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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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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的名誉不容侵犯
加入时间:2008-11-6           作者: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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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家谈家桢被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案件始末

  编者按:谈家桢先生志存高远的精神,虚怀若谷的胸襟,永为世人所深深敬仰。今年9月,恰逢先生百年诞辰,复旦大学举办了一场“谈家桢百岁华诞”的隆重庆典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树声等领导出席道贺,本所主任胡祥甫律师亦有幸受邀出席。为此,本期特刊发十年前由胡祥甫、张毅律师成功经办的谈家桢被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一案案例,聊表遥祝先生百岁华诞之意。

科学家的名誉肖像 被商业广告擅自利用

  也许人们还记得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每天出现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时段的“芬格欣口服液”,它是由安徽省芬格欣药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芬格欣公司)生产的,在当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几乎是一个家喻户晓的保健品。谈家桢先生是世界知名科学家,复旦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美国科学院和意大利科学院外籍院士、国际遗传学会会长,中国民主同盟名誉主席。 1996年至1997年期间,芬格欣公司浙江市场部未经许可,擅自利用谈先生的名望为其产品做广告,在其于杭州市区几大居民小区每户信箱中散发的题为《生命之光》的广告宣传材料中称,谈先生是该产品的总设计师。事实上,谈先生仅仅是主持过芬格欣产品的鉴定会,与芬格欣公司及其产品并无任何其他联系。《生命之光》第一版刊登了谈家桢先生几次受毛泽东主席接见并相互交谈的经过,第一版和第四版还擅自刊登了两幅照片,一幅题为《中国遗传学奠基人、芬格欣产品的领导人----谈家桢》,另一幅为谈先生及其夫人邱女士访台时与蒋纬国的合影,并将邱女士错误地注解为蒋夫人。与此同时,芬格欣公司在报纸上对其产品的“特殊功效”进行大肆宣扬,多次借谈先生之口宣传其产品。一时间,谈先生频繁地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关于“芬格欣”的求助电话以及大量的咨询信件,还有人询问谈先生是否已经“下海”,严重干扰了谈先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给他和邱女士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更让一向淡泊平和的谈先生气愤的是,芬格欣公司此前曾在上海发生过类似事件并给谈先生公开道歉,但该公司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实施了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无奈之下,谈先生及其夫人决定通过诉讼的手段要求芬格欣公司停止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  

律师接受委托 为母校教授维护权益

  为了消除社会上的误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9岁高龄的谈先生和他的夫人委托胡祥甫律师以及他的同事张毅律师为他们的代理人,办理此案。两位律师都毕业于复旦大学,一方面为谈先生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遭受不法侵害而遗憾,另一方面也为能够尽己之力帮助仰慕和敬佩的母校教授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深感荣幸。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做了大量调查工作,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及其造成的影响。通过深入的调查和接触,两位律师深感谈先生的为人与其在科学界的名望一样令人敬佩,尽管将与芬格欣公司对簿公堂,他也没有谈及任何对芬格欣产品不利的话。

  1997年12月,谈先生及其夫人邱蕴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确认芬格欣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两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2、判令芬格欣公司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3、判令芬格欣公司向两原告公开登报道歉,并分别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40万元和10万元。谈先生及夫人表示,诉状中所述50万元赔偿若能实现,将全数用于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学金基金事业。

  当时利用名人的声誉进行广告宣传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将利用著名科学家的形象与声望的尚属罕见。因此该案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许多媒体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据理力争 实现调解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胡律师和张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芬格欣公司在《生命之光》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处:

1.芬格欣公司在《生命之光》头版刊登谈先生照片以及谈先生与邱女士访美的照片,没有征得谈先生及邱女士的同意,侵犯了两原告的肖像权。

2.芬格欣公司的下列行为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第一、在《生命之光》中虚构谈先生为芬格欣产品“总设计师” 以及谈先生对芬格欣产品的宣传之辞;

第二、在《生命之光》中用大量吹捧之词称呼谈先生,其中还有虚构内容,包括虚构谈先生为“世界科学院常务院士”(世界科学院实际并没有建立起来)、“复旦大学名誉校长”(实为顾问)“加拿大科学院院士”(虚构)等;

第三、在《生命之光》第四版的照片注解中,将邱女士错误注释为蒋纬国夫人。

二、芬格欣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芬格欣公司的侵权行为通过《生命之光》广为散发(仅委托杭州日报印刷厂印制的《生命之光》就达70-80万份),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了恶劣影响,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而且此次系重犯,侵权性质尤为严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 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芬格欣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编印、散发《生命之光》,完全是浙江市场部前任经理的个人行为,而1996年印刷的《生命之光》上刊登的合影中错把邱女士写为蒋夫人属于印刷排版错误。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芬格欣公司的态度比较积极,双方协商的过程比较顺利。最终,芬格欣公司的负责人与谈家桢夫妇的代理律师经过协商,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一、芬格欣公司承认其在杭州地区印刷并散发的题为《生命之光》的广告宣传资料,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谈先生的声望进行宣传,内容有许多不实之处;其擅自刊登了谈先生及其夫人的肖像,并将邱女士错误注解为案外人,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为此,该公司向谈先生及其夫人邱女士道歉,并在10日内在《杭州日报》上发表公开致歉声明。二、芬格欣公司赔偿谈先生和邱女士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共25万元(其中20万元已经通过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并根据谈先生的意见支付给谈家桢奖学金基金会,其余5万元于调解协议签收日支付)。三、芬格欣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的启示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纠纷。谈先生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将所获赔偿款捐献给公益事业的高尚行为确实令人尊敬。芬格欣公司也履行了调 解协议,在有关报纸上公开发表了致歉声明,可以说,本案最终获得了圆满的解决。然而,有关商家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却是一个长期的话题。将著名科学家与某产品的开发研制工作挂钩,然后利用这一点来进行广告宣传,这比起利用明星效应来,更有利于提高该产品在消费者当中的信誉。然而,正如谈先生及其夫人的代理人胡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所表示的:广告宣传一要实事求是,二要依法进行。谈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希望厂家和商家要守法经营,尤其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现在是一个法制社会,任何人包括科学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都应当用法律武器来捍卫,没有别的力量可以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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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冰冰,本所律师,吉林大学民商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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