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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本所沈国勇律师成功办理了三起无罪案件
加入时间:2013-1-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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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沈国勇律师充分发挥原检察院公诉人的优势,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和检察院沟通交流,成功在审查起诉环节办理了三起无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该三起案件分别是:
      1、陈某某职务侵占案。陈某某为某公司职员,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并认为公司拖欠其工资,于是私自收取客户单位的货款后不交给公司,公司报案后杭州市某公安分局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上网通缉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并报检察院审查批捕。辩护人介入后及时与检察院侦监部门沟通,提交书面无罪意见,后检察院存疑不捕。此后公安机关又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陈某某不构罪,并要求公安局撤案。
      2、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沈某某收购了胡某某从高铁项目部运出来的30多吨钢材,某铁路公安局以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胡某某系某劳务公司的负责人,而非高铁项目部工作人员,其本身负有领取并保管钢材的权限,其将保管的钢材变卖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而属于经济纠纷,高铁项目部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胡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沈某某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铁路运输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对胡某某和沈某某都作出不起诉处理。
      3、周某某保险诈骗案。周某某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并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生事故并造成挖掘机几十万元的损失,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周某某提供了伪造的驾驶员操作证并获得理赔,后因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以保险诈骗罪立案并移送起诉。辩护人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虽然保险合同有“无证驾驶特种车辆不予理赔”的免责条款,但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且事实上却是未曾告知,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即使周某某无法提供有效的驾驶员操作证,由于保险事故真实发生,保险公司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周某某无罪。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认为周某某不构成认罪,并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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