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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08-11-3           作者:唐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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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13日发布并实施
  《管理办法》是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人,而且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同时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市场各方,以及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或可能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同时,《管理办法》还加强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造虚假财务信息和交易信息、利用信息披露误导市场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23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新修订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特点和变化:
  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新办法还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对其他业务进行了整合。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7年2月6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等。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情形;二、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三、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月16日签署主席令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给予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其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章节对存货、基金份额、应收账款担保做出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使得我国超过2万亿美元价值的动产成为潜在的融资对象,打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物权法对对房地产行业的特别影响有:(1)住宅七十年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提升了房屋的内在价值;(2)严格的土地制度预示着未来调控的方向;(3)土地出让方式的规定,维护了国家的利益;(4)拆迁补偿的规定,将可能增加开发成本,延缓房地产开发的速度;(5)对小区物业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解决业主和开发商及物业的主要纠纷;(6)物权法的出台为物业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胡锦涛3月16日签署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世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中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从平均实际税负看,内资企业要高于外资企业。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施行已10多年,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表决通过,对企业税收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的亮点和变化分别为:(1)两税并轨;(2)税率调整,平稳过度;(3)税收优惠,鼓励特定行业发展;(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明确;(5)防范避税行为。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1. 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以及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2. 并对期货公司中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范;3. 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做了调整,将设立营业部的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挂钩,引导期货公司按照自身资本条件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4.要求期货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向监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义务;5.要求客户开户实名制,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6.强化了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对期货保证金的归属、存取划转、账户报备、安全监控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准备金。7.细化了各项日常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2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主要内容:(1)管理人名册的编制;(2)管理人的指定;(3)管理人的更换等。
  点评:制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有利于培育管理人市场,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的管理人队伍。同时兼顾地区差异,便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便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能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1. 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所需要的条件。2. 清算组在该规定实施前后的法律地位。3. 债权人主张对债权债务抵销的在该规定实施前后的法律地位。4. 关于宣告破产以及破产费用承担的规定。5.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的情形的规定。6. 企业破产后对所欠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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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月梅,本所律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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