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的主管机关即现有的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目前至少涉及公安、房管、税务等部门,工商、计生、街道等部门也有可能会与相关工作相联系,这就容易造成职责不明、权限不清的局面。《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实行统一管理”,而《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则写道“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虽然,要求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是各部法规共同的精神,但管理机构过多显然不利于管理职责的明确,设立一个主管协调机关是个好想法,可在相关主管部门中选择一个容易使主管协调机关优先考虑本部门利益,也并非十分合适。
笔者注意到在2007年6月26日发布的“杭政办函〔2007〕161 号”文件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有如下的一段要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各街道(乡镇)要在8月底前成立由综治办、房管、税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入驻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其中,房屋租赁集中的社区(村)可成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已设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的街 道(乡镇)或社区(村)应整合现有管理资源,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原有机构、人员和场地的基础上,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模式组建房屋租赁管理房屋中心。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站)经有关职能部门授权后,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备案证》的发放工作,并承担对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相关工作经费,适当加大对工作量大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的支持力度”。 这个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如果确实已经成立、运行,到真是管理群租最理想的主管机关。综治办、房管、税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联合入驻,公开办公,以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切实开展登记备案、依法征税、日常监管等工作,管理群租又怎么会“找不到一个可以对之实行有效管理的部门”呢?
群租的风行源于市场的需求。没有人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会不愿意自己的居住环境安全、卫生、宽敞、舒适。但是相对目前都市的高房价、高消费,低收入群体也需要居住和生存空间,群租是在这种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的。群租产生的问题需要规范,但盲目强制取缔群租在执行上缺乏可行性,且必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现有的处理群租的方式把注意力放在租客的身上也是不妥的,房东或租房经纪人理应承担更多责任,毕竟固定的房屋比流动的人口更便于管理,而租客的居住权、生存权要优于房东或租房经纪人的盈利需求,谁受益谁负责也更符合法律原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也体现了这种精神。
根据现有法律体系,结合浙江与杭州的实际情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对群租的依法管理:
1.整理与群租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媒体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小区居民依法维权的途径和业主管理规约的制定等方面加强指导;
2.加快建设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授权,明确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为管理群租的主管机关。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对群租房加强管理,切实开展登记备案、依法征税、日常监管等工作,并接受群众关于群租问题的投诉。
3.收集、整理实践经验,分析、研究法学理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进行修订,增加对群租的定义和性质的规定,细化管理要求。以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群租的针对性和明确性。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看到,管理群租完全是有法可依的,在政府部门的重视下还可以使管理群租的法律更为完善。管理群租不应该采取无法律依据的方式,也不应该放任不管,坐等专门的法律出台。因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不应无视法律的作用,也不应把责任都归于立法环节,而应该从身边具体工作做起,坚持法治精神,积极学习、运用现有法规,努力为完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依法管理群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更是协调各方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愿本文的探讨对此能尽微薄之力,与愿足矣。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2007年7月1日
2.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12月1日
3.马原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条文精解》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1月1日
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6月1日
5.曾宪义、赵秉志著:《办理房屋租赁案件法律依据》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