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日本語 中文版
    · 金道新闻
    · 媒体报道
    · 业务动态
    · 培训讲座
    · 参政议政
    · 公告栏
 
新闻资讯 >> 培训讲座
金道刑事团队参加浙大光华法学院学术讲座并发言交流
加入时间:2016-6-20           来源:  
分享到: 更多

     617日下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学术讲座2016年(12)期总第233期在之江校区5号楼2楼举行,本次讲座以“刑事审判定性、定量及死刑政策”为主题,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陆建红法官做深度讲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梁健、刑二庭副庭长周德金、刑三庭副庭长刘延和作为特邀嘉宾与会,法学院部分硕士、博士研究生,司法实务专家和部分律师同仁到场聆听。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新锐学者高艳东副教授主持,金道刑事团队钱文中、陈云丰、顾炳鑫、赖振华、郭越鸣、陈云笑、张斌全、陈士松、张雯和袁昕炜律师参加本次讲座,陈士松、赖振华律师做发言交流。

  陆建红法官重点讲解了我国刑法中合理怀疑的界定、“亲亲相隐制度”的体现、禁止类推制度、刑法“但书”的适用、判例制度的现状、量刑规范化的积极意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理解和适用,以及死刑政策的沿革和发展趋向等八个问题。
     
   陆建红法官指出,合理怀疑必须是有根据的怀疑,不是无端猜疑。但是,合理怀疑的界定是困难的,必须在具体个案中才会有比较清晰的判断。陆法官认为,《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对很多轻刑犯罪都适用,不能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一律定罪,要充分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符合“但书”规定的,该出罪要出罪。
    
   关于死刑政策,陆建红法官称,当前,审判机关严格遵循“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用死刑”的基本原则,对死刑的适用是从严掌握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梁健、刑二庭副庭长周德金、刑三庭副庭长刘延和在听完讲座后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梁健副庭长在听完讲座后提出,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问题之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频发,主要原因是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侦查、检察机关,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很有必要,放弃“侦查中心主义”,才能督促侦查机关按照审判工作的要求合法收集证据,才能引导检察机关按照司法定罪的标准审查证据,唯如此,“证据裁判”规则才能真正落实。     
周德金副庭长认为“法律是公正与善良之术”,司法人员必须要有“善良”的基本素质,在审判工作中从法律的核心价值出发,基于公正和善良的立场理解法律、认定事实就不会出现明显的司法疏漏。
     
   刘延和副庭长就陆建红法官所讲的刑事审判的三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刑法上的“但书”规定是有适用条件和空间的,比如醉驾案件,确实存在“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刘延和认为,对于量刑规范化制度的探索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量刑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法官的司法经验上,因为很多案件不适合规定具体的细化的量刑幅度。

   在高艳东教授的主持下,与会人员与陆建红法官和嘉宾进行了互动交流。
 
    金道刑事团队的陈士松律师先对陆法官、省高院三位庭长办案过程中所彰显出来的司法自信表示敬佩。同时,陈律师就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认为当前的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是因被害人起诉或者报案而案发,而且通常伴随着集资款无法返还或者资金链断裂。但是,如果个案当中,集资款能够全部返还的,却仍以集资诈骗立案,这样的定性值得商榷。
 
    陆法官认为,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还是要着眼与其客观行为,如果其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符合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行为,就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则不能定性为集资诈骗。周德金副庭长认为,如果集资款确实能够返还的,就不能定性为集资诈骗。
 
    赖振华律师谈到去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此类犯罪一般都适用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两个标准。而对于计算机信息数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特别规定,只能按照违法所得的特别标准定罪量刑,而实践中违法所得往往难以查清,向陆法官谈一下具体应如何适用的问题。
陆法官认为,既然计算机犯罪的解释有这样的规定,就应依照特别规定执行。因此,违法所得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事实清楚是任何一个案件的基本要求,如果查不清,就不能定案,或者按照就低认定。

    讲座结束后,郭越鸣律师和何云笑律师就各自关心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定性、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刑事速裁程序的扩大适用问题与陆法官和几位庭长进行了交流。刘延和副庭长还将其所著的《刑法解释与适用研究》赠予两位律师。
     
   讲座结束后,金道刑事团队部分成员还与陆法官和参会嘉宾合影留念。

 
打印此页】【返回】【上一篇】【下一篇
Copyright © 2008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 浙ICP备06043916号 | 策划制作 合众软件  | 邮箱登录 | 内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