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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和恰当比喻在庭审辩论中的作用——某股权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的庭审亮点
加入时间:2010-7-29           作者: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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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笔股权的两个受让人展开了优先购买权之争。受让人甲是一家钢结构公司,受让人乙是一家投资公司,乙公司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此前,双方为争夺目标公司的股权,已经进行了多场诉讼,该优先购买权诉讼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胡祥甫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辩论阶段,乙公司的代理人提出,甲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他认为,优先购买权是股东转让股权时发生,其他股东所享有的。因此,优先购买权诉讼只能发生在作为股权转让方的股东与作为股权受让方的股东之间:主张优先购买权成立的诉讼,应当由欲受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提起;确认优先购买权不成立的诉讼,应该由作为转让方的股东提起,甲公司作为非股东第三人,不是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能提起有关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之诉。
  胡祥甫律师首先从理论上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反驳,他指出,乙公司代理人这种逻辑推理看似有理,但是这个三段论的大前提是不成立的,他混淆了股权转让关系中的“买卖关系”和“优先关系”,或者说混淆了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关系与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就是针对非股东第三人的,所谓优先权是一种权利的排序,这一排序发生在希望购买同一股权的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他们才是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中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所以作为股权受让方的甲公司当然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胡律师接下来做了一个有趣的比喻。比如一个女孩同时答应嫁给两个男人,为娶这个女孩发生争夺,一定是发生在两个男人之间,而不可能发生在这个女孩与其中一个男人之间。
  缜密的逻辑推理和恰当的比喻使一个看似复杂的难题变得简单易懂。胡律师精彩的辩论给在场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成为该案庭审中的一大亮点。而最终,该案也以甲公司的胜利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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