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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案例评析
你可以根据他人的商业秘密自行研发产品吗?
加入时间:2012-4-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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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公民 宋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机械配件厂。后来,他发现市场上销售的一种新型煤气灶具,就购买了一台,利用其机械专业特长将此灶具拆开进行研究,分析出该灶具的工艺流程和生产方法。于是,宋某结合该灶具的工艺流程和生产方法并按照自己研究出来的技术方案自行设计并生产了灶具。原灶具制造者发现后,指控宋某窃取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宋某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吗?

【金道律师品读】

本案涉及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问题。所谓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本案中,宋某通过市场购买该新型煤气灶具进行自行开发研制方式获得了该新型煤气灶具的工艺流程和生产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此可见,宋某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当然,为避免该条款的滥用,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启示】

判断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研发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合法。一般而言,合法手段包括:独立开发获得;合法购买;或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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