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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迁律师成功辩护改变孙某某受贿案定性,孙某某被判三缓四
加入时间:2008-10-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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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采购方委托浙江省××工程有限公司对椒江区安居工程配电房电气设备进行招标,台州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系原浙江省××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为台州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打高分,使该公司顺利中标。2008年春节前,该公司总经理蒋某某为了感谢孙给予的关照和帮助,送给孙人民币10万元。2008年7月15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犯受贿罪,起诉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胡东迁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孙的辩护人,认真查阅了起诉书及主要证据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听取了孙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就有关案情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犯受贿罪的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安居工程的所有资金均是承建单位自筹,配电房设备的购置不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采购,孙作为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打分,不是从事公务,依法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经过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后合议庭采纳了胡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孙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胡东迁律师的成功辩护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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