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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了,我心倒更沉
加入时间:2009-5-11           作者:夏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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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本文与“名案追踪”之“为了心伤的孩子不致绝望”一文,粗略一瞄,似乎彼此对立:本文律师扮演代理人角色,替被害人说话,成功达到了“杀人偿命”的预期目标;后文律师扮演辩护人角色,给被告人说话,亦成功实现了“保牢脑袋”的既定目标。然经仔细体会,我们又不难发现,这两篇文章所容涵的对生命的敬畏之情则完全是相融相通的———前后两文中,律师无论办案中还是办案后均无不在努力求索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与和谐统一,而这正是金道文化应有人文内涵、金道人应有执业使命的一种典型体现。

  “赢每一场官司”,我曾这般异想天开过许多次。现想想,确幼稚了些。不过每当一办案,“赢”这个念头又总会不由地浮满脑海。毕竟,胜诉后的畅快、兴奋及成就感,非言语所能描绘。有时候,我自顾自想:这或许是诉讼律师的通病吧,也便没了“有则改之”的决心。

  然2008年末的一场诉讼,多少改变了我对“赢”的既往理解。12月22日宣判那一天,我心感受不到一丝的畅快、兴奋及成就,反倒更加沉重了;而这还得从7月21日说起:

  记得那天午后,一对年近六旬的夫妇来找我。刚推开会客室门,一股浓烈的烟味就扑面而来。见我,老头立马掐灭烟头、起身说:“我儿子被河南人活活打死了,律师求你帮帮我啊!”一旁老妇泪流满面———又是一幕“白发人送黑发人”悲剧———老头叫赵文义,天津人,他独子赵涛2005年南京工业大学硕士毕业后为减轻家里经济负担而放弃攻读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来到杭州华为3COM工作,2008年6月22日在滨江区一商业街上被人用棒击打头部致重伤昏迷,抢救已一个月,医院签发了病危通知书。“公安说故意伤害,我总觉不对,应该故意杀人才是!”赵文义说。听完述说、看过材料后,我给了他一个肯定答复: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主要从打击顺序、打击力度及打击部位来看……我可以接你这案子!

  7月22日,赵涛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我及合作律师抓紧了改变罪名的努力步伐,一方面指导赵文义写相关书面材料,另一方面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沟通。功夫不负有心人,滨江区检察院终将罪名变更为故意杀人并移送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检察院11月6日也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夏律师,我什么赔偿都不要,就要那杀人犯抵命!”赵文义眼神无望却又坚定。于是,我尽力搜索分析本案中一切“致命”因素,后确定将代理意见重点放于犯罪手段残忍及社会影响恶劣。

  11月26日,开庭。这是我第一次见犯罪嫌疑人李阳,23岁的他面相倒没有我原先想象的那般“凶狠”,不过见他身后一帮朋友个个光头、面带凶相,便突然强化了我内心的愤慨!“那天你很激愤”,合作律师事后这么说。确实,那天我很投入,毕竟三四个月下来,我贴心感受了赵文义的丧子之痛,真心痛恶那不计后果的凶残之举,犯罪嫌疑人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能却断送了一个幸福之家。恶人必有恶报,庭上我极力痛诉(确切说应是渲染)了犯罪嫌疑人李阳在闹市区将人一棍、一棍活活打死的残忍手段和恶劣影响,严厉反驳被告人所提的“被害人过错”从轻理由。应该说,那天庭审我“赢”了,庭后被害人一帮亲人围着说我辩得好,赵文义兴奋地打电话说他请到了一位好律师。
12月16日宣判:被告人李阳仅为摩托车被刮擦的小事在公共场所当众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从严惩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赢了!胜诉了!我内心还尚未欢祝,突然一阵撕心裂肺的哭声硬生生地冲击了我的耳膜,那是被告人李阳亲属们的哭声。我受不了这哭声,拿着判决书便匆匆离开,然早已被哭声撩起的思绪却再也无法停下,翻出了封存于我记忆已久的一则新闻故事———约2003年夏,一德国老太太与他老伴在北京街上游玩。突然,一个年轻人冲上来猛刺她老伴一刀后抢钱。她老伴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没几日,那年轻人被抓捕归案。审判当天,德国老太太庭上一反常人之举,竟当面向法官替那年轻人求情、免他一死,理由大概为“年轻人抢劫造成了老伴死亡的结果,这已给我家人带来了无比痛苦;现若因此剥夺年轻人的生命,必将会给年轻人一家带去极大痛苦,而这又无法挽回我深爱的老伴的生命、无法愈合我家人的伤口。相信,在天堂的我老伴也不愿意看到这般情形。所以,请法官不要判处年轻人死刑。”

  那年轻人究竟有无判死刑,我不得而知,然德国老太太这非常人之举却记忆深刻。读到这则新闻的当时,德国老太太震撼了我内心;经办赵涛案后深有感触的今天,德国老太太引发了我深层思考:赵涛28岁如朝阳般的生命逝去了,李阳23岁如朝阳般的生命亦或将逝去,一个案子两条人命,两个家庭亦由此跌入无止的痛楚。这场诉讼,我帮了赵文义家一把,但我是否“害”了李阳家一次呢,我算真的胜诉了吗?

  或许会有人说“这责任揽得也忒大了,你不过一名律师,又不是救世主,想那么多干嘛”。不错,如此想或做确会徒增烦恼、徒费精力而又无法一时获效。“杀人偿命”这类同态复仇观念毕竟古已有之,如古巴比伦法、十二铜表法皆有类似规定,若想改变亦非朝夕能成。这我当然明白,但之所以想或做多少表明了本人的一个执业愿景———案结事了。前些日子,最高院肖扬大法官有过一次讲话,主旨概括起来是“不能让法庭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话他虽系对法官所讲,但同为法律人(律师)的我甚是认同,律师诉讼竞技往往达不成最佳结案效果。回到赵涛一案,尽管李阳被判了死刑,赵文义家会“痛快”一阵,但痛快过后留下的又是痛苦,并且还陷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危机———治疗、诉讼费尽毕生积蓄,两老衣食无着。若期间,本人能多费些心,努力疏导赵文义而令其内心仇恨稍有所释怀、痛楚稍有所缓解,再与法官、对方律师合作让李阳家人作出补偿而令赵文义日后生活稍有保障;而赵文义又能如德国老太太那般宽容李阳所犯罪行、替他求情而保住李阳一条命,双方终达成和解的话,我想这才算是案结事了,才算是胜诉吧!

  冤家宜解不宜结,社会和谐更是如此。身为一名律师,若能在执业中替社会矛盾化解出些力,我想这才不愧于法律赋予的使命,才不愧于法律人之称谓!故仅以此文自省、自勉。

*夏家品,本所刑事法律部律师,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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