有许多债权人多次讨要本息未果。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出现了难以为继的现象,为防止群众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公安部门果断采取措施,对吴英和其他4名主要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同时控制了本色集团相关的涉案人员,警方已要求银行对涉及本色集团账户进行冻结,并对东阳、义乌诸暨、湖北荆门等地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了行动。浙江省公安厅的统计显示,从2005年11月到2007年1月间,吴英等人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48人非法吸收资金14亿余元。目前本案正处在司法审理程序中。

  【法律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对民间融资工具这把“双刃剑”的驾驭问题。
  民间融资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依据国务院发布的247号令,可以给非法集资做出这样的定义: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有: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假冒金融机构,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若干倍的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投资或非法放贷。他们常常利用互联网搞网上购物、网上求职培训等方法,或借助传销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另外,大多以配送产品为幌子,诱使客户存款。
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其一是集资诈骗。《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策略】
  民间借贷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稍有不当就可能性质变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风险掌控的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
  一、量力而行
  是否采取民间融资?采取多大规模的民间融资?能够许诺多少的回报率?项目收入的实际如果达不到预期或出现变化能否应对?等等问题,都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操作。民间融资的利率往往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会使借用的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企业切勿以过分超过自己实际偿还力量的数额和利率借入民间资金,以免被套上还款的枷锁,或者出现借新资金还旧资金的不可收拾的局面。
  二、注意技巧
  (一)控制人数
  民间融资,对象贵精而不在多。而且借给企业钱的人数少,所形成的影响面就小,不太会引起注意;即使出一些问题,局面也比较容易控制。
  (二)完善方式
  1.坚持低调行事,实行一对一操作,不要大张旗鼓。
  2.坚持控制利率,尽量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3.手续完备,与资金借出人签订借款协议,写明资金用途;收到资金出具收条。
  4.坚持镇定,发生问题后企业家不要逃跑、藏匿,以免出现加重后果甚至改变行为性质的不利后果。
  三、防范风险
  1.借入和使用资金要诚信,不要虚构资金用途或者隐瞒真实的用途,在借款协议或者收条上写明真实的资金用途;拿到资金后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只要借入的民间资金的确按约定使用在企业的经营上,即使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也只是正常的民事纠纷,而不会被按照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要借短期资金用于企业长期项目。民间借贷的期限往往比较短,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比较适合。但企业上马新项目的话,其所需资金的期限会比较长,项目很可能会在一两年后才产生效益,具备还款能力。借入的短期民间资金用于长期项目的话,很可能会使企业的资金难以维继,造成不能还款的纠纷出现。
  3.坚决不向专门的高利贷者特别是有黑社会背景的高利贷者借资金。企业如果要想正常发展,就必须远离这些人。企业和这些人打交道的话,就像吸毒一样会摆脱不掉他们,而且还很可能会派生出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最终不仅会毁了企业,还很可能害了企业家本人。

*李政,本所公司法律部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郭人菡,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法律硕士。
*裘陈,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 本案例由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法律顾问、万向集团集团律师事务部律师、万向钱潮技术总监助理杨辰整理。
②刘文利:《私募股权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创新》,《市场论坛》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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