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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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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EMAIL岂可成公开信
加入时间:2008-11-4           作者:荆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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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力*诉“百度”、“万网”一案庭审直击(上)
 
                       案 情 介 绍

  2006年7月19日,郭力为加入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工作,向该所人事部门电子邮箱hr@zjblf.com发送了标题为《参加金道律师事务所团体申请书》电子邮件一封。该电子邮箱系由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网公司)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邮箱。7月 31日,事务所对郭力律师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后办理了录用手续。
  2006年8月,郭力发现通过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搜索引擎搜索:“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郭力”或“hr@zjblf.com”字样,竟然可以找到该邮件附件标题的链接,同时附件全文被公开复制发布在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快照”上,可以任意供互联网用户查阅和下载,郭力的私人电子邮件变成了一封公开信。
  郭力随后向两家公司反映上述情况,要求查明原因并删除相关链接和内容。8月30日,万网公司回复:“邮件内容被百度搜索到的问题,是由于邮件服务器缓存被百度搜索爬虫(BaiDuSpider)非法搜索造成,目前万网已经积极的采取了措施进行解决, 解决办法如下:1、附件打开改为由程序输出,确保了程序中没有直接访问缓存 的地方,客户端无法看到缓存文件的真实URL。2、禁止直接访问所有的缓存文件,即使知道真实URL,也无法访问缓存文件。3、对服务器进行设置,禁止任何搜索引擎访问。4、屏蔽BaiDuSpider的IP 地址。”。回复中还承诺将与百度公司联系删除已经被搜索到的邮件内容。
  此后邮件内容一直未被删除。2006年9月11日,经郭力多次追问,万网公司答复:“关于百度搜索到邮件内容的问题,经过我们与百度的协商,现在此问题已经解决了,百度已经把页面上的信件内容全部删除了,并且以后也不会再出现此情况了,请您测试。谢谢!”
  至此,郭力通信秘密权被非法侵害共达30天。
  郭力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法律均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均规定了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而万网公司作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没有依法确保电子邮件服务器的安全性导致郭力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被搜索;百度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非法对用户私人电子邮件内容提供链接并予以联网公开,因此正是由于两家公司的上述行为最终造成了郭力包含个人详细学习经历、实习经历、工作经历、家庭电话以及表达个人情感语言等大量个人隐私信息的电子邮件内容在国际互联网上被非法公开的后果,侵害了郭力的通信秘密权。
  个人隐私被非法公开并供全世界互联网用户任意查阅,给郭力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郭力认为两家公司必须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向两家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解决过程,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但两家公司始终相互推诿,怠于承担法律责任,郭力无奈之下,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07年1月向其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家公司依法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在其各自网站首页按照侵权时间即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2007年4月,郭力又依法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公证费用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后当庭增加到262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0.00元。
  由于两家公司从该邮件内容中获悉了郭力曾经在萧山区人民法院工作的经历,于是先后以郭力曾经在受理法院担任过法官要求回避等理由对案件管辖权向法院提出异议,一审被裁定驳回后又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因考虑到邮件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审理期间,郭力再次依法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两家公司就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长时间的庭前准备,定于2007年12 月7日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作为全国首例私人电子邮件内容被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提供链接并公开的案件,该案引起了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以“电子邮件能搜索 网络安全令人忧”为题分别在《朝日新闻》、《新闻三十分》、《中国法治报道》栏目作了报道,新华社、东方电视台、浙江电视台、新浪网、浙江日报、东方早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20多家主流媒体对该案多次进行了报道。12月5日,中央电视台一套的“第一时间”栏目还报道了刊登于新华社《每日电讯》的文章,并向社会公布了该案的开庭时间。
  “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2007年12月6日,郭力只身前往北京参加法庭审理。万网公司聘请了具有网络专业知识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百度公司的代理人除该公司资深法务人员外,还专门聘请了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出庭。郭力没有聘请网络技术方面的专家或者法律界的学者作为其代理人,而是作为一个普通网络用户,在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向法律寻求保护。参加旁听的人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关心本案进程的互联网用户以及北京各大媒体包括北京晚报、北京晨报、法制晚报、京华日报、新世纪周刊等北京主流媒体的记者,,由于合议庭决定案件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这些记者都以旁听者的身份见证了案件的审理过程。
  周刊等北京主流媒体的记者,由于合议庭决定案件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这些记者都以旁听者的身份见证了案件的审理过程。

                     法 庭 调 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全国优秀法院,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是该院民一庭资深法官李洋。根据有关报道,李洋法官毕业于北京大学,并被选送到国外进行过培训,曾经审理过中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等大量具有代表性的网络侵权案件和饶颖诉赵忠祥案等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曾经获得过个人三等功等荣誉。
  2007年12月7日上午九点,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由郭力陈述起诉意见,并进行举证。郭力向法庭列举了以下证据:
  1、2006年7月19日电子邮件附件《参加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团体申请书》,充分证明了郭力使用本人电子邮箱发送,向万网公司提供服务的邮箱发送了邮件,并且该邮件内容具有独创性,是郭力的智力成果,郭力依法享有著作权。该电子邮件系郭力在使用 guoli9292@yahoo.com.cn邮箱发送邮件时采用密件抄送方式发送到 guoli9292@yahoo.com.cn 邮箱内的邮件,现保存在郭力一直使用的该邮箱内。
  2、(2006)杭上证民字第3038号《公证书》,充分证明了郭力电子邮件内容自2006年8月10日起被百度公司提供链接并以“百度快照”的方式复制非法公开,且直接来源于万网公司邮件服务器缓存系统,万网公司没有确保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性。
  3、2006年8月30日万网公司的电子邮件回复,充分证明了万网公司关于郭力邮件内容被百度公司提供链接并非法公开事件起因的解释以及承诺予以解决的答复。其中提到的解决方法证明了万网公司提供的邮件服务系统存在重大技术缺陷。
  4、2006年9月11日万网公司的电子邮件,系万网公司关于郭力邮件内容被百度公司提供链接并非法公开事件的再次答复。证明通过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的改进和纠正,侵害郭力合法权益的行为才得以停止,由此也间接证明责任完全归属于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该证据同时证明了郭力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共达30天,
  5、2006年9月12日《函》及邮寄证明,充分表明了郭力决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态度,但在提起诉讼之前仍然主动与万网公司和百度公司进行沟通,提出的要求符合情理,更符合法律,但鉴于两家公司拒绝承担法律责任,郭力因此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007)杭钱证民字第1355号《公证书》,充分证明了万网公司提供的邮箱服务存在技术缺陷,不同的企业邮箱用户保存在万网公司提供服务的邮箱内的邮件内容被其他网站公开并能够被互联网用户搜索浏览;百度公司的“百度快照”对其他用户明示“内部文件,请勿外传”的文件资料提供链接并予以公开,而通过点击该文件所在网页的方式却无法打开该文件,由此证明百度公司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针对郭力的起诉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万网公司提出观点认为:万网公司对邮件服务系统的设置是安全的,并且已经根据百度公司网站上公示的“如何让我的网页不被百度收录”等内容在邮件服务器上安装ROBOTS.TXT文件的页面避免被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万网公司对于网络用户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108个字符串加密等措施。万网公司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百度公司的插件把万网公司用户的网址发到了百度公司的服务器上,使用户的私人邮件泄露,而万网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并向法庭提供(2007)长证内经字第2109号《公证书》予以证明。万网公司还提出,郭力的邮件内容属于普通个人简历,郭力认为其构思独特,应该去申请专利保护,所以万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郭力在发表质证意见时,首先对万网公司的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郭力认为该证据与郭力电子邮件内容被提供链接并非法公开以及著作权被侵犯没有任何关联。郭力被非法公开的是一封发送到万网公司提供服务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并非郭力自己制作的一个网站或者网页,因此不适用百度公司在网站上公示的操作内容;对邮件也无法操作这样的内容,而且万网公司是否安装了robots.txt 文件页面以及何时安装的证明,均不影响郭力发送到万网公司提供服务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被提供链接并非法公开的事实的存在。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百度公司的插件把万网公司用户的网址发到了百度公司的服务器上。
  百度公司则认为,在邮件服务器上安装ROBOTS.TXT文件的时间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且公证时间是在本案侵权发生之后,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万网公司安装ROBOTS.TXT文件的真正时间。
  万网公司为支持其邮件服务系统设置安全的主张,还向法庭提供了两份所谓的《专家意见》。郭力经过对该两份证据的审查,认为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对真实性的异议。首先,经过认真比较,两份由不同单位的不同人员在不同时间签署的《专家意见》存在许多共同之处。首先,用纸相同,两份材料均采用A4白纸,没有任何单位抬头;其次,题目相同,均为“专家意见”,一模一样;开场白相同,均为“现就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网)什么什么问题,出具本意见如下:”如出一辙;内容意思相同,均模棱两可,竭力为万网公司开脱责任;签名栏相同,均采用下划线,长短完全一致,均为3厘米,后面均有括号提醒签名;日期均为在事先打印的年月日三字前添加数字;最后均是“附:专家背景介绍”,最后,两份材料采用的文字字体、格式、大小、每行字数、上下边距都完全相同。郭力向法庭提出,在正常情况下,由不同单位的人员针对不同的技术问题在不同时间经过分析研究发表不同看法在不同时间签署提供并作为证据的材料不应该有那么多相同之处,因此完全有理由怀疑这两份材料均是万网公司打印好了所需要的内容以后,由他人直接在上面签字了事,因此其真实性完全可疑。其次,从内容来看,两份材料中表述的意见均缺乏科学的论证和详尽的分析,并且充斥模棱两可之词,没有任何肯定性的论据。如署名杨某的材料中使用了“普遍采用”、“没有任何公开的证据”、“实质性影响”、“从目前来看”、 “目前没有发现公开案例”、“相一致的”这些含糊其辞的语言,就是常人来看也存在许多漏洞,根本没有达到一种真正的专家所应有的科学的、谨慎的和严密的态度;署名陈某的材料中,第一段竟然对目前国内适用于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并认为只有三个法律法规,这完全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上,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利用计算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共计超过100余件,均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手法律保护的”总则之下,直接或间接地对用户电子邮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作了相关规定。第二段中,其表述“根据我对万网的了解和对万网电子邮件系统的检查,一直以来---”,但是里面没有任何所谓“了解”程度的解释以及“检查”措施的陈述,更没有任何数据分析和实例论证,郭力认为这实际上就是随口说说,这样随意性的表述根本无法让人信服。最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位署名人员是“专家”。郭力认为,根据两位署名人出具意见的方式以及其并不专业的内容,以及其中他们所表现出来的态度,这两位来路不明的署名人员并不是专家。
  第二、对合法性的异议 ;郭力认为这是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提出如下理由 :首先,两位署名人不是了解和掌握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所以其本身不符合法律对证人的要求,其所出具的材料不是证据意义上的证人证言 ;其次,两位署名人出具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来使用。法律对鉴定结论的作出规定了特定的程序,万网公司提供的所谓《专家意见》不是合法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也不符合鉴定书或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因此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最后,两份材料中表达的个人看法并不是只有达到一定研究程度的专家通过专门的研究方法或者必须使用专门的高科技仪器后才能得出,具有一般知识的人通过使用最普通的研究方法如查阅书籍或上网搜索资料也能够作出这样的意见,因此,郭力认为这两份材料还没有达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专家意见的程度,根本不能在本案中起到任何证据作用。
  第三、对关联性的异议。郭力认为这两份材料与郭力邮件内容被提供链接并非法公开以及著作权被侵犯没有任何关联。万网公司提供再多的材料,也无法否认其提供服务的电子邮箱内的用户私人邮件被第三方提供链接并非法公开的事实的存在。
  最后通过对出庭人员陈某的发问,郭力认为陈某没有任何职称,甚至无法解释什么是“程序性输出”这样的邮件服务系统基本理论,不知道被告万网公司邮件服务的经营时间,对万网公司电子邮件系统也没有经过任何检查,在回答提问时多次使用“据本人猜测”的表述,因此,陈某的发言不能达到万网公司的证明目的。
  百度公司针对郭力的起诉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提出观点认为其没有进行“非法搜索”,万网公司的服务技术不过关,对用户邮件保密的相关软件安装有漏洞,该设防的没有设防,才造成此结果。百度公司只是对网络上公开的信息进行搜索,作为每天海量的搜索引擎服务,该公司不可能逐条进行人工验证和过滤,百度只能对银行、证券等有特殊加密需求的单位,提供加密服务,一般普通邮件,很难做到。同时提出郭力已经就同一侵权事实提出了通信秘密权侵权之诉,再提出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因此,百度公司不应对郭力的私人邮件被泄密承担责任。百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六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2007)京证经字第18604号《公证书》,欲证明涉案邮件内容已被郭力通过互联网主动披露。郭力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并提出了如下理由:首先,百度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并没有涉案邮件,也没有涉案邮件的内容 ;其次,网站上的郭力个人资料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网站外,均不是郭力本人主动披露,没有经过郭力的同意,而且有可能是通过泄密邮件而被他人知晓的 ;再次,百度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出具时间是2007年9月6日,但郭力在涉案邮件被提供链接并公开前没有任何披露行为 ;最后,互联网网站上对郭力个人信息的介绍与百度公司对邮件服务器缓存进行搜索后对郭力发送的邮件内容提供链接并非法公开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关联。百度公司公开的邮件内容是直接从邮件服务器取得并以 “百度快照”的方式复制并公开,并非从其他第三方网站上获取或转载,百度公司是直接的侵害人。
  第二份证据,李晓明等人所著《搜索引擎》一书相关内容。郭力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郭力认为该论著与百度公司对邮件服务器缓存进行搜索后对郭力发送的邮件内容提供链接并非法公开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关联。郭力向法庭提出,任何搜索引擎,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科学原理、技术或系统,均应该遵循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均不应该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必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份证据,(2007)京证经字第18605号《公证书》,欲证明万网公司对企业邮箱安全宣传与显示不符,郭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第四份证据,(2007)京证经字第19982号《公证书》,欲证明网络上标注内部材料是正常的网络现象。郭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郭力认为该证据与百度公司对邮件服务器缓存进行搜索后对郭力发送的邮件内容提供链接并非法公开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关联。郭力同时认为,既然所有权人在上面标注了“内部材料,请勿外传”,就表达了其不愿意将内容公开的意思表示,百度公司就不应该再进行搜索并提供链接;而且这样的材料往往含有许多不实信息,甚至存在非法、淫秽内容,百度公司对这些材料进行搜索并不加区分地提供链接予以传播,一方面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也与国家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的管理要求相违背,因此从表面上看是一种百度公司所谓的“正常网络现象”,但实际上对照法律的要求仍然具有非法性。
  第五份证据,(2007)京国证经字第2748号《公证书》, 欲证明万网公司所称的ROBOT协议放置时间并不具有证明效力,郭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郭力认为,既然安装时间可以改动,万网公司提出的安装时间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就不能被确认。万网公司则提出,百度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改动了安装时间。
  第六份证据,《百度搜索引擎测试报告》,郭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郭力提出如下理由:首先,测试报告第17 页注明的测试过程显示,该测试是根据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与百度公司协商制订的测试规范,采用相应的测试方法逐项进行测试。显然百度公司自身是该测试程序的制定者之一,根据其参与制定的规范作出的对其有利的测试结论,郭力认为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其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难以让人信服,不应采用;其次,该测试报告不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据使用,即不符合法律上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要求,也不符合鉴定结论的要求;最后,该报告测试时间是2007年9月26 日到2007年10月22日,时间上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同时,该报告并没有将万网公司作为其“测试用服务商”,因此不能证明是否能获取万网公司提供的邮箱内邮件或附件内容,而且,该报告第 16页明确注明只对测试时间内测试目标有效;因此郭力认为,该证据与百度公司对邮件服务器缓存进行搜索后对郭力发送的邮件内容提供链接并非法公开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关联,不能起到百度公司的证明目的
  法庭调查从上午九点一直延续到中午十一点四十五分,事实上百度公司的举证就是在下午一点十分继续开庭以后才进行的。下午法庭调查结束以后,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未完待续)

*郭力,本所国际经贸法律部律师,浙江省青年联合会委员,浙江省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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