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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法律服务的新时代
加入时间:2014-5-15           作者:王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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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似乎最近我身边很多朋友都在关注互联网金融创新,一些网络新词不绝于耳。作为一直关注投融资行业的律师,是静观其变,还是有所作为?

  如何运用法律工具打开或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一直是我和我所在事务所强调、呼吁和研讨的课题,但无论理论或者实务总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近几年来,民间投资渠道的匮乏,特别是一些优质的,能够跑赢人民币实际对内贬值速度的投资渠道太少太少。而对于民营企业家,房地产业、高耗能、高污染的传统暴利产业均又受到现今政策的压制,加之沿海地区人力资本的急速攀升,也大大压缩了企业利润的可增长空间和可投资渠道。而“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IPO重启”、“新三板扩容”等金融创新产品确在经济转型升级之际异常活跃,俨然成为当今打开企业投融资渠道的一把新的“金钥匙”。无论民间资本还是企业资本均在寻找适合自己的投融资渠道,微信支付、O2O、P2P、余额宝、佣金宝、优先股、企业债券、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投资、PE、资产证券化等等新生事物成为社会资本的优质生长土壤。

  与金融产品的创新速度和数量一样,法律服务也早已突破刑事辩护、民事等传统业务领域,延深至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的政府法律顾问就是很好的实证。“依法治国”需要法律工作者贡献自己更多的智慧和汗水,而不仅仅是“打官司”。市场经济属于法治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成熟,计划管理的“有形之手”将逐步淡出经济生活,取而代之的是市场调控和法律规范这一“无形之手”。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现象或事物需要契约化设计与规范。在法律规范的框架范围内做一名现代经济人,并携手与拥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法律职业人共同成长,才是已有财富和创造财富的长久保障。

  所谓“创新”就是要打破传统,创造新的事物;但创新不能违法,金融创新也要在法律规范内创新,创新的成果方能得到认可和保护。金融创新中需要我们法律人的积极参与——融资需要不触及“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的底线;投资要有权益保障;知识创新要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制度配套;企业投资需要尽职调查,融资上市需要法律意见准确无暇;商业损失救济途径需要预先设计等等。

  法律界已不再是与金融界泾渭分明,法律人也并不再与金融人隔江相望。我们,法律人,亦将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实现更多的社会价值。

  时代的机遇永远留给有准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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